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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unsel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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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gh to Eradicate Faulty Construction Projects

2016 - 02 - 08

Only when the earthquake strike, can we find out how prevalent crooked construction agencies are in Taiwan.


潮水退了,就知道誰在裸泳;地震來了,也才知道哪棟大樓有偷工減料。

一案建商是常態,人頭董事長更是司空見慣。那麼,有人或許會說「但我們可以轉身要求從建築師到營造廠都必須對建案落實問責制度啊」?!

這句話理論上是正確的,而其實依目前之建築法令,也早已就此作出綿密之規範。然而,我們以下之金額設算,大家就會理解在「建築物」這種特殊商品的領域,要讓建商、建築師、營造廠或代銷公司揹起責任來,是個多麼一廂情願的想法。

案例:A建案

本建案共50戶,每戶成交均價1200萬元,全案完銷6億,淨利30%即1.8億。假設交屋後10年,房價上漲30%,每戶均價來到1560萬,全建案之市場價值為7.8億。

當時,一場5級地震,使該建案倒塌,74%之住戶(平均每戶3人)僅虛驚一場;但有20%之住戶即30人受傷,另有6%即9人死亡,傷者平均應賠200萬元,死者1200萬元,人身之損害賠償總額為1.68億,故,屋價 + 人身損害額 = 9.48億

(不計入住戶之其他財損、以及倒塌時對相鄰建物或他人之侵害)

(經鑑定確認倒塌之原因有設計失當、材料不良、工法缺失這三項;再依法令,建設公司、建築師、營造廠需對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

全建案原始之總營收才6億;扣除了成本費用之後,縱然這些業者總共淨賺30%(知道行情的朋友們都理解這已經不算低標了)放進口袋裡,也不過1.8億;這9.48億的賠償額,與天文數字無異。

單從這裡看,就不難理解,縱使我們還找得到A案建商原來的董事長總經理,建築師及營造廠也都沒跑,而這些人在刑事全遭判決有罪、民事也都判決該賠,但最後這筆錢會不會有人拿得出來?

強制執行倘若沒有效果,判賠金額再高也是白搭。

下一篇〔強制保險〕是我的研究結論。這是藉私管制(private regulation)的觀念,將建物起造階段的第三方(即保險公司)品管、與災後之損失補償結合為一體的設計。在不完美的世界裡,這恐怕是唯一可行之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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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l Controls Can Be Easy

We have introduced the history of internal controls in the previous chapters in this book, including its goals and factors and related laws and practices. 在前面的章節當中本書對「內部控制」的來龍去脈做了詳盡的介紹,包括內部控制的三大目標(營運效果與效率、財務報導的正確性及法令的遵循)、五大要素(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資訊與溝通及監督)、美中台的相關法令規範與我國內部控制實務上遭遇之困難,相信讀者們對於內部控制的大致上輪廓已經可以瞭然於胸了!然而,「嗯,我知道內部控制是怎麼一回事了!」與「我的公司已經有一套簡單、實用又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了!」還是兩碼子事。 內部控制制度既然是一種公司內部從上到下所有部門間的標準作業流程,其牽涉公司當中的所有部門包括行銷、業務、生產、設計研發、會計等各種不同專業的部門,要設計一套適合自己的公司、簡便、有效、符合成本並且能隨時應變環境變化的內部控制制度卻不是人人做的到的事情,實務上還是常常遇到許多困難如:內部控制制度本質上的缺陷、淪為應付主管機關的稻草人以及無法確實稽核分公司的業務。 先說一個發人省思的小故事:小明是一個從小就很健康,不太常生病的小孩子,某一天小明不知怎麼的開始不停的打噴嚏、流鼻水以及眼睛紅腫,小明的爸爸媽媽以為小明著涼感冒了,就帶小明去看醫生。 醫生說小明的症狀應該就僅僅是普通的小感冒,吃個藥、多喝水幾天之內應該就會好了,小明的父母也因此就放心許多了,帶著小明回家了。沒想到把三天的藥都吃完了,小明還是會不停的打噴嚏、流鼻水 ,症狀沒有什麼改善,小明的父母擔心是不是有什麼嚴重的疾病沒有被檢查出來,這一次帶小明去比較大一點的醫院,想要做全面一點的檢查。 大醫院的醫生雖然幫小明做了全面性的身體健康檢查,卻沒有發現什麼重大疾病或是不對勁的地方,認為這只是之前的流行性感冒病毒比較頑強,還沒有被治好而已,所以就開了一個禮拜份量的特效藥給小明。這一個禮拜小明按時吃藥、勤補充水分,而且充分的休息,但是一個禮拜過了之後,還是沒有明顯的改善,小明的父母對於小明的病情感到非常頭痛,不知道如何是好。 在某一次的家庭聚會當中,小明的父母與其他親戚談論到小明的病情,小明的伯父認為小明可能不是感冒而是過敏,因為他的小孩也曾經有與小明類似的打噴嚏、流鼻水的症狀,一旦遠離過敏原就會不藥而癒。小明的富母這時候才恍然大悟,因為在小明生病的不久之前,他們買了一隻寵物貓當作生日禮物給小明飼養,很可能就是造成小明過敏症狀的元兇。 果然,在小明的父母把寵物貓送給朋友收養之後,小明再也不會打噴嚏、流鼻水了,又恢復成健健康康的小男孩了。 小故事,大道理:當我們在生活當中遇到問題的時候,往往只看到問題的表象,沒有抓到本質與核心,所以在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的時候也會朝向錯誤的方向前進,最後的結果就是投注許多金錢、時間與心力確無法解決問題,只想到治標,沒想到治本。小明的父母與醫生都以為打噴嚏、流鼻水就一定是感冒,所以就以此為前提來治療小明的症狀,結果是治標而徒勞無功;一旦小明的伯父一針見血的指出是過敏之後,輕輕鬆鬆的就解決了小明的過敏問題,這才是治本之道,正本清源之法。 同樣的道理,在建立、維持公司當中的內部控制制度時,我們也必須先找出問題的核心、本質,直接針對核心問題提出有效方法,方能以花費最少成本的方法來達到最大的實際效益。 而這個內部控制制度的關鍵核心就是電子化的文件管理。

Consequence of No Document Management

Take the case of Lee and Li for example, the document that plays the critical role is the full authorization from San Disk. 以理律案為例,案中扮演關鍵腳色的文件是新帝公司的全權授權書,身處工商業發達、金融市場交易頻繁的年代,各銀行、證券商莫不是「認文件不認人」,要辦任何手續可以,先看有無相關所需文件,匯款要匯款單、開戶要開戶約定書、劉偉杰要代替新帝公司開戶則是需要新帝公司的全權委託書才行,否則劉根本無法動用證券帳戶內屬於新帝公司的聯電股票,更別提將其賣出換錢了。 要是有了文件管理系統,制度設計上應該要讓理律指派另一個較高階的主管與劉偉杰共同處理新帝相關事務,而不管是開戶、提領股票或是賣出股票都必須要兩個人的簽名或蓋章,而規定高階主管在簽名時就必須將文件儲存至文件管理系統內,此交易文件即可在第一時間被稽核人員來勾稽,任何不法行為都將無所遁形。 再看看國票案,楊瑞仁的計策之所以奏效,最大的功臣是他在公司電腦系統上製作的假成交單以及假收付款憑證,如果沒有這兩種文件,台灣銀行以及國票總公司還會被騙嗎?前面也說過了,認文件不認人是當今交易常態,沒有恰當文件,一切免談! 最後,從金管會對於博達公司委託之會計師事務所所為之處分書可以得知,從檢調單位查扣的資料當中顯示,會計師在查核博達公司的銀行存款與巨額收支時缺乏相關的原始憑證(銀行匯款通知書、銀行傳票所附憑證),未選取適當樣本抽核1;以及會計師在查核銷或代理商變動時,僅詢問博達公司之經理人及核對博達提供之代理商基本資料與信用評估表及採信,並未盡其專業之注意義務2。 從上述的處分書當中我們都清楚觀察到,文件的缺乏不但造成會計師查核簽證上的困難,也會造成受查公司容易出現規避相關必要規範的情形,終至弊案一發不可收拾,一套好的文件管理系統即可以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 除此之外,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23號,像博達案當中出售貨款債權的附條件交易,應屬於或有事項3,查核或有事項時若發現有不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或是無法查獲相關證據時,都必須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如果有一套好的文件管理系統,這些專業人士所出具之意見書、查核報告即可以立即進入文件管理系統,在相關事項的溝通與監督上都會非常有效率。 1. 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第1款第10目。 2.…

How to Improve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 Part 2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s a matter of great importance in Taiwan. Once we have a clue, its not that hard to improve. 二、思考方向: 減少健保給付項目:要有改革的道德勇氣。除了前述已有同成分劑量劑型的學名藥之原廠藥價外並且提高藥品自付額以減少台灣特有的「藥不拿白不拿」的惡習之外,更不能被可憐的罕病故事牽著鼻子走。病人永遠是值得同情的,罕見疾病的家庭更是。但是,如果沒搞懂社會保險與個案救助之間的本質差異,必將拖累大局。 提高承擔重責之醫護待遇:要改善五大科(內外婦兒急)皆空之現象,必須先從尊重著手。打高空沒有用,香蕉只能餵猴子,這是最基本的道理。健保必須善用如前述所節省下來的經費,提高特定項目之點值並強制醫療院所將增額分配給醫護人員、並且為其投保責任險(詳下述);請他們重新念十遍希波克拉提斯誓詞,不如從這裡做起。 醫療過失責任保險必須普及:一方面擴大「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的阻卻違法事由之判斷,讓醫護除非有惡意之怠忽職務,否則不必擔心刑責;另一方面,則更不能阻礙病家循民事司法求償之權利。但是,倘若不能循私人責任保險的機制處理,那麼光是訴訟以及因而帶來的賠償風險,就會妨礙頂尖人才加入醫護的行列,更非全民之福。台灣的產險公司向來對於責任險種之開辦興趣缺缺,有其歷史成因,不在此贅論;但是,台灣市場一直以來除非像汽車的責任險因有強制規定,否則多半保戶太少,風險亦無從分散,賠償上限也太低。這部分,是稍修法令(比方說,按一定基礎投保醫療責任險的醫事單位,給付點值可以作對應的向上調整等等)就能輕易完成的事情,各家產險公司的意願問題,更可以由金管會把他們約來喝咖啡解決。 醫病關係何等大的事情,但只要抓到頭緒去整理,並不難解。惟醫糾法這種「頭痛醫膝蓋」的作法,可悲可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