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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責任對掃蕩瑕疵建案毫無幫助
潮水退了,就知道誰在裸泳;地震來了,也才知道哪棟大樓有偷工減料。
一案建商是常態,人頭董事長更是司空見慣。那麼,有人或許會說「但我們可以轉身要求從建築師到營造廠都必須對建案落實問責制度啊」?!
這句話理論上是正確的,而其實依目前之建築法令,也早已就此作出綿密之規範。然而,我們以下之金額設算,大家就會理解在「建築物」這種特殊商品的領域,要讓建商、建築師、營造廠或代銷公司揹起責任來,是個多麼一廂情願的想法。
案例:A建案
本建案共50戶,每戶成交均價1200萬元,全案完銷6億,淨利30%即1.8億。假設交屋後10年,房價上漲30%,每戶均價來到1560萬,全建案之市場價值為7.8億。
當時,一場5級地震,使該建案倒塌,74%之住戶(平均每戶3人)僅虛驚一場;但有20%之住戶即30人受傷,另有6%即9人死亡,傷者平均應賠200萬元,死者1200萬元,人身之損害賠償總額為1.68億,故,屋價 + 人身損害額 = 9.48億
(不計入住戶之其他財損、以及倒塌時對相鄰建物或他人之侵害)
(經鑑定確認倒塌之原因有設計失當、材料不良、工法缺失這三項;再依法令,建設公司、建築師、營造廠需對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
全建案原始之總營收才6億;扣除了成本費用之後,縱然這些業者總共淨賺30%(知道行情的朋友們都理解這已經不算低標了)放進口袋裡,也不過1.8億;這9.48億的賠償額,與天文數字無異。
單從這裡看,就不難理解,縱使我們還找得到A案建商原來的董事長總經理,建築師及營造廠也都沒跑,而這些人在刑事全遭判決有罪、民事也都判決該賠,但最後這筆錢會不會有人拿得出來?
強制執行倘若沒有效果,判賠金額再高也是白搭。
下一篇〔強制保險〕是我的研究結論。這是藉私管制(private regulation)的觀念,將建物起造階段的第三方(即保險公司)品管、與災後之損失補償結合為一體的設計。在不完美的世界裡,這恐怕是唯一可行之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