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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s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Is Not That Bad

2015 - 06 - 21

There are indeed problems with our health insurance, problems that affects healthcare quality and equality among all classes in our society.

無助的美國健康保險系統

「……美國健康保險制度五花八門,基本上都是民營的,政府辦理的只有窮人保險(Medicaid),政府辦理的保險很多醫生不參加,因為給付額度很低,而民間的健康保險制度非常複雜,同一家公司有HMO(管理式)、PPO(直接或自由式)等不同計畫……隨著經濟不景氣,越來越多人沒有健康保險,就會造成一個很大的醫療風暴,很多醫院關門,影響急難救助……。」

http://ppt.cc/2ZB5

健保的問題大,我瞭解。但是,大到影響我們社會裡各階級之就醫與保健權益、醫藥界等產業鏈的財富分配與人才養成,只靠著訴諸情緒而不探究問題本源的謾罵,只讓人覺得可惜。甚至有些人對於學名藥的講法,像極了為原廠藥在煽動民眾對政府施壓,對於體系性地解決問題毫無助益,可嘆。

這篇用生活化的口語說明美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值得朋友們參考。

文章裡缺的,是處方藥有關的問題(總之,在美國拿到處方箋後,病人到藥局買藥時需自付的co-payment多半很高)。

凡讀過相關議題報導的都知道,美國的醫療(暨相關私人保險)制度與各種收費模式,即便對中產階級而言,都算得上是一大負擔,失業期間就更別提了,就醫的基本人權,僅不過是窮人的口號。此外,更有數千萬美國人,長年因為工作關係(例如:臨時性打工、或其雇主因財務考量而未提供等之情形。),根本連醫療保險都沒有,一旦生病,除非口袋有錢或四處告貸,否則只能勉強忍病不就醫。

反觀這些情況若發生在台灣呢?

制度要改善,沒有人會反對。請先衡平審視自己,才不會淪為痴人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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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Improve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 Part 1

The only benefit of The Medical Care Act is to patronize voters and deteriorate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化三尺之凍亦非旦夕之功。醫糾法除了一味討好選票進而深化醫病對立之外無任何效益,其蠢無比。其實,回歸事物之本質思考,最近影響民生鉅大卻又莫衷一是的難題並非無解。我試圖在此拋磚引玉,提出A-B-C三個不成熟的思考方向,就教於大家。但在提出之前,以下我將先表明自己的五項認知基礎,如果您我在此已經出現岐異(我並不否認自己一定有盲點),那麼我的解決方向自然也就不值參考了。 一、認知基礎: (1) 絕大多數待在救人前線的醫師,都把希波克拉提斯誓詞裡「為病人謀福」放在心上。他們對事業成功的定義,不僅僅在於自身財富的累積。 (2) 醫師、護理人員、藥師,基於他們所接受到的學術與專業上的嚴格訓練,在第一線上、在第一時間,究竟採取何種救治程序暨方法才適當,應該給予他們較大的裁量空間,在司法上故意過失存否之認定,不宜純依「後見之明」來觀察;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的阻卻違法事由之認定,也必須就此從寬解釋。 (3) 當前健保償付制度與動輒剋扣點值的作法,既不許醫院多賺、又嚴懲申報違規,等同拿刀架在一邊身負救人重任、同時又富具超越常人專業能力的前線醫療人員的脖子上,命令他們辦事。 (4) 在台灣,健保所支應的藥費佔總償付額近三成,比OECD國家的均值高了近一倍。全民健保屬於社會保險,但為討好選民,運作起來像私人保險,除了給人民基本的照護之外,還要管到大家心裡舒不舒服。社會保險,捍衛的是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以藥費支付為例,在同成分、劑型、劑量之條件下,健保局僅須支付學名藥費而非昂貴的原廠藥費,全民健保即可被認為是成功的制度;畢竟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學名藥一旦核准,就已表示其療效與原開發廠藥相同(至於實質上不論醫師或病人認知如何,均非所問,如果要指定使用,超過學名藥的部分均應自付,天經地義)。既如此,健保局自然不該慷他人之慨,對實質相同的東西,支付更高的價格給原開發藥廠。 (5) 民主國家的司法都是不告不理,告而必理。美國的medical malpractice訴訟比起台灣有過之而無不及,醫護動輒得咎,判賠金額還會經常附帶懲罰性賠償金,數十萬至數百萬美金根本就是常態。 因此,如何解決醫病關係之對立,請見下篇〈醫病關係,有解(2)〉

Internal Data not Accessible and Bad Executions

According to the “Code of Internal Controls System Establishment for Public Traded Companies”: Public traded companies should review the effectiveness of its internal controls system annually.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1,公開發行公司應該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內容必須涵蓋所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同時公司本身要訂出一套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作業之程序與方法,將檢查結果製作成內部控制聲明書之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實證研究報告所蒐集之問卷指出2,在這個「內控自評」之過程當中,內部稽核單位會遇到的困難除了前述所提及的人力不足、資源有限之外,還會出現公司內部機密資料不易取得、資訊運用欠缺的問題。 讀者或許會納悶,公司內部的稽核部門,或是其他部門如業務、行銷部門既然都同屬一家公司,理應容易取得其他部門的資料才是,又為何會有此種所謂「內部機密資料不易取得」而無法稽核的情況呢? 事實上,不難想像在一家頗有規模的公開發行公司當中,各個部門各司其職,而且在資料的管理上也是分由各種不同部門負責,而通常內部稽核部門因其職責所在,容易被其他部門視為找麻煩的部門,如果內部稽核部門不受到管理階級如總經理、董事長的大力支持的話,其他部門當然不會願意提供稽核部門真正所需要的資料,畢竟,沒有人會願意自接瘡疤的。 如果沒有相關的業務資料及文件,也會造成內部稽核人員的工作內容無法受到監督,內部稽核單位的工作是監督、查核各單位的業務,而內部稽核人員本身也必須受到董事會的的監督3,但是如果內部稽核人員所繳交的稽核報告當中都沒有各業務單位的原始資料、證據,董事會根本無法監督其工作內容,內部稽核單位有沒有認真執行任務不得而知。 如此一來,得不到應有的資料根本無法確實稽核相關業務,也無法再被董事會監督4,內部稽核報告內未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是一個實務上常見的缺失,必須受到企業經營者的重視。 1. 請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2 條。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