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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健保-en

Healthcare vs. Drug Price

Media in Taiwan has been reporting that drug price investigations result in low drug prices and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threaten to leave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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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s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Is Not That Bad

There are indeed problems with our health insurance, problems that affects healthcare quality and equality among all classes in our society. 無助的美國健康保險系統 「……美國健康保險制度五花八門,基本上都是民營的,政府辦理的只有窮人保險(Medicaid),政府辦理的保險很多醫生不參加,因為給付額度很低,而民間的健康保險制度非常複雜,同一家公司有HMO(管理式)、PPO(直接或自由式)等不同計畫……隨著經濟不景氣,越來越多人沒有健康保險,就會造成一個很大的醫療風暴,很多醫院關門,影響急難救助……。」 http://ppt.cc/2ZB5 健保的問題大,我瞭解。但是,大到影響我們社會裡各階級之就醫與保健權益、醫藥界等產業鏈的財富分配與人才養成,只靠著訴諸情緒而不探究問題本源的謾罵,只讓人覺得可惜。甚至有些人對於學名藥的講法,像極了為原廠藥在煽動民眾對政府施壓,對於體系性地解決問題毫無助益,可嘆。 這篇用生活化的口語說明美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值得朋友們參考。 文章裡缺的,是處方藥有關的問題(總之,在美國拿到處方箋後,病人到藥局買藥時需自付的co-payment多半很高)。 凡讀過相關議題報導的都知道,美國的醫療(暨相關私人保險)制度與各種收費模式,即便對中產階級而言,都算得上是一大負擔,失業期間就更別提了,就醫的基本人權,僅不過是窮人的口號。此外,更有數千萬美國人,長年因為工作關係(例如:臨時性打工、或其雇主因財務考量而未提供等之情形。),根本連醫療保險都沒有,一旦生病,除非口袋有錢或四處告貸,否則只能勉強忍病不就醫。 反觀這些情況若發生在台灣呢? 制度要改善,沒有人會反對。請先衡平審視自己,才不會淪為痴人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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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edical Care Act – Missing The Point, Causing Disputes

Taiwan’s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is already the envy of the world. But the worsening relationship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and the shortage of doctors in major departments has also been the biggest threats. 台灣健保已是舉世稱羨之制度,但是,醫病關係之惡化、以及內外婦兒急五大科的醫師荒,也是目前台灣的重大隱憂。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化三尺之凍亦非旦夕之功。然而,一個根本搞不清楚方向的跛腳政府,卻為了曲意討好選民,推了「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簡稱「醫糾法」),我們相信為其核心的強制調解的作法,等同頭痛醫腳,只會帶來催生糾紛、深化醫病對立之效果。 其實,回歸本質思考,這個影響社會安定至鉅、卻又莫衷一是的難題並非無解。我們非常市儈地認為,必須以「財源」之規劃作為核心,才不會治絲益棼。謹在此拋磚引玉,提出三個解決問題的思考方向(如下A, B, C三點),就教於各界。但在提出之前,必須先表明我們的五項認知基礎: 一、絕大多數待在救人前線的醫師,都把希波克拉提斯誓詞裡「為病人謀福」放在心上。他們對事業成功的定義,不僅僅在於自身財富的累積。 二、基於醫療專業人員所受到的嚴格訓練,在第一時間內,其診斷與治療是否恰當,應該給予較大的裁量空間,在司法上故意過失存否之認定,不宜純依「後見之明」來觀察;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的阻卻違法事由之認定,應就此從寬解釋。 三、當前健保償付制度與動輒剋扣點值的作法,既不許醫院多賺錢、又嚴懲申報違規,形同綁架身負救人重任、同時又富具專業能力的前線醫療人員,又要馬兒快快跑,又要馬兒少吃草。 四、在台灣,健保所支應的藥費已達1,500億元之譜,佔總償付額6,000億的25%,比OECD國家的均值15%高了近七成。全民健保之本質為社會保險,但運作上近乎商業保險;除了給予人民基本的照護之外,還要顧慮到病患心情。社會保險,捍衛的是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以藥費支付為例,在同成分、劑型、劑量之條件下,健保局應僅支付學名藥費(而非昂貴的原廠藥費)即屬已足;畢竟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學名藥一旦核准,就已表示其療效與原開發廠藥相同(至於實質上是否相同、亦不論醫師或病人觀感如何,均非所問;醫病如擬指定使用,超過學名藥價之部分均應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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