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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re Setback for Amazon

2015 - 06 - 09

Amazon Is Taking A $170 Million Charge For Unsold Fire Phones

「It looks like Amazon’s first smartphone hasn’t been a hit.
The company announced during quarterly earnings Thursday that it would take a $170 million charge for unsold Fire Phones and other related costs. The Fire Phone is sold exclusively through AT&T in the US……. The Fire Phone went on sale this summer, but all indicators pointed to disappointing sales. Reviews were pretty bad across the board…….」
http://www.businessinsider.com/amazon-170-million-fire-phone-charge-2014-10

Bezos在2014/7發表Fire Phone。不到四個月,Amazon就為它認虧一億七千萬美金。對此有著墨的全球IT領域的分析師,關於這個產品為什麼會敗得這麼慘,都寫得膚淺至極。嫌它的外觀設計、講它的OS以及有限的app、罵它活該一開始只綁了AT&T、定價太貴、Firefly不夠準…

這些分析師,在Amazon的產品布局以及全球mobile landscape上,根本沒看到歷史縱深,難怪只能隔靴搔癢。

以下是「我的觀察啦」;謬誤難免,歡迎朋友賜正。

近20年來自己醉心研究IT領域的各家商業模式,一開始只是阿宅,後來不小心就遁入魔道。去年十一月有連續兩周,為了徹底搞清楚由這個由Foxconn代工的Fire Phone問題是否出在電話本身,我在紐約 – 首爾 – 台北三個城市,把原本的手機都收起來,整天只用它。我的結論是:

(1) 論設計、質感、規格,空機賣$650,稍貴,但不算離譜

(2) FireOS穩定度夠;UI/UX雖與iOS和Android略有差異,但不難適應

(3) 雖然app量少,但Amazon也作了相當努力。除了Amazon自家的Kindle/Prime Video/Music外,又另外安裝使用Skype, WhatsApp, FB, FB messenger, Pandora, Netflix。總之,我生活和工作上的需要基本上已都能滿足,操作的流暢度也完全沒有問題

那,它到底是怎麼死的?

一是核心亮點抓錯,二是推出時機太晚。

Bezos強打Firefly辨識文字、商品、音樂、影像的技術,說老實話,這個功能就算做得再好,依舊不屬於mobile phone的核心需求。想靠這個,在到了2014早已人手一機且新機輩出的茫茫機海裡叫大家買單?

iPhone在2007推出,第一支正式版本的Android機是2008的HTC Dream,WhatsApp在2009就已經很威了。我認為,如果Amazon在2011之前搞出一個附帶全球漫遊無限messaging方案(類似現在的ChatSim Plus)的Fire Phone,保證大賣。

大家或許會問說,為什麼Amazon應該強打這一點?!

其實,為了讓Kindle的持有人在每個國家都能上網選書買書、並且固定下載所訂閱的報紙雜誌,早在2007就推出了Whispernet,這是全球永久免漫遊費的3G access方案(但如果是下載報紙雜誌,全球漫遊必須多付每周$4.99)。此外,用Kindle查Google和Wikipedia也是免費的。Amazon已經和世界各國的電信公司敲下這樣的合約,如果順勢和世界各國電信公司合作,推出Fire Phone、在全球不必顧慮漫遊費多寡就能即時用app傳訊息的話,怎麼可能會落到現在這步田地?!

於此之上,再捆綁kindle看書聽音樂看電影及影集的方案(Prime Music拿到的授權是全球的,但目前Prime Video只在北美;但如果真想打天下,本來就該拿全天下之授權啊),可以更強化Fire Phone的吸引力。

值此hTC全面沈淪之際,回頭看看Amazon跌的這一跤,雖然不能算輕,但也沒讓老貝傷到筋動到骨。果然,家大業大的人還是有權利任性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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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iance Regulations in Taiwan

The three objectives of internal controls system are the 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 of operations, ensuring the accuracy of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compliance. 內部控制制度的三大目標分別是營運的效果與效率、確保財務報導的正確性與法令之遵循,不管是美國的COSO報告或是我國現行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都有著墨,本書在第四章也稍微的介紹過。其中「法令之遵循」是企業最容易忽略的一塊,但是其對於企業之營運重要性不亞於另外兩大目標。有鑑於法令遵循之重要性,本書在此便簡單介紹我國之相關規範。 為什麼企業要遵守法令?企業不遵守法令會有什麼後果?原因無他,如果企業的營運活動有牴觸法令之情況,通常企業會受到許多的不利益,輕者可能罰鍰或賠錢了事,重者企業中的董事長、總經理、相關部門主管、承辦人等都可能被抓去坐牢,企業經營者不可不慎。 依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之規定2,公開發行公司每年都必須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金管會並要求應由董事長、總經理簽名蓋章以示負責,確保公司自行檢查其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成效(包括促進營運效果效率之內控制度、確保財務報導正確性之內控制度與確保法令遵循之內控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除了必須於指定網站3公告申報之外,也要附在公司的年報與公開說明書當中,來對外公開,如果內部控制聲明書的內容有虛偽、隱匿等不法情事,公司的管理階層便會涉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0-1條、第32條、第171條與第174條的民刑事法律責任4。 另依金管證稽字第09800097671號5所附之內控聲明書格式,公司在聲明其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均有效時,關於法令遵循之部分公司可選擇要使用「主要法令列舉聲明」或是「全部法令均聲明」之聲明方式。「主要法令列舉聲明」是指出具此聲明之公司認為其內部控制制度可以確保該公司不會違反其已列舉出來的重要法令,對於其他的法令則不敢這麼肯定。「全部法令均聲明」則是指出具此聲明的公司認為其內部控制制度可以確保該公司不會違反所有台灣現行相關法令。 為什麼本書要特別提及此兩種聲明的方式呢?筆者從公開資訊觀測站上面查詢各上市、上櫃或是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控制聲明書,發現幾乎所有的公司都是採取「全部法令均聲明」之聲明方式,這代表的意思就是,這些公司認為他們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確保公司不致違反台灣全部的現行法令,換言之,這些企業如果違反了台灣多如牛毛的法令當中的任何一條,用最簡單的邏輯去推演,似乎就可以認定為該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在法令遵循上面的有效性在事實上是有瑕疵的,既然有瑕疵,公司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卻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上聲明無瑕疵,金管會就可以依聲明不實之相關規定移送檢調單位。 從這個角度看來,法令遵循在內部控制之架構下,是需要所有公開發行公司格外加以重視的,若公司不慎違法,原本就應該要負擔相關之責任,已經是不幸之事,若還要另外承擔內控聲明書不實之法律責任對公司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情何以堪! 法令遵循屬於內部控制的三大目標之一,而我國關於內部控制的最基本規範是「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可惜的是,雖然在該處理準則的字裡行間偶有出現「法令遵循」之字眼,對於公司到底要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法令遵循計畫,卻缺乏讓企業得以參照之規範6。 迄本書撰成為止,現行有效的法令條文當中,有提到「法令遵循」或「遵循法令」字眼者約有80則,其中內容有關於建立「法令遵循制度」者則僅有16則7,另外的64則對於法令遵循該如何建立並無實質之規定(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在這16則「相對來說」比較具體的法令僅僅是為了金控、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信託、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相關產業所設計之規範,對於其他產業則隻字未提。 本書在評論的順序上,由於這16則金融業相關規範對於法令遵循計畫之建立有較具體之規範,本書在討論的順序上會先檢討這16則之規範。另外的64則在內容上關於法令遵循計畫之建立基本上乏善可陳,本書將僅針對最具代表性、同時也是關於內部控制的最上位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提出其問題所在。 參考資料: 1. 參照處理準則第3條:「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二、財務報導之可靠性。三、相關法令之遵循。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財務報導之可靠性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2. 參照處理準則第24條:「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