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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l Controls Can't Close Loopholes?

2011 - 11 - 18

The origin of the problem is the the blank commercial papers. Buying and selling the commercial papers is the main business of the company, which can not operate without blank commercial papers.

妥善保管空白商業本票還有主管的印鑑,建立有效的核對方式

這其實是問題發生的最源頭,公司主要的業務就是票券的買賣,沒有空白的票生意就做不成了,那空白的商業本票就是公司跟他人交易當中最常會使用到的物品了,公司本來就應該好好保管,不然就容易使不肖之徒心存僥倖。國票公司針對空白本票的存放太過隨便,使楊瑞仁想拿多少就拿多少。另外對於公司裡面空白本票的存放數量也沒有紀錄,減少的數量跟當天成立契約的數量是否相符也沒有人在關心,雙重的內控失靈使楊瑞仁放心的進行犯罪計畫。

如果能夠將每天國票公司與客戶成立的各種券買賣契約建檔管理,那麼用成立票券買賣契約的數量與空白本票使用的數量來互相對照,就可以輕鬆了解剩下多少空白本票,而在有短少的情況下就可以及時發現了。

另一個源頭就是印鑑的保管,有的公司可能未了方便而將印鑑隨手放在辦公桌上,使需要的人可以自行取用,同時卻也增加了不該用的人來使用它的風險,可行的辦法是重要印鑑由專人保管,比如說公司內部的稽核單位,每一次經過用印的文件都予以建檔管理,方便稽核人員從事稽核之工作,比如可以將公司買賣商業本票之契約與該本票放再同一個資料夾當中方便核對,有票卻沒有契約那就一定有問題。

改善資訊系統作業方式、加強權限限制功能

除了前面從源頭部分來解決問題外,國票公司內的電腦資訊系統也有問題,一樣式為了方便業務員作業,使業務員可以隨時隨地進入電腦系統來製做、列印各種單據本案中的兩種重要文件都是楊瑞仁趁公司沒有人的時候予以製作並刪除的,我們可以發現,如果沒有這兩種文件(買賣商業本票之成交單、附買回契約之付款憑證)楊瑞仁絕對無法完成其犯行。

那要如何遏止假文件的出現呢?其實不難,只要稍微修改電腦系統之設定即可,比如說進入權限之設定,設定密碼使業務員在特定的時間內才能製作、列印相關交易文件,那麼楊瑞仁勢必就無法在上班前下班後的時間來從事假單據之製作,當然密碼不能像國票公司一樣是設了卻沒有貫徹執行。

內部控制要做的好,公司內部的資訊與溝通必須充分適當,充分就是指資訊溝通的內容必須充分,也就是該保存的文件就必須與以保存、不可隨意刪除,而適當則是表示資訊與溝通之對象使否適當,國票案當中另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這個假的文件被楊瑞仁製造出來了,但是卻沒有在公司裡面留下任何紀錄,這就是資訊的不充分,資訊的不充分使國票公司對於楊瑞仁的行為渾然不覺,所以國票的電腦系統應該加上「不可任意刪除」資料之權限設定。如此一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使公司內部於核對時發現偽造之文件。

核對方式之變更,相關文件建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國票總公司只核對每天交易文件上的數字與帳戶內之金額是否相符,而不去核對詳細的細節(如本案中的匯款人名稱),今天有人匯款到公司之戶頭,公司當然要搞清楚是誰匯的款,如果認為是楊瑞仁與客戶交易而來之款項,那匯款人的名稱應該是客戶而非台灣銀行,所以公司於對帳的時候不能只看總數字而須將相關文件拿來一起核對,這也再度突顯相關文件保存的重要性,有保存並且管理,需要的時候才找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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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on Cases (Monopoly)

【第肆章 – 違法總在不知不覺中 – 案例一】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新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太陽誘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新力、太陽誘電)分別擁有數項不同的「可錄式光碟」(CD-R)產品規格相關之專利,由於其他製造商如果要生產此種可錄式光碟,都必須要取得這些相關的專利授權方可合法製造、銷售該產品,所以三家公司為了便於向世界各國製造可錄式光碟之製造商進行專利授權,而採取聯合授權之方式來進行授權,也就是先由新力與太陽誘電公司將其手上擁有的相關專利權先授權給飛利浦公司,再由其整合各項專利後整批授權給被授權人。 而在授權金額約訂方面,飛利浦公司與被授權人之約定本來是以「光碟淨銷售價格3%或是日幣十圓中之較高者」作為權利金之給付標準,在簽約當時可錄式光碟的市價大概是日幣300多圓,兩種計算方式的結果相差不多,但是一兩年後可錄式光碟的市場需求與出貨數量大幅增加、價格則是大幅下跌,如果仍然是以原來的授權金計算方式將會造成被授權人無法負擔之情況,雖然被授權人屢次向其反應,其仍沒有要因此改變授權金計算方式的意思。請問飛利浦公司、新力公司、太陽誘電公司維持原本的授權金計算方式之行為有無違法之虞? 違法理由分析 這三家公司有無違法?如果答案是有,那到底又是違反了哪一種法律呢?想必大部分的讀者大概還是有如入五里霧中,對此大感迷惑吧!飛利浦公司、新力公司、太陽誘電公司維持原授權金額計算方式的行為其實會違法公平交易法官於獨占事業禁止行為的規定。 公平交易法對於獨占事業的定義規定在第5條:「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同法第5-1條2與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條則是提供一些企業是否為獨占企業的判定標準。 企業如果僅是被認定為獨占事業,並不會有什麼違法的問題,但是獨佔企業有公平交易法第10條的適用,不得為下列特定行為: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在本案例當中,這三家公司擁有專利之產品為可錄式光碟,不論其產品技術功能、價格以及市場定位都與相類似之產品有所區隔,所以該可錄式光碟片技術市場可以被視為特定市場。另外再依照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條3所提供的判斷標準來審酌,就會發現可錄式光碟有關的重要專利都在這三家公司手上,全球的可錄式光碟的製造都必須透過這三家公司取得專利授權,具有世界性的壟斷地位,其所決定之權利金金額勢必會直接影響可錄式光碟市場之價格,所以飛利浦公司、新力公司、太陽誘電公司透過聯合授權之方式取得可錄式光碟市場之獨占地位,屬於公嫖交易法第五條所稱之獨占事業。 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之利益,原則上並不會禁止獨占事業之出現,但是正因為獨占事業的市場影響力極大,為了避免獨占事業位了自己的私利而破壞市場交易秩序,才會限制獨占事業不得濫用其市場地位。本案例中的飛利浦公司、新力公司、太陽誘電公司公司透過聯合授權之方式取得市場上的獨占地位,在可錄式光碟全球出貨量遽增、商品單價急速下跌之情況下,其權利金收益已經大幅超出其所預期,雖經被授權人屢次反映其授權金計算方式不合理之處卻仍無動於衷,使授權金額無法做有效之變更以因應市場需求,不當維持權利金之價格,當然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之規定。 如果違反公平交法之規定,依同法41條所規定之罰鍰數額最高可以到2500萬新台幣,如果經過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行為而不停止或是再犯的話還會有刑事責任,對於企業經營者或其投資人來說都是非常大的損失,讀者不能不注意! 違法總在不知不覺中 企業很容易在不知不覺當中違反公平交易法當中關於獨占事業禁止行為之規定,其中一原因就是企業有時候根本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獨占事業,公平交易法第5條關於獨占事業定義之文字非常的抽象,縱然企業知道獨占事業之相關規範,也根本沒辦法讓企業得知自己是否已經成為獨占企業。同法第5-1條:「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雖然比較明確的給予以市場佔有率來計算的判斷標準,但是這些標準對於企業經營者來說,在判斷其自身是否為獨占事業這一點上面,根本沒有實質上的助益,雖然法令上告訴你市場占有率到多少才會是獨占事業,問題在於市場占有率之計算非常困難,該用出貨金額算或是出貨數量算?條文當中並未明確說明,企業怎麼可能搞得清楚?再者,又該由誰來判斷占有率?企業會一邊出貨一邊對照其市場占有率嗎?在商業上通常是以統計出來之數據來計算市占率,為統計數據並非百分百正確,如果因為對統計數據之認知差距使企業背負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責任,豈不等於使企業在不知不覺中違法? 在民國88年公平交易法修正前4,中央主管機關還會定期公告哪些企業是獨占企業,雖然在最後的認定上仍然會以案發當時實際情況而定,至少對於被公告為獨占事業的企業來說還是具有警惕的效果在,然而於88年修正後主管機關不再定期公告獨占事業5,雖然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中有提供市佔率、替代可能性、影響特定市場影響價格之能力、他事業加入之困難等相關判斷標準,對於企業在判斷自己是否為獨占事業上仍然是困難重重,因此而違反獨占企業的相關規定而遭受高額罰鍰6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1. 本案例係參考公平會民國 91 年4月25日公處字第091069號處分書。後來這三家公司分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該處分遭到法院撤銷。惟在獨占的部份法院認為這三家公司的確是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但是公平會在罰鍰數額的裁量上有瑕疵所以將其撤銷。完整判決內容請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908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1132號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1214號等判決。 2. 參照公平交易法第5-1條:「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 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 之認定範圍。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 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 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3. 參照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五條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 二、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特定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 三、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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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 to the Taiwanes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data shows that in the first quarter of 2016, 2 out of 10 low-income/middle-income people are children under the age of 12. More troubling, underage teenagers account…

Can IoT for Home Appliances Stimulate Market Demands?

Apple’s smart home platform HomeKit launches the first batch of its home appliances products. 蘋果HomeKit 商機引爆 「蘋果智慧家庭平台HomeKit首批終端應用產品問世,全球控制開關龍頭Lutron的照明套件等智慧應用入列,7月還有新一波國際知名品牌產品上市,引爆HomeKit商機,瑞昱、聯發科、中保、建準等業者可望受惠。 蘋果去年發表HomeKit平台,希望透過iPhone、iPad、Apple Watch等裝置,搭配Siri語音操控,取代傳統遙控器,串連家中照明、家電、門鈴、鬧鐘、門鎖、廚房溫度計、濕溫度監控等智慧家庭應用。…… 中保表示,Lutron是美國控制開關龍頭,主要產品有調光、電動窗簾兩大領域,目前是市場調光效果最好、全球第一的公司,電動窗簾則是全世界最安靜的產品,包括台北101、美國白宮等,都採用Lutron產品……」 http://udn.com/news/story/7240/952201   就以本篇報導裡講的Lutron的調光器和電動窗簾為例,如果你本來就沒打算花這個錢,會不會因為加入了Apple HomeKit家族、並且能用Siri來控制,而加碼掏了腰包? 我覺得,對於那些「錢,不是生活裡的首要考量」的人而言,這可能性的確不小。 至於原本就已經買了這種東西的消費者而言,HomeKit應該更會激發出他們昇級的渴望,不論這樣的昇級是得整組換掉、或僅僅加裝套件。 再進一步想,調光器與窗簾電動控制器,能有多大市場?大多數的家庭只要有燈有開關、有窗簾手動拉,就能滿足需要。但是,空調、冰箱、熱水器這種必要家電(縱然是燒瓦斯的,也多半是以電點火),倘若一旦接入HomeKit,只要能用加掛套件的模式處理,看來市場應該會更恐怖。 「近期Lutron、Insteon兩家大廠率先推出獲HomeKit認證的產品,已上架販售… Lutron是美國控制開關龍頭,主要產品有調光、電動窗簾兩大領域,目前是市場調光效果最好、全球第一的公司,電動窗簾則是全世界最安靜的產品,包括台北101、美國白宮等,都採用Lutron產品…」 「瑞昱、聯發科等台灣晶片廠也積極搶HomeKit商機。其中,瑞昱已通過蘋果認證,推出完整支援HomeKit開發套件的物聯網晶片,成為亞洲第一家推出完整支援HomeKit的晶片商…」 (看到這則新聞結尾,又是台廠打入蘋果供應鏈的消息,是否有其他更好出路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