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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天遠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間深研科技與商務的事務所,我們精通產業生態及法律實務,承辦過的案件亦常受社會矚目。

我們小而精,所以慎選客戶。

擁有20多年執業經驗、同時投資管理多家科技公司的主持律師,始終逐一把關每個委任案件,團隊亦時時設身處地,協助客戶以最經濟的手段達成商務目標。 天遠深信,空談法律規定毫無意義!

二、經濟誘因管制方式與法令遵循

2011 年 08 月 06 日

【第陸章 – 延伸閱讀B – 立法建議】
那如果要將經濟誘因手段引進至法令遵循規範的話,直接管制模式可能是立法者在法律當中規定:「企業必須執行法令遵循計畫、設置遵守法令主管,違者處以罰鍰」。若是採用經濟誘因管制方式的話,可採類似美國聯邦裁罰綱領採用的罰鍰加重或減免之方式。立法者並不強制規定企業一定要執行法令遵循計畫,不過企業一旦有違法情事發生,那麼法院將會審酌企業之法令遵循計畫執行成效,做的好的企業罰少一點以資鼓勵,沒有做或是做不好的就罰多一點促其自行在未來建立法令遵循制度。

此外,租稅優惠措施一直是政府扶植產業發展、鼓勵企業投資的主要政策工具,可藉此鼓勵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及產業升級,歷來已扶植不少新興產業發展或協助許多傳統產業轉型,對於台灣產業有其不可忽視的貢獻。在建置法令遵循計畫之部分也可以考慮使用此種手段。

經濟誘因手段則有以下優點:所需行政與資訊成本較低、較能鼓勵排放污染之廠商進行污染防治技術之更新進步、經濟誘因手段較容易執行與貫徹、所得金額可以補償受害者等1。這些優點本來是從環境政策之方面觀察而來,本書認為在法令遵循計畫之實施方面,也會殊途同歸之效果!

(一)所需行政與資訊成本較低

我國現行法令遵循相關規範都是硬性要求企業必須設置法令遵循主管、執行特定法令遵循相關事務、定期自行評估法令遵循計畫之有效性等。事實上若真的 訂出放諸四海皆準的法令遵循計畫,主管機關勢必要蒐集各種企業種類、規模大小、營運流程、產業特色等五花八門的資料,並且對這些資料都要有相當程度的了解與分析,才有可能定出合理的標準,但是就如同前述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樣,不同的企業有不同之需求,妄想訂出標準作法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更何況這些資訊往往是難以取得。

若是採取類似美國之經濟誘因管制方式,不用訂出硬性標準規範,使企業得以自行找出適合的法令遵循計畫。管機關只要事後針對違法的企業予以檢視其遵循計畫以決定其罰金數額,不論是在企業或是主管機關方面皆節省許多不必要之資源浪費。

(二)鼓勵企業發展出最適合自己之法令遵循計畫

有了經濟上之誘因,又無標準硬性規範束縛,企業得以自行開創、設計符合 其自身需求的法令遵循計畫。企業不但可以設置專責遵守法令主管來統籌相關事務,也可以採取他種可行或是較有效率的方式,比如本書主張之「文件管理」就是一個最簡便易懂又有效的法令遵循計畫。

(三)經濟誘因手段較容易執行與貫徹

相較於現行法令遵循計畫實施成效根本無法掌握2,採取美國方式之經濟誘因手段緊要在企業違法時檢視其法令遵循計畫之設計與執行成效,再來決定其所應受之罰金數額,在執行上較為經濟,與現行的法令遵循計畫規範相較也較容易貫徹。

(四)所得金額可以補償受害者

在我國現行制度下,企業違法縱然受到高額罰金之刑事處罰,其所得仍然是歸國庫所有,該違法企業之股東、債權人等相關人士如果受有損害,也必須透過冗長的民事訴訟程序來對企業請求賠償其損害。通常訴訟就算打贏了也未必可以獲得賠償,因為該違法企業要不是早已破產,不然就是早已將資產轉移至海外公司或人頭帳戶,投資人通常是求償無門,血本無歸。

如果能夠將這些高額的罰金分配給這些受有損害的投資人,相信會是一個比較合理的作法。

1. 參吳明陵,環境保護法上經濟誘因制度之研究─以溫室氣效應氣體排放權交易為中心,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博士論文,民國97年7月,頁13。 ↩
2. 從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上可以得知,幾乎所有的公司所出具的內部控制聲明書中,關於法令遵循之部分都是採取「全部法令均聲明」之聲明方式,如果聲明書的內容皆為真實,為何企業違法舞弊案件仍層出不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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