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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liance of a Product Launch - The Controversial Case of Uber

2014 - 12 - 29

The nature of law is a powerful type of value judgments. The way we make laws has a lot to do with our history, culture, ethics, customs, race, and forms of government, etc.

高唱「法律跟不上科技」的,實是昧於歷史事實、不明規範本質

法律,簡單講,就是一種有強制力的價值判斷。它要如何訂立,自然與一個地區的歷史、文化、禮教、風俗、政體、民族之組成… 息息相關。因此,國家與國家之間、甚至一個國家裡面各州各省各城市之間,法律對於特定行為之准駁,經常南轅北轍。同性婚姻?有的准有的不准。賭博?有的准有的不准。吸大麻?有的准有的不准。嫖妓?有的准有的不准。墮胎?有的准有的不准。代理孕母?有的准有的不准… 這些其實是基本常識。

再舉一個例子。台灣近來車禍死亡的人數,每年約四千人,平均一天死十位。什麼?一個高雄氣爆數十人死亡大家就罵不絕口要求官員究責下台,那每年因為交通而死四千人有沒有人要下台?其實,如果訂個法律「全面廢除動力機械車輛、運輸往來除了步行之外只准人力車」,那就能把車禍死亡人數降至近乎零,創下世界紀錄,對吧!人權至上,人命關天,訂這種法律有什麼不對?

動力機械車輛是科技,准許它上路是法律,所以我們是不是要用這個例子來講「法律跟得上科技」?

其實,這是價值判斷,科技不科技絲毫無關。從統計學上看,只要准許動力機械車輛,就不可能完全避免交通事故;只要肇了事,就一定會有人死,差別只在死多死少。但是,權衡利弊得失,各個國家都還是必須接受每年在路上枉死一堆人的這種結果,好讓運輸順暢。不是嗎?

在律師界,研究Compliance(法令遵循)這個冷門的題目,本所主任律師論文數量全台居冠,從1998年起,已經寫了超過20萬字。企業想要做某個生意,真的專家會去幫公司找出性價比最高、而且又合法(這就是法令遵循主管的職務)的運營模式。假的專家呢?違法被抓了之後才悻悻然的說「法律跟不上科技」。

8591要搞寶物交易,一開始就忽視了「預付與儲值」之交易模式在台灣這種屢經企業倒閉消費者受害求償無門的案例(例如亞力山大)所可能帶來的法令風險與主管機關的關注,二方面沒事先找Compliance專家來依當下既有之法令,妥善設計交易模式以規避風險,落入這般窘境,何須覺得意外?

請別再講「法律跟不上科技」了!

Uber在德國:法律再次跟不上科技?

德國許多大城市包括法蘭克福、柏林和慕尼黑,陸陸續續透過聯邦法院,對於未持有計程車運營執照的Uber下達禁制令。

德國法制其哲學與邏輯基礎之博大精深,在世界上諸多國家都奉為研究之課題。日本的近代法制史受德國法系影響至鉅,識者無人不曉;台大法律和法研所裡諸多重量級教授,也全是留德之精英。

對啊,德國的法律怎麼這般落後,跟不上科技,對吧?!

法律的本質是價值判斷,每個社會都會基於諸多考量訂出自己的判斷標準,沒有「跟不跟得上科技」的問題,只有「對特定科技之運用應該加以准否或設定條件之價值判斷」的問題。

請問核能發電,是不是一種能源科技?這大概不需要說明吧。那是不是只要有國家禁止限制核能發電,就也應該被認為是法律跟不上科技?

此等論述,可以休矣。

Uber生於創新.死於傲慢

還記得Uber剛進軍台灣時,本所內部即討論過此服務。當下共識為:它必須適度調整其模式並且申辦證照,否則肯定違法。

政府修改行政規章,比公司修改商業模式,還能快一百倍。你喜歡不喜歡都一樣,這件事情中外皆然。

不賺錢的東西,瞬間就可以讓你賺錢。頂新的三重土地開發案,不該變更的地目頂新到手後就變,就是個大家耳熟能詳的例子。看似違法的行為,法令一修,就地「合」法。表面不違法的事情,法令一修,就地「正」法。

因此,所有打算永續經營的生意人,都不愚笨。從compliance的觀點,多投注些心力就能建置出合法商業模式的,偏要假創新之名,任我行,如果這不是傲慢,什麼才是傲慢?

說台灣股票面額10元是創新殺手的,全屬愚魯之士。有朝一日,我們會公開併購和投資交易操作的財務與法務模式,屆時這些人眼鏡都不知道要碎掉幾百副。

同樣地,說UBER在多國遭禁是法律跟不上科技的,亦不過智慮淺薄之書生。它如果不改其傲慢的態度,必死無疑。屆時,我們也會撰萬言專論去分析,如果Uber的創辦人能多有見識的話,善用compliance將會如何改變其命運。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式的爛評論

戴季全這篇「臺灣扼殺產業未來的,是智障法律」的智障文,再次證明了自己是self-centered的半調子業者。

他唱的調子早就不紅了:「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國際間,任何「高大上」的企業經營者,在作新產品之規劃、組織架構之調整、交易流程之設計、稅捐減免之配置… 時,都一定懂得要先找法律專家,作Compliance check(法令遵循之檢查),這也是另一種的due diligence,藉以避免誤觸地雷。

戴,是哪一類企業經營者?引進Wired沒兩天就宣告失敗(法律可沒禁喔,辦得爛可怪不了別人吧)、玩玩紅利點數交換弄台自動販賣機也要高調是網路中央銀行(結果根本沒幾隻貓在用)、生意做不好想pivot去政治,爭民進黨的小位子結果蔡英文不給,圖市府及悠遊卡的位子結果柯文哲不給… 這是哪一類的企業經營者,我們真的歸類不出來。

「當然,你可以像過去一樣,選擇讓既有的不合時宜的法規,一個個搞死新創服務。第三方支付悶死一堆業者,Uber 快要被交通部勒死,更早之前,還有一個叫做 Now.in 的服務早早被檢察官的不當搜索活活嚇死」

這是哪門子的糟糕評論?

(1) 論支付,紅陽藍新做得嚇嚇叫,還有一堆大咖捧著錢在投資,被悶死的都是那種只會鬼叫不懂把手弄髒好好做事的。至於第三方支付的論戰,我在2013年初就罵過了「還在跟罵法令落伍的,可以滾了…」;只要懂得Ponzi scheme龐氏騙局的人就知道,為什麼金管會在政策上不可能讓詹宏志這種人想怎麼做就怎麼做。你該不會以為支付寶在中國大陸,是因為法律支持創新所以才能壯大到這種程度還沒被砍頭吧?

(2) 論音樂串流,KKBOX早就從合法出發而以創新走向國際,國際級的大投資人也注資了幾十億台幣,它還在不斷升格。像Now.in這種小孩玩大車的創業,撞了牆也只是剛好而已,豈值悲憐,我們當時就評論過「蔑視法律的創意,沒資格叫人尊重」 ()。

(3) 就算台灣和其他各國政府把Uber勒死,也只是剛好而已,我前幾天就講過,它既然「生於創新.死於傲慢」, 其死毫不足惜。

「幾年前郝市長才援引為郵購設定的法令,強迫 Android App Store 要提供七天鑑賞期而和 Google 槓上,導致台灣消費者有很長一段時間成為少數無法參與 Android App 市場的孤兒。郝市長只是依法行政,手法並沒有錯,但如果錯的是法律呢?」

這講法更是有誤。

(1) 原本是Android Market,後來改名Google Play,想請問戴季全哪一天出現過Android App Store啊?

(2) 所謂的「為郵購設定的法令」原本在第2條第10款就明文納入sales over the internet,要用這條去解釋網路上的購買是對的,請不要誤導大眾。

(3) 問題是,偏偏當時郝龍斌的法規會主委葉慶元,消保法沒念通,他強制要求Apple和Google修改退費規定根本就是亂搞。我也引歐盟的遠距契約指令來佐證,當下嚴厲撰文批判「台北市府真無能.7天退費變狗糞」,一年多之後行政法院認同我的論點,判台北市政府敗訴。在這件事情上,法律哪裡有錯?錯的正是郝龍斌!

 

Uber台北總經理顧立楷的聲明。

誤解:Uber 應該登記為運輸公司,或是成立自有的車行?

真相:Uber 是一間科技公司,提供大眾利用自己的車輛,並依循日常生活的步調即可增加額外的收入;為旅客帶來全新價值的移動模式,並且也緩解城市中的交通阻塞。使用 Uber 平台與我們合作的司機,不被要求每天出來開車,也不見得以駕駛為生,他們利用 Uber 平台,將經過審查核可、符合安全標準的自有車輛轉化成為交通資源,幫助有需要的旅客在城市中以更經濟實惠的方式有效率的移動。這些司機,若是為了能夠分享交通資源,而不得不提交自有車輛給租賃車行,並繳交高昂的費用,將致使這些願意分享資源的司機無法維持正常的生計。

Uber就是在從事小客車載人之運輸業務

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以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等等,從未要求類似Uber這類以自用小客車為營業的司機必須「提交自有車輛給租賃車行並繳交高昂費用」,顧立楷這樣的發言實在可笑。搭乘Uber的客戶,車資繳給誰?司機應得之報酬向誰領?在這樣的商業模式裡,誰是營業人?誰該作營業登記?市值數百億美元的公司,得了便宜還賣乖,把責任全往月收入不過數萬元台幣的司機那兒推。

不論從公路相關法令的任何一個角度看,Uber都在從事小客車載人之運輸業務。Uber剛進台灣時,我們就這樣認為。此外,交通部路政司營運科長胡迪琦曾多次建議Uber,在台灣可選擇自行成立運輸業或與合法運輸業者合作,但Uber都未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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