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About us

eCounsel group

A boutique firm with unparalleled expertise 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We have good command of industrial ecology and legal practice, and have undertaken highly regarded cases. Because the small business scope, we pay more emphasis on 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 and choose clients with deliberation. The managing partner not only has extensive experiences in various legal issues more over than 20 years, but invests and manages several technology companies. In addition, he always checks each case rigorously. Clients’ business objectives are our primary focus. To achieve the same in the most cost-effective fashion trumps all seemingly sophisticated legal discussions.

The Compliance of a Product Launch - The Controversial Case of Uber

2014 - 12 - 29

The nature of law is a powerful type of value judgments. The way we make laws has a lot to do with our history, culture, ethics, customs, race, and forms of government, etc.

高唱「法律跟不上科技」的,實是昧於歷史事實、不明規範本質

法律,簡單講,就是一種有強制力的價值判斷。它要如何訂立,自然與一個地區的歷史、文化、禮教、風俗、政體、民族之組成… 息息相關。因此,國家與國家之間、甚至一個國家裡面各州各省各城市之間,法律對於特定行為之准駁,經常南轅北轍。同性婚姻?有的准有的不准。賭博?有的准有的不准。吸大麻?有的准有的不准。嫖妓?有的准有的不准。墮胎?有的准有的不准。代理孕母?有的准有的不准… 這些其實是基本常識。

再舉一個例子。台灣近來車禍死亡的人數,每年約四千人,平均一天死十位。什麼?一個高雄氣爆數十人死亡大家就罵不絕口要求官員究責下台,那每年因為交通而死四千人有沒有人要下台?其實,如果訂個法律「全面廢除動力機械車輛、運輸往來除了步行之外只准人力車」,那就能把車禍死亡人數降至近乎零,創下世界紀錄,對吧!人權至上,人命關天,訂這種法律有什麼不對?

動力機械車輛是科技,准許它上路是法律,所以我們是不是要用這個例子來講「法律跟得上科技」?

其實,這是價值判斷,科技不科技絲毫無關。從統計學上看,只要准許動力機械車輛,就不可能完全避免交通事故;只要肇了事,就一定會有人死,差別只在死多死少。但是,權衡利弊得失,各個國家都還是必須接受每年在路上枉死一堆人的這種結果,好讓運輸順暢。不是嗎?

在律師界,研究Compliance(法令遵循)這個冷門的題目,本所主任律師論文數量全台居冠,從1998年起,已經寫了超過20萬字。企業想要做某個生意,真的專家會去幫公司找出性價比最高、而且又合法(這就是法令遵循主管的職務)的運營模式。假的專家呢?違法被抓了之後才悻悻然的說「法律跟不上科技」。

8591要搞寶物交易,一開始就忽視了「預付與儲值」之交易模式在台灣這種屢經企業倒閉消費者受害求償無門的案例(例如亞力山大)所可能帶來的法令風險與主管機關的關注,二方面沒事先找Compliance專家來依當下既有之法令,妥善設計交易模式以規避風險,落入這般窘境,何須覺得意外?

請別再講「法律跟不上科技」了!

Uber在德國:法律再次跟不上科技?

德國許多大城市包括法蘭克福、柏林和慕尼黑,陸陸續續透過聯邦法院,對於未持有計程車運營執照的Uber下達禁制令。

德國法制其哲學與邏輯基礎之博大精深,在世界上諸多國家都奉為研究之課題。日本的近代法制史受德國法系影響至鉅,識者無人不曉;台大法律和法研所裡諸多重量級教授,也全是留德之精英。

對啊,德國的法律怎麼這般落後,跟不上科技,對吧?!

法律的本質是價值判斷,每個社會都會基於諸多考量訂出自己的判斷標準,沒有「跟不跟得上科技」的問題,只有「對特定科技之運用應該加以准否或設定條件之價值判斷」的問題。

請問核能發電,是不是一種能源科技?這大概不需要說明吧。那是不是只要有國家禁止限制核能發電,就也應該被認為是法律跟不上科技?

此等論述,可以休矣。

Uber生於創新.死於傲慢

還記得Uber剛進軍台灣時,本所內部即討論過此服務。當下共識為:它必須適度調整其模式並且申辦證照,否則肯定違法。

政府修改行政規章,比公司修改商業模式,還能快一百倍。你喜歡不喜歡都一樣,這件事情中外皆然。

不賺錢的東西,瞬間就可以讓你賺錢。頂新的三重土地開發案,不該變更的地目頂新到手後就變,就是個大家耳熟能詳的例子。看似違法的行為,法令一修,就地「合」法。表面不違法的事情,法令一修,就地「正」法。

因此,所有打算永續經營的生意人,都不愚笨。從compliance的觀點,多投注些心力就能建置出合法商業模式的,偏要假創新之名,任我行,如果這不是傲慢,什麼才是傲慢?

說台灣股票面額10元是創新殺手的,全屬愚魯之士。有朝一日,我們會公開併購和投資交易操作的財務與法務模式,屆時這些人眼鏡都不知道要碎掉幾百副。

同樣地,說UBER在多國遭禁是法律跟不上科技的,亦不過智慮淺薄之書生。它如果不改其傲慢的態度,必死無疑。屆時,我們也會撰萬言專論去分析,如果Uber的創辦人能多有見識的話,善用compliance將會如何改變其命運。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式的爛評論

戴季全這篇「臺灣扼殺產業未來的,是智障法律」的智障文,再次證明了自己是self-centered的半調子業者。

他唱的調子早就不紅了:「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國際間,任何「高大上」的企業經營者,在作新產品之規劃、組織架構之調整、交易流程之設計、稅捐減免之配置… 時,都一定懂得要先找法律專家,作Compliance check(法令遵循之檢查),這也是另一種的due diligence,藉以避免誤觸地雷。

戴,是哪一類企業經營者?引進Wired沒兩天就宣告失敗(法律可沒禁喔,辦得爛可怪不了別人吧)、玩玩紅利點數交換弄台自動販賣機也要高調是網路中央銀行(結果根本沒幾隻貓在用)、生意做不好想pivot去政治,爭民進黨的小位子結果蔡英文不給,圖市府及悠遊卡的位子結果柯文哲不給… 這是哪一類的企業經營者,我們真的歸類不出來。

「當然,你可以像過去一樣,選擇讓既有的不合時宜的法規,一個個搞死新創服務。第三方支付悶死一堆業者,Uber 快要被交通部勒死,更早之前,還有一個叫做 Now.in 的服務早早被檢察官的不當搜索活活嚇死」

這是哪門子的糟糕評論?

(1) 論支付,紅陽藍新做得嚇嚇叫,還有一堆大咖捧著錢在投資,被悶死的都是那種只會鬼叫不懂把手弄髒好好做事的。至於第三方支付的論戰,我在2013年初就罵過了「還在跟罵法令落伍的,可以滾了…」;只要懂得Ponzi scheme龐氏騙局的人就知道,為什麼金管會在政策上不可能讓詹宏志這種人想怎麼做就怎麼做。你該不會以為支付寶在中國大陸,是因為法律支持創新所以才能壯大到這種程度還沒被砍頭吧?

(2) 論音樂串流,KKBOX早就從合法出發而以創新走向國際,國際級的大投資人也注資了幾十億台幣,它還在不斷升格。像Now.in這種小孩玩大車的創業,撞了牆也只是剛好而已,豈值悲憐,我們當時就評論過「蔑視法律的創意,沒資格叫人尊重」 ()。

(3) 就算台灣和其他各國政府把Uber勒死,也只是剛好而已,我前幾天就講過,它既然「生於創新.死於傲慢」, 其死毫不足惜。

「幾年前郝市長才援引為郵購設定的法令,強迫 Android App Store 要提供七天鑑賞期而和 Google 槓上,導致台灣消費者有很長一段時間成為少數無法參與 Android App 市場的孤兒。郝市長只是依法行政,手法並沒有錯,但如果錯的是法律呢?」

這講法更是有誤。

(1) 原本是Android Market,後來改名Google Play,想請問戴季全哪一天出現過Android App Store啊?

(2) 所謂的「為郵購設定的法令」原本在第2條第10款就明文納入sales over the internet,要用這條去解釋網路上的購買是對的,請不要誤導大眾。

(3) 問題是,偏偏當時郝龍斌的法規會主委葉慶元,消保法沒念通,他強制要求Apple和Google修改退費規定根本就是亂搞。我也引歐盟的遠距契約指令來佐證,當下嚴厲撰文批判「台北市府真無能.7天退費變狗糞」,一年多之後行政法院認同我的論點,判台北市政府敗訴。在這件事情上,法律哪裡有錯?錯的正是郝龍斌!

 

Uber台北總經理顧立楷的聲明。

誤解:Uber 應該登記為運輸公司,或是成立自有的車行?

真相:Uber 是一間科技公司,提供大眾利用自己的車輛,並依循日常生活的步調即可增加額外的收入;為旅客帶來全新價值的移動模式,並且也緩解城市中的交通阻塞。使用 Uber 平台與我們合作的司機,不被要求每天出來開車,也不見得以駕駛為生,他們利用 Uber 平台,將經過審查核可、符合安全標準的自有車輛轉化成為交通資源,幫助有需要的旅客在城市中以更經濟實惠的方式有效率的移動。這些司機,若是為了能夠分享交通資源,而不得不提交自有車輛給租賃車行,並繳交高昂的費用,將致使這些願意分享資源的司機無法維持正常的生計。

Uber就是在從事小客車載人之運輸業務

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以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等等,從未要求類似Uber這類以自用小客車為營業的司機必須「提交自有車輛給租賃車行並繳交高昂費用」,顧立楷這樣的發言實在可笑。搭乘Uber的客戶,車資繳給誰?司機應得之報酬向誰領?在這樣的商業模式裡,誰是營業人?誰該作營業登記?市值數百億美元的公司,得了便宜還賣乖,把責任全往月收入不過數萬元台幣的司機那兒推。

不論從公路相關法令的任何一個角度看,Uber都在從事小客車載人之運輸業務。Uber剛進台灣時,我們就這樣認為。此外,交通部路政司營運科長胡迪琦曾多次建議Uber,在台灣可選擇自行成立運輸業或與合法運輸業者合作,但Uber都未採納。

Recommended article 

India is Not the Savior for hTC

India, a country of 1.3 billion people but with $1000 GDP per capita, has been defined as low-income economy by Wold Bank. 鴻海在印度投資上看200億美元   「……國外媒體報導,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已抵達印度,除與印度新創企業會面,也將拜訪印度官員;鴻海相繼攜手阿里巴巴、小米、軟銀前進印度投資,凸顯印度在政策引領印度製造(Made in India)以外,當地內需市場擴張,同步帶動科技業軟硬整合的新契機。印度媒體hindustantimes.com等昨(9)日引述消息人士的談話指出,鴻海在印度投資規模上看200億美元(約新台幣6,246億元),郭董率領40人的代表團前往印度考察,今天計劃拜訪印度通訊部長RaviShankar Prasad,有機會簽訂資訊合作案。…… http://udn.com/news/story/7240/1046894 印度有13億人,和中國有拼,但人均GDP僅不過美元一千多,也被世界銀行定義為低收入經濟體。目前它的feature phone仍占六成,smartphone四成,內需市場的成長潛力雖不待言,但絕大多數人民所需用的手機都處於hTC不會有利潤的極低價格帶。 講低價,自然不能不講到鴻海。新任總理莫迪之競選承諾「印度製造、數位印度、潔淨印度」,配上鴻海在印度大佈局的思惟以及郭董這次揮軍印度的深度,遠遠不是只想「賣手機」的hTC所能想像。 當然,這個英語為官方語言之一的國家同樣有富裕階層,但他們心目中智慧機的高端產品,也是目前市占率還小贏hTC的Apple, Sony, 以及早已佈局在當地設了三座研發實驗室總共僱用一萬多名工程師掌握近三成市場的Samsung。 至於hTC目前在印度主攻的中階機呢?現在低價高規已成智慧機裡的全球主流;而這個擠得要命的區間裡有的是小米華為中興華碩,現在又加上了個大投資結合官方與印度業者會玩血洗市場策略的鴻海。

Lee & Li Attorney-At-Law Embezzlement Case (Part 2)

To further look into Lee & Li’s case, it is obvious that the root of the problem is the documents regarding all the transactions. 如果更詳細深入探討理律案,我們可以發現在上篇所述問題的癥結點其實就是理律案相關交易中的文件。 理律根據前述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代理美商新帝公司來做國內股票的買賣事宜,依約定理律需在中信證券以及彰化銀行開設證券及現金帳戶來處理新帝公司之股票,理律將此事全權交由劉偉杰處理,並且將存摺及印鑑都交由其保管,劉偉杰另外私自在亞洲證券及國泰世華銀行開設另一組帳戶作為私自操作之用。 而開設相關帳戶會有存摺,如證券帳戶以及現金帳戶的存摺,每一次的交易紀錄會記錄在存摺之上,比如說劉偉杰提領、轉存現股至私人帳戶的行為、賣出股票的行為、將款項匯至國外帳戶的行為,這些交易行為都需要有美商新帝公司的授權書證券商及銀行才會核准辦理,因為劉偉杰擁有美商的印鑑所以可以偽造全權授權書來騙過銀行做出這些相關操作。前面另外開設私戶也是使用偽造的授權書。 存摺跟授權書是本案當中的問題所在。理律遲至事後交接才發現弊案,原因是理律本身對於這兩樣文件沒有適當的掌握與控管,連帶的對於這兩者文件上面所承載的重要交易資訊也都無法即時知悉,遑論做出應有的應變,可以說是資訊不充分、不完整而造成的疏失。 在這個案件當中,上級完全信任劉偉杰所以將相關交易所需的印鑑、存摺皆交由其保管,所以劉偉杰能在不被任何人監視的情況下完成提領股票至其私人戶投並與轉賣、匯款至國外的諸多行為而不被發現。在事後工作交接給其他同仁的時候也故意不附上某些重要的交易資料意圖隱瞞。 理想的內部控制方式應該是將劉偉杰所負責的工作交由另一個高階主管與劉偉杰共同處理,而且在任何需要的交易文件上面都必須由該主管與劉偉杰共同用印,而用印之同時該主管必須將該文件予以保存、建檔,確保相關交易資訊可以隨時被掌握與監督,當然這些文件紀錄不能被竄改或刪除,如此一來縱使有人心懷不軌也可以經由明確的紀錄及時發現及制止,預防弊案之發生與擴大。 理律案,小筆記 在理律劉偉杰到賣股票案當中,金額高達三十億的案件竟然只由劉偉杰一個人全權負責,沒有人負責稽核,而他利用上司對他的信任大大方方的把客戶所有的股票據為己有賣的一乾二淨,從容不迫的拿假護照出境離開台灣,等到理律發現的時候早就在某處高興的數鈔票了! 1. 企業當中的重要業務如果只交由一個員工來負責處理,會產生很大的風險,應該盡量交由多人共同辦理。 2. 內部控制本身有許多環節,文件的管理是其不可或缺的核心部分。

Procomp (Part 2)

If you are skeptical about the status of document management in corporations, we can take a closer look at another part of the criminal act in Procomp case. 讀者若還是對於企業內文件的地位半信半疑,我們可以再來看看博達案的另一部分犯罪事實。在博達所假造的五大代理商應收帳款過高[1],已經逾期且無法用循環假交易收回的情況下,葉素菲與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澳洲聯邦銀行)高層互相串通,設計衍伸性金融商品來掩飾過多的逾期應收帳款。首先,博達先將五家假銷貨代理商的債權賣給CTB AUSTRALIA LTD(簡稱CTB)公司(Commonwealth Bank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