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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flix in Taiwan, Same Price for Less

2016 - 01 - 07

Neftlix is coming to Taiwan. Fans in Taiwan are rejoicing about its arrival. On the contrary, we feel pity for those who have signed up.

Netflix今年進台灣,美劇粉絲引頸盼。我們其實很為這些人難過,為什麼呢?讀者可以參考這篇文章,摘譯如下:

「訂閱Netflix的DVD服務,主要就是為了它完整的DVD片庫。用戶有超過93,000部電影可供選擇。透過郵寄遞送服務,92%的用戶可以隔日取片。此外,因為著作權原因,最新發行的影片通常只以DVD配送,不供網上串流。」

「實體DVD和藍光DVD租借的授權其實比線上串流單純很多,電影通常在上映內一個月內即開始授權。串流影片則完全不同,授權合約經常到期或更動。Netflix常常必需從其影片庫中移除電影,也嘗試著用自製影集來補強其內容。很多Netflix粉絲對這樣的問題並不陌生,喜歡的電影一看再看,但再回首時,這些電影卻已遍尋不到。影片來來去去在串流服務可說司空見慣,使用者如果喜歡重看好片,還是用它的DVD服務比較好。」

Netflix台灣,價高片少

瞭解影音業者串流授權模式的都知道,契約和授權金都是以國家/地區為計算基礎,個別談判的。因此,每個地方能看得到聽得到什麼,永遠都是不一致的。這部分,Netflix 在美國拿到的授權片庫比起台灣的大得多、新得多。但是 Hastings給比較爛的服務,然後要收比較貴的費用(參考Spotify美國和台灣的服務方案與費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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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的 Netflix 可以另外訂郵寄 DVD/Bluray 的服務,而且那部分的片庫更大、更新、也更穩定(串流的內容經常有不定期的上架下架之變動,原因就是授權合約),你如果搜尋到某些片子是不在串流片庫但有實體DVD的,可以另外加訂這個服務,東西就寄到家裡了。台灣,休想,Netflix 沒打算理你,它連在美國也沒有 Amazon 可以單片額外付費線上租片或購買下載的選項,就更別提台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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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on Cases (Monopoly)

【第肆章 – 違法總在不知不覺中 – 案例一】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新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太陽誘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新力、太陽誘電)分別擁有數項不同的「可錄式光碟」(CD-R)產品規格相關之專利,由於其他製造商如果要生產此種可錄式光碟,都必須要取得這些相關的專利授權方可合法製造、銷售該產品,所以三家公司為了便於向世界各國製造可錄式光碟之製造商進行專利授權,而採取聯合授權之方式來進行授權,也就是先由新力與太陽誘電公司將其手上擁有的相關專利權先授權給飛利浦公司,再由其整合各項專利後整批授權給被授權人。 而在授權金額約訂方面,飛利浦公司與被授權人之約定本來是以「光碟淨銷售價格3%或是日幣十圓中之較高者」作為權利金之給付標準,在簽約當時可錄式光碟的市價大概是日幣300多圓,兩種計算方式的結果相差不多,但是一兩年後可錄式光碟的市場需求與出貨數量大幅增加、價格則是大幅下跌,如果仍然是以原來的授權金計算方式將會造成被授權人無法負擔之情況,雖然被授權人屢次向其反應,其仍沒有要因此改變授權金計算方式的意思。請問飛利浦公司、新力公司、太陽誘電公司維持原本的授權金計算方式之行為有無違法之虞? 違法理由分析 這三家公司有無違法?如果答案是有,那到底又是違反了哪一種法律呢?想必大部分的讀者大概還是有如入五里霧中,對此大感迷惑吧!飛利浦公司、新力公司、太陽誘電公司維持原授權金額計算方式的行為其實會違法公平交易法官於獨占事業禁止行為的規定。 公平交易法對於獨占事業的定義規定在第5條:「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同法第5-1條2與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條則是提供一些企業是否為獨占企業的判定標準。 企業如果僅是被認定為獨占事業,並不會有什麼違法的問題,但是獨佔企業有公平交易法第10條的適用,不得為下列特定行為: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在本案例當中,這三家公司擁有專利之產品為可錄式光碟,不論其產品技術功能、價格以及市場定位都與相類似之產品有所區隔,所以該可錄式光碟片技術市場可以被視為特定市場。另外再依照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條3所提供的判斷標準來審酌,就會發現可錄式光碟有關的重要專利都在這三家公司手上,全球的可錄式光碟的製造都必須透過這三家公司取得專利授權,具有世界性的壟斷地位,其所決定之權利金金額勢必會直接影響可錄式光碟市場之價格,所以飛利浦公司、新力公司、太陽誘電公司透過聯合授權之方式取得可錄式光碟市場之獨占地位,屬於公嫖交易法第五條所稱之獨占事業。 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之利益,原則上並不會禁止獨占事業之出現,但是正因為獨占事業的市場影響力極大,為了避免獨占事業位了自己的私利而破壞市場交易秩序,才會限制獨占事業不得濫用其市場地位。本案例中的飛利浦公司、新力公司、太陽誘電公司公司透過聯合授權之方式取得市場上的獨占地位,在可錄式光碟全球出貨量遽增、商品單價急速下跌之情況下,其權利金收益已經大幅超出其所預期,雖經被授權人屢次反映其授權金計算方式不合理之處卻仍無動於衷,使授權金額無法做有效之變更以因應市場需求,不當維持權利金之價格,當然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之規定。 如果違反公平交法之規定,依同法41條所規定之罰鍰數額最高可以到2500萬新台幣,如果經過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行為而不停止或是再犯的話還會有刑事責任,對於企業經營者或其投資人來說都是非常大的損失,讀者不能不注意! 違法總在不知不覺中 企業很容易在不知不覺當中違反公平交易法當中關於獨占事業禁止行為之規定,其中一原因就是企業有時候根本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獨占事業,公平交易法第5條關於獨占事業定義之文字非常的抽象,縱然企業知道獨占事業之相關規範,也根本沒辦法讓企業得知自己是否已經成為獨占企業。同法第5-1條:「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雖然比較明確的給予以市場佔有率來計算的判斷標準,但是這些標準對於企業經營者來說,在判斷其自身是否為獨占事業這一點上面,根本沒有實質上的助益,雖然法令上告訴你市場占有率到多少才會是獨占事業,問題在於市場占有率之計算非常困難,該用出貨金額算或是出貨數量算?條文當中並未明確說明,企業怎麼可能搞得清楚?再者,又該由誰來判斷占有率?企業會一邊出貨一邊對照其市場占有率嗎?在商業上通常是以統計出來之數據來計算市占率,為統計數據並非百分百正確,如果因為對統計數據之認知差距使企業背負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責任,豈不等於使企業在不知不覺中違法? 在民國88年公平交易法修正前4,中央主管機關還會定期公告哪些企業是獨占企業,雖然在最後的認定上仍然會以案發當時實際情況而定,至少對於被公告為獨占事業的企業來說還是具有警惕的效果在,然而於88年修正後主管機關不再定期公告獨占事業5,雖然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中有提供市佔率、替代可能性、影響特定市場影響價格之能力、他事業加入之困難等相關判斷標準,對於企業在判斷自己是否為獨占事業上仍然是困難重重,因此而違反獨占企業的相關規定而遭受高額罰鍰6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1. 本案例係參考公平會民國 91 年4月25日公處字第091069號處分書。後來這三家公司分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該處分遭到法院撤銷。惟在獨占的部份法院認為這三家公司的確是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但是公平會在罰鍰數額的裁量上有瑕疵所以將其撤銷。完整判決內容請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908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1132號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1214號等判決。 2. 參照公平交易法第5-1條:「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 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 之認定範圍。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 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 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3. 參照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五條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 二、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特定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 三、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

WorldCom

In around 4 months after Enron filed for bankruptcy, WorldCom was also reported for false accounting fraud. There are many tricks in accounting to create false financial reports. 恩龍公司聲請破產保護大約四個月後,世界通訊公司也發生了會計作帳不實的醜聞,利用會計手法作假帳的方式有許多種,恩龍公司與這裡的世界通訊公司雖然都是利用會計作帳不實而引發之醜聞,但是不同的地方在於,恩龍公司是利用許多的關係企業進行複雜的「資產負債表外交易」來隱匿公司的巨額負債及虧損;世界通訊公司則僅是單純的運用會計手法,將費用支出轉列為資本支出,虛增公司的獲利所引發的醜聞。 世界通訊公司原名為長途電話折扣服務公司(Long Distance Discount Service),於1980年代創立,1995年才更名為世界通訊公司(WroldCom Inc.)。業務範圍包含當地、長途電話以及全球網際網路服務。2001年時世界通訊於全世界六十五個國家有營業據點,年營業額達數百億美元,在當時為全世界最大的網際網路骨幹。 世界通訊在短期內能成為全美第二大的長途電話公司,主要的原因是不斷的併購其他的公司來擴大自身的營業規模。於1990年代末期就已經進行了60次以上的併購行為。 然後過多的併購行為所帶來的問題,是公司內部系統與客戶資料的整合困難,電腦計費系統常常會超收費用使顧客抱怨連連,另外公司高層主管有跟公司貸款數億美元之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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