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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統一電子書規格?記得過公平會這關!
2012.09.29
公司每天待辦的業務又多又繁,卻經常在一片善意的情形下,犯法、被開罰。
一旦被罰就喊冤枉?反而該被罵白目!企業如果沒有內部控制制度與法令遵循計畫之基本觀念、又不願意腳踏實地設計標準作業流程,把營運上有可能「吃燒餅掉芝麻粒」的破口給堵住,自然會在不知不覺中觸法。這,純粹是白目,不是冤枉。
台灣的市場如此之小,電子書的規格當然應該要統一,否則不利於出版及其他文創產業的發展;這點大家應該都有共識。一旦統一,取得內容授權與製作出符合平台規範的出版格式,在效率與花費上必定事半功倍。不論從電信加值業務發展的角度或是創作者極大化其收益的角度看,這個目標都值得擁抱。然而,縱使中華遠傳台哥大都願意捐棄成見、打破「我有辦法拿到你拿不到的殺手級內容…」的迷思、一起努力叫數位出版平台的規格統一化,卻不能不知道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這件事情還有管轄權;除非先申請許可,否則會立刻被罰。
「什麼?為了大家好,全體業者坐下來制訂共通透明的標準,公平會還能罰我?」
對。因為這種作業,在法律上的定義,屬於「聯合行為」諸多態樣中之一種,原則上是禁止的;要是沒有事前申請許可,罰單金額最高會拉到二千五百萬,還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台有28家有線電視業者,包括大安文山、北桃園、全聯、金頻道、南天…等,就曾在2008年,向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申請聯合行為之許可,訂立「一致的有線電視數位機上盒技術規格標準」;公平會也以97年7月25日公聯字第 097003 號函,表示同意。但是,為了避免業界巧立名目聯合壟斷市場,在這份同意函中,還列出許多附帶條件,比方說「不准聯合採購數位機上盒」、「不得相互約束彼此之有線電視費率」、「不准在機上盒搞技術障礙例如內建晶片卡,增加訂戶轉換交易相對人之成本」、「如果要拒絕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加入或退出本聯合行為必須有正當理由、如果衍生專利授權利益或費用分攤,對新加入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能作差別待遇」、「所訂共同技術標準規格之資料,必須對數位機上盒生產廠商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開放」…
我們樂見電子書規格統一。但是,可別不把法令遵循當回事…
電信3雄攜手內容業者 戰力更猛
【2012-09-28 經濟日報╱記者林詩萍/台北報導】
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理事長何飛鵬昨(27)日表示,數位匯流平台提供者眾,但目前沒有最具影響力的平台出線;他建議,推廣數位出版、數位內容產業,國內電信3雄應共組新公司,與內容業者合作,打造全台最佳數位內容平台。
何飛鵬昨天出席聯合線上主辦、聯合報系協辦的「2012華文數位出版高峰論壇」,他預言,台灣數位出版產業明年起將有新風貌。
何飛鵬表示,台灣現階段數位內容閱讀風氣鼎盛,使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就能隨時隨地收看最新網路資訊,書本、雜誌等領域的閱讀比例仍低。
他認為,數位閱讀習慣已逐漸成熟,有望快速點燃商機,預估明年起數位閱讀將呈現不同面貌,到2020年時,將是紙書與電子書的「黃金交叉」時期,屆時賣出的100本書,電子書占比將達五成,傳統紙本書籍將面臨衰敗命運。
何飛鵬指出,目前與3大電信業者合作的數位內容,必須製作並提供3種不同格式版本,成為數位出版推廣發展的阻礙,3大電信業者若能攜手合作,並與數位出版業者配合,台灣數位出版產業將再現新氣象。遠傳電信行銷事業群副總經理陳立人當場就釋出善意,將與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商討數位內容格式統一方案;此舉將為推廣台灣數位出版、數位內容產業邁出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