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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unsel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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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l Control in Practice - Preface

2011 - 12 - 29

In recent years, there has been series of local and international scandals. Whether it’s for the faulty operation, embezzlements, or wrongful financial reports, the news has caused investors to bleed and lose faith and create turmoil in the financial market.

近年來一連串的國內外企業弊案如:美國的恩龍案(Enron)、世界通訊案(WorldCom)、泰科案(Tyco)、默克藥廠案(Merck)以及國內發生的茂矽案、衛道案、博達案、訊碟案、皇統案、理律案、國票案、力霸案、太電案等眾多案件,不論是公司經營不善、公司資金遭到挪用掏空、財務報告內容不實或是會計師對於公司之各種財務文件涉嫌隱匿、詐欺,小者使投資人傾家蕩產,大者使投資大眾信心潰散和金融市場秩序的失常,這些弊案的發生始得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在企業經營中之角色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跟討論。

公司治理並不是一個新的概念,隨著世界全球的經濟發展,各種公司企業應運而生,而參與公司經營或者藉由投注資金而希望獲取合理報酬的投資人與日俱增,投資的金額也多到無法計算,不論是個人財富或是國家社會的經濟整體發展都與公司企業之經營狀況休戚與共,如果公司企業發生上述弊端會造成許多嚴重的後果,想必讀者們也都非常清楚,而不用本書贅述,諸如:投資人之財富付之一炬、市場無法相信公司之財部報表,進而導致市場投資信心不足而造成經濟蕭條,最近鬧的一發不可收拾的美國次級房貸風暴正是最佳寫照。

雖然從目前公司治理之法律制度設計上著重之處似乎在於防止公司弊端之發生,但是我們必須要知道,良好的公司治理不僅僅能防止公司弊端,而也能提升經營效能、增加股東報酬、促進經濟發展、使公司籌措資金更容易,簡單的說,良好的公司治理對於公司本身、投資人以及整體社會皆有利益,創造多贏的局面。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好的公司治理,將會使弊端容易發生而造成投資任信心崩潰、投資意願低落,使公司籌資困難、營運不易,導致經濟發展受阻,公司治理之重要性不言可喻。

而眾多的公司治理規範方法當中,建立公司之內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在本書以下的章節將會討論到公司治理可以分為內部機制以及外部機制,內部機制在法律規範的觀點上,比較常受到關注的部份是所謂的內部監控機制,也就是公司內部上層組織結構的部份,如: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或是審計委員會的組織及其運作方式,而內部控制制度因為是較偏向企業經營管理策略的領域所以相對的會遭到疏忽,但是內部控制反而是實踐良好的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份,貫穿企業整體非僅止於上層組織,上層組織僅是影響企業內部控制環境之因素之一,詳細的觀念本書會在以下的章節予以討論。

由於公司治理本來是源於處理公司代理成本問題而生,也就是在解決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公司中,經營者與所有者的利益衝突的問題,而在我國的四種公司種類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股權分散而代理成本的問題會比較被重視及討論,尤其是上市、上櫃等公開募集資金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良窳在這些公司當中也更形重要。基於此原因,本書的討論範圍將會限定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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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Improve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 Part 1

The only benefit of The Medical Care Act is to patronize voters and deteriorate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化三尺之凍亦非旦夕之功。醫糾法除了一味討好選票進而深化醫病對立之外無任何效益,其蠢無比。其實,回歸事物之本質思考,最近影響民生鉅大卻又莫衷一是的難題並非無解。我試圖在此拋磚引玉,提出A-B-C三個不成熟的思考方向,就教於大家。但在提出之前,以下我將先表明自己的五項認知基礎,如果您我在此已經出現岐異(我並不否認自己一定有盲點),那麼我的解決方向自然也就不值參考了。 一、認知基礎: (1) 絕大多數待在救人前線的醫師,都把希波克拉提斯誓詞裡「為病人謀福」放在心上。他們對事業成功的定義,不僅僅在於自身財富的累積。 (2) 醫師、護理人員、藥師,基於他們所接受到的學術與專業上的嚴格訓練,在第一線上、在第一時間,究竟採取何種救治程序暨方法才適當,應該給予他們較大的裁量空間,在司法上故意過失存否之認定,不宜純依「後見之明」來觀察;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的阻卻違法事由之認定,也必須就此從寬解釋。 (3) 當前健保償付制度與動輒剋扣點值的作法,既不許醫院多賺、又嚴懲申報違規,等同拿刀架在一邊身負救人重任、同時又富具超越常人專業能力的前線醫療人員的脖子上,命令他們辦事。 (4) 在台灣,健保所支應的藥費佔總償付額近三成,比OECD國家的均值高了近一倍。全民健保屬於社會保險,但為討好選民,運作起來像私人保險,除了給人民基本的照護之外,還要管到大家心裡舒不舒服。社會保險,捍衛的是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以藥費支付為例,在同成分、劑型、劑量之條件下,健保局僅須支付學名藥費而非昂貴的原廠藥費,全民健保即可被認為是成功的制度;畢竟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學名藥一旦核准,就已表示其療效與原開發廠藥相同(至於實質上不論醫師或病人認知如何,均非所問,如果要指定使用,超過學名藥的部分均應自付,天經地義)。既如此,健保局自然不該慷他人之慨,對實質相同的東西,支付更高的價格給原開發藥廠。 (5) 民主國家的司法都是不告不理,告而必理。美國的medical malpractice訴訟比起台灣有過之而無不及,醫護動輒得咎,判賠金額還會經常附帶懲罰性賠償金,數十萬至數百萬美金根本就是常態。 因此,如何解決醫病關係之對立,請見下篇〈醫病關係,有解(2)〉

Consequence of No Document Management

Take the case of Lee and Li for example, the document that plays the critical role is the full authorization from San Disk. 以理律案為例,案中扮演關鍵腳色的文件是新帝公司的全權授權書,身處工商業發達、金融市場交易頻繁的年代,各銀行、證券商莫不是「認文件不認人」,要辦任何手續可以,先看有無相關所需文件,匯款要匯款單、開戶要開戶約定書、劉偉杰要代替新帝公司開戶則是需要新帝公司的全權委託書才行,否則劉根本無法動用證券帳戶內屬於新帝公司的聯電股票,更別提將其賣出換錢了。 要是有了文件管理系統,制度設計上應該要讓理律指派另一個較高階的主管與劉偉杰共同處理新帝相關事務,而不管是開戶、提領股票或是賣出股票都必須要兩個人的簽名或蓋章,而規定高階主管在簽名時就必須將文件儲存至文件管理系統內,此交易文件即可在第一時間被稽核人員來勾稽,任何不法行為都將無所遁形。 再看看國票案,楊瑞仁的計策之所以奏效,最大的功臣是他在公司電腦系統上製作的假成交單以及假收付款憑證,如果沒有這兩種文件,台灣銀行以及國票總公司還會被騙嗎?前面也說過了,認文件不認人是當今交易常態,沒有恰當文件,一切免談! 最後,從金管會對於博達公司委託之會計師事務所所為之處分書可以得知,從檢調單位查扣的資料當中顯示,會計師在查核博達公司的銀行存款與巨額收支時缺乏相關的原始憑證(銀行匯款通知書、銀行傳票所附憑證),未選取適當樣本抽核1;以及會計師在查核銷或代理商變動時,僅詢問博達公司之經理人及核對博達提供之代理商基本資料與信用評估表及採信,並未盡其專業之注意義務2。 從上述的處分書當中我們都清楚觀察到,文件的缺乏不但造成會計師查核簽證上的困難,也會造成受查公司容易出現規避相關必要規範的情形,終至弊案一發不可收拾,一套好的文件管理系統即可以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 除此之外,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23號,像博達案當中出售貨款債權的附條件交易,應屬於或有事項3,查核或有事項時若發現有不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或是無法查獲相關證據時,都必須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如果有一套好的文件管理系統,這些專業人士所出具之意見書、查核報告即可以立即進入文件管理系統,在相關事項的溝通與監督上都會非常有效率。 1. 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20第1款第10目。 2.…

Lack of Compalince Policy in Public Traded Companies

Besides financial sectors, other public traded companies are facing more serious problems. 除了金融相關產業的規範問題之外,其他公開發行公司所面臨的問題更加嚴重,公開發行公司在法令遵循此方面僅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當中有稍微提到法令遵循是內部控制的目標之一1,以及在內控自評的時候也必須評估公司是否已經遵循法令2,但是對於法令遵循計畫要如何實施卻是完全沒有相關的細節,與金融相關產業「稍微具體」的規範相較更是令企業無所適從。 目前我國各公開發行公司於內部控制中有關「法令遵循」風險、控制點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多屬證券商與簽證會計師所提供,其中在關於法令遵循之控制點上最常見的是以「本公司聘有法律顧問3,遇有法律問題時即應請教法律顧問」等之類似字眼來表示已經確保公司法令之遵循。 似乎言之成理,有法律問爭議可能時請教法律顧問,天經地義,但是這裡面忽略了一個可能的問題那就是這根本就是類似套套邏輯的說法4,公司在不知道某項法令存在時要如何察覺法律問題並請教法律顧問?外加法律規定經常改變,連專業之律師也未必能確定其在當下知曉每一項法令的最新規定,遑論非法律專業的企業經營階層了。由此可見,實務上關於法令遵循計畫之作法存有根本上的瑕疵!有效法令遵循計畫應該要設計一些控制點,與內控制度一樣的地方在於其有效性必須立基在「找出必要的控制點」並且使把守控制點之人具備達到其控制目的之能力。比方說今天規定由公司的副總經理來審核,到了他這裡的簽呈之內容是否需要作適法性之判斷而去請教法律顧問,由於該副總經理對於其簽呈所涉之內容,根本不了解法律對於其內容有無作出相關之規定,不可能知道是否要去請教法律顧問,可見這不會是有效的控制點,更何況許多其他企業內部事項根本不會簽呈到副總經理這裡來。 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要如何幫企業找出真正有效的「法令遵循控制點」,正如同建立層層的關卡盡力避免企業之商業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但是這個關卡的設計與執行必須要真正有效才行,本書就是要替企業設計一套易於執行、以「文件管理」為核心控制點之「法令遵循計畫」。 參考資料: 1. 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 條。 2. 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3條。 3. 請參劉立恩律師等,建構有效法令遵循制度之核心考量。 4. 套套邏輯在哲學上就是指在邏輯上永遠是「真」的那些句子,通常是一些沒有訊息內容的句子卻被拿來當作有訊息內容之陳述,通常我們聽到這些句子會認為這是沒有實質意義的,舉例來說,「如果這裡是台灣,那麼這裡是台灣」、「台灣位於大陸的東南方或是台灣不位於大陸的東南方」兩句話都是套套邏輯,他們在邏輯上為「真」沒有錯,但是人們聽起來就像是沒有意義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