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文章
- 管你哪國的科技新貴,法律之前都是凡人 2020-10-23
- 假面美國:川普和僵屍化的基督教 2020-10-05
- 美.中.港 2020-06-01
- 坐困愁城的Libra – 法遵八陣圖之初探 2019-07-29
- 金管會STO (v) – 一意孤行.五個沒有 2019-07-13
關於我們
雖有公道的要求.仍須有利的法條
訴訟,是一種很特殊的語言技術。在學校念法律時,老師沒這麼講過;但是經過了17年的風吹雨打,我們才終於理解,為什麼外界都講法律人在搞文字遊戲。Sadly, it’s true.
首先要講,人身傷害賠償的案子,由於我們向來以處理商務為主,平常多半傾向不接;但基於和當事人間的特殊情誼,實在是義不容辭。今年初,經詳細分析意外發生的來龍去脈、再研究了之前在全台灣的法院判決之後,我們決定選擇一個從來沒人用過的法條:民法546條第3項「委任關係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往,也有運動代表隊的選手在比賽時受傷,但他們都是引用民法184條「侵權行為」向競賽主辦單位或所代表之團體請求賠償,但是均敗訴,原因很簡單:184,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過失。
一場比賽,選手受傷,如何依184證明其所代表的團體(在本案中,是輔大)有過失?雖非絕對不可能,但也絕對不容易。
然而在546下,選手只要能證明自己和其所代表的團體間在發生意外的競賽上有委任關係,就能請求全額的賠償;至於校方對於意外之發生究竟有沒有過失,法律上根本不考慮。
民法上所謂委任,是一種非常廣泛的勞務關係,A只要拜託B處理任何種類的事情,而B也答應,二人就此即使僅以口頭確認,也一樣成立。在處理受委任的事情時,B萬一受到損害,就能依546向A求償;A要拒絕賠的話,還得證明損害發生全部都是B的錯。
我們的當事人身為橄欖球校隊,戮力練習備戰大專盃為學校爭取榮譽,發生這樣的不幸,學校應該負責。這是公道的要求。但是,如果沒有找到真正有利的法條,公道的要求一樣不會被法官接受。上窮碧落下黃泉,找出有利的規定來支持自己的立場,真是件何其重要的大事!
橄欖球校隊出賽致癱 向輔大求償6000萬
雙方攻防是否代校出征
〔2011-11-9 自由時報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98年時,輔仁大學體育系學生劉家碩因為打橄欖球賽造成下半身癱瘓,劉生以民法上他是「代表學校」,具有校方委任他的關係,向輔大求償6000萬元;板橋地院昨開庭審理,雙方對於「造成劉生受傷的比賽,是否代表學校出征?」仍各執一詞,法院將擇期再開庭。
本案發生在98年3月14日,輔大橄欖球隊與社會人士組成的猴王隊在中正橋下比賽。劉生在混戰中倒地,送醫診斷為頸椎移位神經挫傷,開刀後僅上肢稍微可動。
劉生的委任律師劉立恩指出,劉生醫療費用約600萬,全天都需要看護,一年至少要100多萬;而劉僅22歲,依霍夫曼係數推算及精神慰撫金,因而求償6000萬元。
板橋地院昨傳喚橄欖球隊教練范武人及劉的2名同學。庭訊時,劉生與輔大雙方攻防焦點在於「造成劉生受傷的比賽,是否代表學校出征?」出庭的3人分別說明校隊的產生方式及平日練習情形。
其中劉家碩戰友顏家麟回憶比賽情況表示,當時劉帶球進攻遭對手攔阻,劉以身護球,產生推擠,對方球員不小心跌倒壓在他身上,等賽事告一段落,大家發現劉倒地不起,場邊醫護隊友立即上前,劉只說「我完全不能動」,沒多久,救護車就趕來將他送醫。
劉家碩逐漸走出陰霾
劉家碩昨天並未出庭,記者昨無法取得他的回應。不過劉生在朋友、家人等陪伴下,逐漸走出陰霾,近日還在自己臉書上發表文章說,「堅持成為我的代名詞、不放棄更是我的座右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