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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立法建議
第三節 立法建議
2011 年 08 月 15 日
【第陸章 – 延伸閱讀B – 立法建議】
要企業作法令遵循必須要動機與方法兼具才能成功。沒有誘因,就沒有企業願意執行;沒有方法,企業縱使有心想做也是莫衷ㄧ是。本書在本章要提出之建議就是分成「提供誘因」及「提供方法」兩大部分。
提供誘因方面,本書認為應該要效法美國聯邦裁罰綱領之立法方式,提供企業經濟上之誘因,使其自動自發的建立法令遵循計畫。至於要提供什麼樣的經濟誘因,本書將其區分成「事前」及「事後」,事前提供租稅優惠,而事後提供罰鍰之減免。這裡所謂的「事」則是指「違反法令情事之發生」。如此一來,不論企業有無發生違反法令之情事都可以因此得到利益,一向為利之所趨的企業經理人定會恪遵建立法令遵循之規範。
提供方法方面,則是須踐行本書所提出之全新觀點-「文件管理」系統之建置。在企業每日的營運活動當中都會生產出大小各種文件,這些文件紀錄之保存對於企業未來之營運活動、企業所出具的財務報告正確性、外部會計師查核功能之發揮、弊案發生後之調查程序都有深遠、重大的影響。因此,本書強烈建議主管機關必須將「建置電子化文件管理系統」一事作為企業做內控、法令遵循之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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