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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日後想壟斷,小心停聽看!
我們曾經以「重罰3千萬 < 大賺12億」分析鮮乳廠商聯合漲價的利弊得失。簡單講,如果您是味全統一或光泉的老闆,您的法務長過來報告,和其他二家聯合壟斷價格,最多被罰個二三千萬就能每年多撈三五億,做不做?這還用說嗎,又不是偽君子。
我們也曾經在2011年0月1日的「施行壟斷 要有技巧」一文中討論過,抓耙仔,是聯合行為之所以會被辦案技巧仍舊相當粗糙的公平會攻破的主要原因。
這下子,公平法的修正案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二讀過關,一邊設下天價罰鍰的計算基礎藉以剷除壟斷的經濟誘因、另一邊讓抓耙仔有僥倖逃過一劫的機會。二讀完、通常院會三讀時不致於有太大變數;因此,本會期結束前,如果那些必須搞壟斷的廠商遊說力道不夠的話,今年就會修正通過,進一步鉗制企業主,讓大家在進行壟斷時如臨深淵(水真的還蠻深的,一般人還探不到底呢)、如履薄冰。
再加上,這幾個條文因為看起來有遏制聯合漲價捍衛消費者荷包的效果,還可以被馬英九吳敦義拿來當成政績四處宣揚,因此恐怕過關機會不小。
廠商該怎麼辦?
說老實話,某些行業(汽柴油零售、桶裝瓦斯零售…)裡的產品屬性,已等同 generic,就產品本身幾乎沒有差異化的空間,要彼此競爭,只能拼價格。殺價這種事,到底要伊於胡底?這些業者如果不聯合起來把價格和市場作一定的整理,又該如何將本求利?這就是為什麼這種類型的違法,沒有太多道德批判的空間,純粹只是利害權衡。
美國在這種事情上起步甚早。美國為了在裁處罰鍰時有一個公平(哈,所謂的公平說穿了,不過就是如果讓我高興,就罰你很輕很輕;如果讓我不爽,就罰你很重很重)的依據,還從1991年起,建立了一套制度叫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聯邦裁罰綱領),其中antitrust(反托拉斯,也可以簡稱反壟斷)是最主要幾種案件類型之一。美國的航空業、電子業、甚至連大家熟悉產品了無新義的也被Steve Jobs批評為欠缺創意的微軟公司,都在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下俯首稱臣過,為自己的壟斷行為付出鉅額的罰款。
我們曾處理國內最鉅額(單一案件總罰款逾3億)的公平交易法壟斷案,也從1993年起就致力於內部控制、法令遵循、以及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之研究以及專論撰述,迄今達20萬字。關於業界的價格及市場控制作業,如何執行風險最低?如何執行會死無葬身之地?看來大家要更小心了,在新的公平交易法的鉗制之下,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會粉身碎骨,慎哉!
遏止聯合壟斷 修法鼓勵窩裡反
【2011年 10月25日 蘋果日報 記者 朱正庭 】
為遏止廠商聯合壟斷,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針對影響市場的聯合行為增列可處廠商年營業額十分之一作罰鍰的條款,另也首度增列俗稱「窩裡反」的寬恕政策條文,涉及聯合壟斷、調價等行為廠商,只要率先主動通報、提供事證供調查,就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可罰年營業額一成
公平會表示,這次修正條文特別增列只要涉及聯合行為的廠商,在被調查過程中,只要率先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事項,並檢附事證協助調查,就可豁免或減少處罰;罰則還增列濫用市場獨佔地位或聯合行為的廠商,最高可罰該公司去年全年營業額的十分之一。希望透過一手胡蘿蔔、一手棍子的方式嚇阻不肖廠商。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表示,廠商間聯合行為的蒐證向來十分困難,除非從內部策反,否則很難抓到證據,包含歐盟、日本、美國都有類似寬恕政策規定,讓涉案公司主動供出犯行,最近的例子就是韓國三星公司在面對美國司法部針對面板壟斷調查時,就轉作污點證人而未遭罰,其他涉案者包含台灣友達、新奇美、韓國樂金等面板廠則都遭處巨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