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社會喜歡高掛道德的招牌。光掛著還不夠,還非得把道德訴求訂進法律不可。
性交易之禁止,就是這種被道德給強姦的法律。
昨天蘋果日報搞了一個「女記者應徵小姐去台中金錢豹坐檯」的頭條。其實,各種酒店,不管便服、制服、禮服…小姐能不能讓客人帶出場、出場之後她同意不同意上床…都要依她的意願決定。有兄弟用強的?小姐非同意不可?拜託,那不就構成強姦罪了,哪屬於性交易的範疇。更何況,要帶小姐走,除了酒錢之外還得買她全場,再加上性交易的報酬,沒有$20,000根本打不平;這樣快速創造酒店、小姐、尋芳客之經濟利基與問題疏解的服務提供與財富移轉,禁止它,有道理嗎?至於像陳致中找的Nicole那種就更別提了,視小姐的品質,至多也不過$8,000就能搞定,擺明就是見面直接上床的性交易,你情我願,就算黃睿靚有所不滿,也可以透過(1)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2)老娘自己選立委、或(3)把國外阿扁阿珍寄在她名下的贓款捲走等等不一而足的方式,給陳致中教訓,犯不著把賣淫給刑事犯罪化。
讓它合法化,就當成賣淫的人是一般執行業務者(男性女性第三性均可),他們和仲介、馬伕…全部都要設籍課稅。未設籍課稅者被抓到就像攤販被抓一樣,開張罰單就好,沒那麼嚴重非得把人抓起來關吧?更何況,性交易,比起賭博、酗酒…所可能帶給社會的損害要小得多。如果喝酒合法、公益彩券運動彩券都在發行,性交易為什麼不行?
道德與法律在法治國應該有其分際。否則,誰不知道在哪裡可以買春?法律禁止賣春,就給了警察、調查局、官員們包庇娼妓、通報搜索、按例收取保護費的空間;反倒是對善男信女、還是對從事性交易的男女…這種禁令,不僅沒半點益處,甚至連個屁用都沒有。哪個社會禁得了性行為?性行為要是附帶金錢作為條件,這種事也歸政府管?
法律漏洞未補,性交易無法可管罰不了? 【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罰娼不罰嫖條款,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將在今年11月6日失效,失效前若沒有完成修法,將出現性交易無法可管的窘況。行政院將社維法修正草案列為立法院優先法案。對於修法進度,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將全力以赴,他將拜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兩名召集委員,希望盡早排入議程。
大法官會議在民國98年11月6日作成釋字第666號解釋,認為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宣告條文在今年11月6日失效。
為了避免出現法律空窗期,行政院今年7月14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成立性交易專區,若不在專區內合法場所從事性交易,娼嫖皆罰。
江宜樺說,社維法修法被行政院列為優先法案第三案,此次修法只牽涉到社維法第80條第1項,條文不多,並非審議整部新法案,應該不會來不及審議,目前沒有規畫如果沒有通過之下的替代方案。
江宜樺表示,內政部現在全力推動修法,他下周將拜會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及張慶忠,請召委盡早把案子排入議程,如果真的到10月底還無法通過初審,內政部可能會請黨團將草案抽出委員會,逕付院會二讀,由朝野協商以加速審理,如果10月份情況仍不明朗,內政部就會開始想替代方案。
江宜樺說,性交易無法直接用行政命令規範,還是要走修法這一條路,內政部去年底、今年初就不斷提及社維法第80條第1項失效所帶來的後果,他希望立法院也能共同體會事情的急迫性。
【2011/09/2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