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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不隨便 做人要甘願…
交友不隨便 做人要甘願…
2011 年 09 月 04 日
每個人都可能不小心交到不合適的另一半,除了趕緊分手之外,要不要po文揭發舊情人的所作所為?可不可以想辦法利用傳播和輿論的力量來復仇?
我們了解您的氣憤,但也只能講,刑法310條對於po文披露舊情人的骯髒事,是禁止的,這叫誹謗。或許您會說「可是我講的事情有憑有據啊」…為什麼不行?
雖然沒錯,罵人,而如果罵的內容是真的,基本上不罰,但有一個特別條件「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還是要罰!
性癖好、金錢觀、吃不吃軟飯劈不劈腿…這都是私德,您拿出來炒的話,將造成您自己吃上官司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貼文罵前男友 爸媽幫忙也被訴【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板橋報導】@ http://udn.com/ 2011.09.04 03:04 am
呂姓女子不滿謝姓前男友分手後不願還錢,寫了「不要臉、睡女人、用女人的錢」的字條,交由父母帶到謝的住處附近張貼而挨告;檢方依妨害名譽罪起訴呂女和她的父母。
檢方調查,29歲呂姓女子和謝姓男友交往期間,曾交付144萬元請謝代保管;兩人今年初分手後,呂女向謝要錢被拒絕,和父母決定給謝教訓。
呂女5月初用電腦打字方式,寫了署名「路見不平的人」字條,由父母帶到謝的住處附近張貼,謝認為名譽受損提告。呂女和父母都否認妨害名譽,稱字條上寫的不是謝,後來改口說要讓社區住戶知道謝的為人;呂女父母也承認是幫女兒出氣。檢方因此認定3人涉嫌妨害名譽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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