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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mb Pipe or Smart Pipe, AT&T Acquires Time Warner

2016 - 10 - 22

When you get a new phone, would you try out the new services or APPs from your service providers? Or you take them as obsolete dumb software that just take up space in your phone?


各位讀者拿到一隻新手機,你趕快會試用看看遠傳、中華電信或台哥大出了什麼新服務、新APP?還是你通常會把電信商出的APP或服務當作可有可無、佔用手機空間的笨軟體呢?

電信商都不甘心自己只是提供基本資料傳輸的笨水管(dumb pipe ),所以努力開發加值應用程式和市集(Market Place)。不管是影音串流或電子書服務,都是希望多多從使用者身上撈金,進而產生綜效,打造下一個如蘋果或Android的生態系。

可是,有用嗎?

今天,根據Wall Street Journal報導,美國電信商AT&T正打算併購美國內容商時代華納。時代華納昨天收盤價$89.48,市值647億美元;AT&T打算出到800億,用部分現金部分換股來併購。幾個月之前,Apple也和時代華納談過,雖然最後沒下文,但也不表示不會重啟談判。

電信公司不甘心只當個「笨水管」,要玩這麼大!?

我們先看時代華納,這個美國一等一的媒體娛樂巨頭,在和AOL分手後,近年來定位朝純內容商走,它旗下有哪些殺手級寶物呢?
HBO,頂天的內容製作,擁有多項高人氣自製內容;CNN,這不用多說,美國最具影響力的全球新聞網;TNT、Turner Sports,最為人知的應該美國職籃NBA的轉播;Cartoon Network,卡通頻道,24小時專門播放卡通片,台灣也有;Warner Bros,平常看電影,一定會知道的超級大片商。更別忘了,關於OTT的佈局,時代華納除了自己的HBO Now以外,也還擁有Hulu的10%股權。

所以,這併購如果真簽了,看來會有一場超好看的腥風血雨啊!

這件事,又讓人想起2000年時AOL併購時代華納,之後失敗而分手,2年就虧損近1000億美元。
以及2011時AT&T想併T-Mobile被反托拉斯給擋掉、還有在2015超重量級的那椿500億美元AT&T併DirecTV。

誰要併台灣的「內容提供商」?

講回台灣,有沒有「內容提供商」是值得被中華台哥大或遠傳這種笨水管給併的呢?

就我們觀察,有點難。

KKBOX的母公司早被日本和新加坡給收了;城邦也老早就是香港人的了;其他搞流行音樂和視頻平台,不僅獨立來看成不了氣候,連自產的IP都沒有,全得看人家臉色逐年拿授權;擁有自製劇和新聞頻道的三立和民視的影響力與內容質、量都上不了檯面;台灣的新媒體雖然也有人在努力,但經常會在領域專業不足(口袋不深也是個原因啦)的情形下勉強產出會輕易被打臉的內容。

OTT天下,誰與爭鋒? 我們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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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l Control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Corporate governance generally means a set of methods to manage and supervise corporations. (一)公司治理的意義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概念一般泛指公司管理與監控之方法,依照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之定義,「公司治理係指一種指導及管理並落實公司經營者責任的機制與過程,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下,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以保障股東權益」,一家公司成立的目的不外乎是獲取最大的利潤,而公司治理就是在幫助經營者尋找一個最佳的經營、管理公司的方式來為股東尋求最大的利益。而公司治理除了保護股東之投資、謀取經濟上之利益而討論經營與所有權之衝突之外,亦討論其他關係人相互間、與公司間之互動對公司之影響,由此可見公司治理的範疇相當廣泛。 其目的在於保護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因為公開發行公司所取得之資金是來自於市場投資人或是債權人,所以對於社會、股東、投資人負有一定的責任,在公司董事會的結構中提供監督、顧問的角色,使公司透明度增加、投資人信心增強,進而提升公企業競爭力。 公司治理的架構基本上可以分為內部監控機制與外部監控機制,內部機制是指公司透過內部單位自治的方式來管理、監督公司之業務而設計之制度,如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獨立董事之運作以及內部稽核制度之設置。外部機制則是經由法律的規範、主管機關的管控、會計師以、律師的查核意見及市場的監督力量來防止經營者徇私而全力追求公司最大利益。 公司治理已經成為政府當局以及民間企業的努力方向,完善的公司治理對於企業本身有極大助益,諸如:健全公司經營策略、有效執行並予以監督、維護股東及債權人權益、資訊透明化、強化競爭力、面對危機時具有較佳應變能力、較易吸引國外資金等。 (二) 內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下之角色 內部控制是眾多公司治理規範方法不可或缺的一環,於前面的章節中,我們提到公司治理的架構可以大概分成內部監控機制以及外部監控機制,內部監控機制在處理的問題就是希望能透過公司內部的單位來監督公司各種業務的執行,諸如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管理階層以及內部稽核單位等等。 既然內部控制制度是著重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並且是由公司的管理階層負責建立、其成效受到公司內部大小單位配合與否而影響,本身也屬於公司治理內部監控機制之一部份,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在1999年5月發表之「公司治理原則」(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中所提出的三領域五原則與內部控制三大目標不謀而合。 所以說穿了,其實內部控制制度本身的出現就是為了要實踐公司治理的精神,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保護公司各種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我們就必須有不同的辦法來達成這樣子的目的。諸如:公司內部設有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或是獨立董事等內部機關來監督、制衡經營階層;政府除了制定相關的法令規範之外,也另有行政院金管會來從事外部的監督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則是著重於整個組織的運作流程,希望能夠透過這樣子的流程制度設計,來達到目標。當然上述的各種規範、制度都是彼此相輔相成的,無非都是希望企業能夠有好的公司治理。 (三) 內控三大目標 每一家企業都會有自己希望能夠達成的目標,最常聽聞的可能是希望今年的營業額達到多少、預計擴張幾家營業據點之類的。當然,公司有大有小,經營的項目也千奇百怪,各公司企業欲達到的目標自然也是推陳出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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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are U.S regulations related to internal controls. Sarbanes-Oxley Act is another commonly heard law. 在美國與內部控制比較相關的法規一個是於1991年生效的聯邦裁法綱領(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1,另一個則是大家可能比較常聽到的,於2002年所制定之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前者是提供法官一個科刑的客觀標準,同時提供企業遵循法令之誘因;後者則是提出許多與公司治理方面相關的改革制度,其中當然有與內部控制制度息息相關之制度,以下將簡單介紹此兩種法規。 參考資料: 1. 聯邦裁罰綱領(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是由美國裁罰委員會於1987年5月提出之法案,並於同年11月經過國會同意後成為正式之法律。其目的是希望能夠提供法官一個科刑之客觀標準,根據個人犯罪行為之嚴重性及犯罪歷史而決定其裁罰範圍,才不會發生兩個人違反同樣的法律,由不同的法官來審理,一個法官給予行為人緩刑,另一個法官卻科最高刑度之情形。其後於1991年5月,裁罰委員會另外提出針對組織犯罪行為之裁罰綱領(Organizational Guidelines),經國會同意後成為聯邦裁罰綱領的第8章。本書所討論之範圍即是第8章關於組織犯罪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