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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天遠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間深研科技與商務的事務所,我們精通產業生態及法律實務,承辦過的案件亦常受社會矚目。

我們小而精,所以慎選客戶。

擁有20多年執業經驗、同時投資管理多家科技公司的主持律師,始終逐一把關每個委任案件,團隊亦時時設身處地,協助客戶以最經濟的手段達成商務目標。 天遠深信,空談法律規定毫無意義!

法令遵循律師 (i):角色定位

2018 年 02 月 19 日

「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四個字望文生義,拿去問每位律師或會計師,肯定都能不假思索告訴你它有多重要。但再進一步請教他們實務上該怎麼做、從哪兒開始做、自己的角色定位又是什麼,多半都只給得出極其空洞(接近廢話)的答案。

約二十年前,偶然讀到Coso Report與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的相關書籍,發現在公司經營上,內控及法遵的水深不可測,極其有趣又複雜,所以就拼了命下去研究,也將研究成果實踐在客戶的企業日常運作裡。此外,並已陸續撰文在會計研究月刊、律師雜誌、以及我們的官網上,就教於社會賢達。未料過了如此多年,這議題居然因緣際會在台灣成了顯學。儘管如此,各大學法律系與法研所的新一輩的法律人,有嚮往從事這領域專業的,卻依舊不知從何開始;一方面的原因是校內授課十個小時裡九個半在講理論、二則各學門更因授課老師經驗之侷限亦難從實務所需的觀點進行統合,更遑論再融入經商的範疇。因此,我們除了已發表在eCOUNSEL官網上近二十萬字的「60分鐘.實用內控」已對法遵作了概括性的述介外,在此也將以「法令遵循律師」為題,分享執業心得,藉能拋磚引玉。

想當中大型企業的法遵長嗎?作為位高權重的法遵長,你的任務是不是要想方設法、使公司各個部門都風行草偃、守身如玉、不觸犯任何法令、也不違反任何契約義務?

那我問個簡單的問題好了。公司成立之目的為何?是盡心竭力守法重紀作個國際社會的好公民?還是在可接受的風險下實現最大利益、圖員工及股東之超額報酬?

如果你認為是前者,公務員才是你適合的出路,金管會、公平會、調查局、地檢署都行。但如果想當法遵長,最根本關鍵的,就會是角色定位的「自知之明」。這點,絕大部分的社會觀念都錯得可笑。以下我們提二個舉世知名的實際案例,供大家思考。

(1) 亞洲各大面板廠 – 壟斷案

全球LCD面板供應,主要都來自台、日、韓的數家大廠,包括日本SHARP、東芝松下、NEC、韓國三星、LGD及台灣的友達、奇美、與中華映管。2006年起,美國、歐盟陸續向三星、LGD、夏普、NEC,以及各台廠發出了操縱面板價格的反壟斷調查。多家業者意識到罰款和判刑之嚴重性,紛紛認罪。三星最先轉為汙點證人,獲得免罰款、免刑責的優待。到了2010年7月,總共有七家面板業者認罪,繳納罰金總計近九億美元,起訴十七人,只有友達拒絕認罪。結果,美國加州北區聯邦法院判友達須繳罰金五億美元、而在美國被限制出境的副董事長陳炫彬、前業務副總熊暉則各遭判刑三年,罰金與刑期均為美國反托辣斯法判決的最高紀錄。這些面板業者在歐盟也同遭重罰,罰金總額亦達數億歐元,但依其反托拉斯的規定則與美國相異,無牢獄之災。

(2) Uber – 各國違法實錄

挾數百億美金的超高估值,Uber以共享經濟之名,不自聘司機、不自任出租車之營業登記,在商業模式上取巧抄捷徑,大舉進軍全球市場。然而,其模式,不斷撞牆。

日本,依道路運送法的規定,有償載人的服務,必須申請營業車牌,司機也要有職業駕照,因此Uber在日本被判定違法。南韓,禁止未登記的司機提供載客服務、也禁止未註冊的私家車提供計程載客服務,檢察廳更在2014年底以違反交通運輸法為由,起訴Travis Kalanick(Uber的CEO),也導致其於2015年停止在南韓的服務。法國,認定Uber組織非法計程車運輸服務,2015年Uber決定暫停在法國經營個人司機載客服務,而在2016年巴黎刑事法院判決Uber因非法運輸服務應處八十萬歐元罰款,並認定其歐洲與中東的業務主管以及法國公司經理有欺詐性商業行為,分別科處罰款。德國,在2015年作出終局判決,因為Uber之駕駛未取得合法營業執照、亦未獲交通主管機關授權,加上沒有足夠的保險以提供載客服務,違反載客運輸法。義大利與西班牙,狀況幾乎一般無二。英國,還加上勞工法令之牴觸。台灣,它違反的法令更是不勝枚舉,從外人投資到道路交通管理到納稅義務,臭名遠播。

〔問題思考〕

(1) 如果你是某家面板廠的法遵長,要怎麼面對大家在2000年開始玩的那些「密謀、烘抬價格」的局?

(2) 如果你是Uber的法遵長,畢竟商業模式不是你訂的,但你打算「不鳥」哪些國家的什麼法令,還公然對幹?

(3) 在企業的營運裡出現了違反法令之事實,可能是經營者故意的、也可能是不小心的。而在上述二個案例類型中,想也知道,大老闆主觀上對於其企業大規模犯法甚至犯罪之行為,無一不是故意上再加故意(還想方設法不被外界知道),為求版圖之擴張利潤之極大化,再三謀劃。在那種環境裡,作為一名專業經理人的法遵長,究竟角色定位是什麼?要直接打臉董事長和CEO,告訴他們 “What you’re doing is outright wrong and absolutely illegal”(你們要做的事情打從根本就是錯的,而且還百分之百違法)?

〔不唱高調〕

我們的觀點是「為企業之永續發展,並非各國的法令都必需被一字不漏地遵守」;歷來,我們與美、中、台的多所中大型企業往來之親身見聞,亦在在告訴我們這同樣是公司高層的觀點(雖然身為董事長或CEO的,實在不方便如此直白地承認)。倘若涉犯特定法令被緝獲之風險太高、罰則太重、或對企業所造成之負面形象過大、因而總結來說犯法所預期能得到的利益不足以正當化,那麼作為法遵長的,就要對最後的掌權者平衡冷靜地分析得失,冀能勸服公司採行必要的法令遵循措施。反之,如果犯法所預期能得到的利益夠大,使得被緝獲之風險與處罰相形之下微不足道,並且因而肇致的負面衝擊亦在可控制的範圍內,那麼,你覺得企業主、董事長、CEO、相關權責主管,會不會賭一把、走一著險棋?法律風險,亦不過在經營上所需面對的無數風險之一;作為法遵長,是否應該攔下所有的擦邊球?那我們只好送出八個字代替 結論了「狗吠火車、螳臂當車」。

金管會,只會搖著兆豐銀因涉洗錢被美國紐約連續重罰總共得賠幾十億台幣的例子當旗號,宣導要求金融機構大力做法遵,大家就乖乖聘法遵長、送法務人員去上法令遵循及內控的課。但是,兆豐究竟是為了哪些「得罪不起」的客戶,披著銀行的外衣洗白那些髒錢?款項總額是多少、一共又有哪些人受益?這些資訊始終被鎖在黑盒子裡。這種爛事,哪家銀行不幹?不幫你幹,只因為你根本不是咖。顧立雄是位優秀的律師,但顯然沒弄懂企業經營的本質、更錯置了法遵部門的角色定位;這件事金管會不論怎麼耍,都只有宣傳意義,實際上,什麼都不會變;充其量一天到晚用KYC把基層行員累死,上層該洗的錢還是照洗,能違的規還是照違。

真要搞法令遵循?弄清楚法遵的基礎理論與美國實務、再參透人性因素及立法技術,或許有機會創造出幾位稍稍「能打」的法遵長。現在往法遵部門鑽,下場很簡單,你要有興趣當「代罪羔羊替死鬼」,就儘管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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