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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遠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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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ICO騙局與反制作為

2017 年 12 月 27 日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發行,虛擬貨幣世界的IPO,毫無疑問地是現正最火熱的融資方式:投資大眾以虛擬貨幣向發行公司認購代幣(Token),發行公司得以極低的門檻,於短時間內募集大量資金。由於ICO身處灰色地帶,起初於各國尚無監管機制,有心人士開始把歪腦筋動到ICO上,在投資大眾盲目地跟風下,「假融資,真詐財」的ICO層出不窮。就連「華爾街之狼」本尊Jordan Belfort也稱ICO是“the biggest scam ever”

面對這種亂象,中美兩國的反制為何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的央行)於今年9月初以「ICO為非法融資活動,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為由,宣布全面禁止ICO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簡稱SEC」)於今年7月間宣布,區塊鏈代幣屬於證券之一種,只要是屬於證券交易類型的ICO,就必須向SEC申請註冊。同年9月,SEC成立網路部門,並賦予該部門監督管理ICO之職權。於本月初,SEC首次對「ICO騙局」進行打擊,指控加拿大公司PlexCorps及其兩名創辦人Dominic LacroixSabrina Paradis-Royer違法吸金逾1500萬美元,SEC並向法院申請緊急命令,凍結犯嫌之資產。由上可知,中美兩國對於ICO騙局皆有積極的反制作為。

至於國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終於在日前表明立場,將視個案情況認定ICO代幣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ICO發行公司如以不合理的高報酬,吸引投資人參與,則將被認定為「違法吸金」,交由檢調機關依法辦理。

我們的看法是,ICO發行公司事實上是為了向投資大眾借貸資金而發行代幣,若其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即逕行發行,對於金融秩序及不特定投資人權益的危害,與違法發行公司債券並無二致。為了貫徹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2條第1項及第174條第2項第3款的立法意旨,應採目的性擴張之解釋方法,將該等條文之適用範圍擴張至性質極其類似的代幣。如此一來,即可加強對於「ICO騙局」的打擊力道。

如果照金管會先前的立場,將虛擬貨幣視為「虛擬商品」,放任ICO發行公司規避銀行法的規定,以迂迴的手法,先鼓吹不特定之投資大眾於便利超商以新台幣購買虛擬貨幣,再用虛擬貨幣向其換取代幣,那銀行法第2929-1條將形同虛設。我們很高興能看到金管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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