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About us

eCounsel group

A boutique firm with unparalleled expertise 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We have good command of industrial ecology and legal practice, and have undertaken highly regarded cases. Because the small business scope, we pay more emphasis on 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 and choose clients with deliberation. The managing partner not only has extensive experiences in various legal issues more over than 20 years, but invests and manages several technology companies. In addition, he always checks each case rigorously. Clients’ business objectives are our primary focus. To achieve the same in the most cost-effective fashion trumps all seemingly sophisticated legal discussions.

Apple Music Comes at Full Speed

2015 - 06 - 07

Apple looks beyond iTunes with launch of its streaming service

「When Apple unveils a new music streaming service at the Worldwide Developers Conference, it will largely leave behind its 15-year-old iTunes brand.

The company’s competitor to streaming pioneers such as Spotify and Pandora, the radio service, will simply be called Apple Music.

Co-founder Steve Jobs described iTunes as the earliest manifestation of the “intersection of technology and the liberal arts”. But from now on, it will remain only as the name of the old download store…….」

http://www.ft.com/cms/s/0/f1d6e2ce-0b6b-11e5-994d-00144feabdc0.html#ixzz421BeGmm9
以下5點,為筆者的觀察

  1. 每一支iOS裝置都會被強制裝載(出廠預載或軟體更新)。
  2. 在手機上付費流程,只要點幾下就完成,整個完封大勝Spotify與KKBOX。

(沒有任何一家音樂串流業者之毛利率高到讓自己在付掉了30%的蘋果或谷歌稅之後還能活下去,大家的金流都只能在夾縫中求生存。)

  1. 不必與電信公司分帳。

(信用卡的手續費才不到2%,但其他音樂串流業者有極大百分比的月費必須透過電信帳單代收,其手續費高達15%)

  1. Apple當年靠iPod與iTunes重新站起來。因此,音樂在精神理念上對其非常重要,但所帶來的營收盈餘根本不重要(市值都已上看一兆美元了),所以縱然完全不賺錢都能做下去(比方說,如果有一天,Apple把錄音/詞曲/公開傳輸等著作權人的總拆分比拉高到85%… 如此一來,它既能賺到版權人的掌聲與跪謝、Taylor Swift又肯定願意讓它上架、再搏得了蘋果挺音樂的好名、又順便打敗了其他的音樂串流業者。)
  2. Apple硬體上的毛利概抓50%、AppStore躺著也能靠其他app業者賺進30%,這種辛苦向他人每年換約拿授權的內容產業怎麼賺也賺不了這麼多,拆分比根本就是業界半公開的秘密。所以,Apple只要靠更強的內容來賣硬體就好,IT業裡有誰能這麼做? 而且,玩了音樂串流之後接下來呢? Netflix的Reed Hastings不知道有無思量出對策?

如果Apple真有為這樣的決策,的確有可能會打敗其他串流業者;但是,當年M$用OS捆綁IE打敗Navigator的教訓記憶猶新,Spotify和KKBOX是不是會利用各國反競爭法來提前阻擋,頗值得觀察。

Recommended article 

Trucks v.s Drones

Let’s see if this article from Insider makes any sense? 我們來看看Insider這篇文章到底合不合理? 無人機送貨純為噱頭?成本為快遞一萬倍 送貨成本計算:(能源成本 + 操作人員成本 + 載具費用攤提) 這個基本公式,不論用卡車或是無人機,都一體適用。從Amazon日漸廣佈的fulfillment center送貨到客戶那兒,Prime二天、Prime Now二小時、再進到將來Prime Air以半小時為目標;其同時、同路線的出貨數量都趨於靈活之小量,大型貨車根本使不上力。用無人機,會比起用卡車的單趟人力貴,我都高度懷疑了,還一萬倍? 送貨的能源成本:卡車 vs. 無人機 每英哩,卡車是 $0.5 而無人機只要 $0.02。所以,混用卡車和無人機來完成送貨到府,就能大幅降低亞馬遜必須支出的運費 the fuel cost of running a diesel-powered truck…

Internal Controls - Don't Shove It to Your Accountant

No matter its the Enron or Procomp in Taiwan, seems like accountant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不論是在國外的恩龍案或是國內的博達案,我們發現會計師都扮演關鍵地位的角色。會計師依據法令必須負責查核簽證這些大型企業的財務報表,如果會計師沒有做好把關者的工作,那麼就會釀成恩龍、博達這種大型弊案。 是否只有會計師才能做內控?這個問題可以分成會計師來做內控好不好以及有沒有必要,中、美、台法規基本上都會給予會計師一個法定簽核地位,所以因為這些規定大公司都必需要找會計師事務所來做相關文件的簽證,但是找會計師來做內控實際上是不好的。 不好的原因在於,會計師雖然是專業人士,但是會計師不可能也無須非常了解經營企業的各種面向,而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與公司的關係太深了,如果不懂公司內的各種面向,如生產銷售流程、員工脾氣、員工工作成效等,要做好公司的內控是有困難的,公司經營者當然必須懂這些事情,但是大部分的會計師通常在這方面的經驗會比較少。 內部控制牽涉公司內部的各種交易循環類型,包括下列多種循環之控制作業: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生產循環、薪工循環、融資循環、固定資產循環、投資循環、EDP(electronic data processing)電子資料循環以及研發循環。這九大循環囊括了公司當中從上到下的林林總總、五花八門的事務,鎮日在數字堆中鑽研的會計師們真得有辦法全盤了解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會計師們又要如何做內控呢? 依據我國證券交易法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必須依照本處理準則辦理,其中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評估可以分為公司自行檢查或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而會計師必須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來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以及執行的有效性。 這個處理準則的目的無非是希望可以藉由外部會計師的專業能力來審核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效與否,立意良善,但是實務上的情況往往跟法規所要求的不一致。處理準則第三十條規定,專案審查工作必須由受有專業訓練並具備適當能力者擔任之,但是事實上,處理各大公司內部控制評估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往往是派大學剛畢業的查帳員來擔任此工作,拿著上頭發下來的標準內部控制評估表前往各公司查帳,照著表單勾一勾、填一填就完成了,再拿回事務所層層上繳,最後再由合夥人簽個章就將意見書交給主管機關了,公司實際上所做的就算跟帳面上不符也不會有人真正去關心。基本上會計師事務所都不願意與客戶過不去,大多是對客戶公司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免的客戶跑去找別家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更加擴大了內部控制的缺失。 所以,找會計師來做內部控制其合適性有待商榷。 從另一方面來看,會計師以其專業幫忙公司製作、簽證各種財務文件是有必要的,但是我們也必須要考慮、注意到財務文件之簽證跟公司內部控制間的關聯性。依據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的規定,會計師於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時必須評估公司內部的各種內部控制制度,比如說現金的內控、票據的內控、營業收入的內控、長期股權投資的內控等,如果會計師不了解這些內部控制制度的話,經過其簽證的財務文件就很可能會出錯,所以要是公司沒有妥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會計師根本也無從確實的簽證相關財務文件。 總而言之,會計師做內控,不適合,也沒有必要,會計師只有在簽證財報的時候需要調查評估相關內控制度作業的有效性,充其量只是立於一種輔助公司的地位而已。 1 參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網站(瀏覽日期:2008年12月31號)。

Internal Controls: Understaffed

Another problem in internal control practices is that they often exist to keep up the appearance. The depart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exists only for compliance’s sake. 實務上最常見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內部控制制度流於形式,淪為一個僅僅為了符合法律規定而存在的編制。由於管理階層對於內部控制制度的不重視,造成公司不願花費成本聘請太多內部稽核人員,而使一個人員須負責超過其負荷量的業務,稽核品質可想而知。 在有分公司的情況下,一位總公司的稽核人員除了要負責數個業務單位之查核工作外,還要外加每個月出差至公司其他營業據點或應受查單位從事查核工作,從事相關工作的稽核人員根本不可能深入了解所轄查核業務的內外規以及實際運作的全貌,外加分公司人員由於自身業務忙碌、怕麻煩或其他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不願意全力配合調查或是提供完整資料,而最後稽核人員迫於時限壓力,還是得交出稽核報告以及查核明細表,在這種工作底稿都未能完整取得之前提條件下,內部稽核的高調唱得再響,實際上也歸於枉然。 1. 請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民國95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