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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rching Legal Database (Part 1 - Abstract Thinking)

2014 - 10 - 26

To be a well-rounded corporate lawyer, young lawyers need to excel at searching legal databases. But sometimes, even graduating from a first-tier law school doesn’t give you a head start at that. Why?


年輕人想成為全方位的商務律師,必須讓自己具備超卓之法律資料庫檢索力;就算考進台大一路從法律系念完碩士,還是不管用。原因何在?

全台灣每個法律系四年學制裡必修選修的法科(民法刑法民訴刑訴公司票據海商保險著作商標專利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稅捐稽徵法…..)再加碩士三年,全部加總也不到30個;然而單單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佈施行尚在有效狀態中的,就遠超過1,000個。再者,律師在執行業務時由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因此經常遇有雖已失效或刪除、但在過去某段時間有效的法律條文或最高法院判例仍有適用性之情形,這種東西為數更多。還有在學期間接觸極少(並因為老師的言談讓我們對其產生百般不屑)但卻汗牛充棟、多如繁星之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內規、函釋….. 基本上,畢了業考上律師,如果只辦殺人放火的辯護與車禍人身損賠這類的訴訟,不碰法律資料庫,是活得下去的。但如果(不幸)想成為受企業倚重的商務律師,不精通法律資料庫,保證會死在半路上。

利用法律資料庫進行研究之目標,是要為當事人找出其特定行為之法律效果(合法或非法、請求權範圍、風險與責任…..)。至於進行這種研究的基礎,是「抽象判斷」與「等價判斷」的能力,而「檢準」與「檢全」則是這種能力是否達標之評分法;本文先聊什麼是抽象判斷。

要想研究法令、藉以確定哪些商業模式是否可行、以及相關之法律風險何在或究竟有多高,Google search是找不出活路的。因此,不論在全世界哪個國家,都得靠著優秀的法律人操作專業資料庫,才能作出一份有價值的報告。這種資料庫舉其大者在美國有Lexis/Nexis與Westlaw,台灣有法源 (www.lawbank.com.tw) 以及植根 (www.rootlaw.com.tw),大陸有北大法寶 (www.pkulaw.cn/law) 等等,其授權使用都是必須付費的。

以台灣而言,法源與植根在方便度與完整度上各有千秋,所以我們事務所都買,讓律師和法務能在各種情境下選擇最適合的加以利用。但是,不論是選哪個來用,如果未能深刻理解「抽象判斷」與「等價判斷」之精髓,任何法律資料庫都沒辦法產出「檢準」與「檢全」之效果。怎麼說呢?

先舉個例子。「王媽媽的女兒小芳12歲,在院子裡玩的時候,隔壁陳媽媽16歲的兒子大仁哥所養的蛇衝出屋子咬傷了小芳的鼻子,送醫急救後還是留下明顯的疤痕以及內心深深的恐懼」。因為王媽媽知道你是律師,於是就來問說「這要怎麼請求賠償呢、能請求多少、能幫小芳整形嗎、法院會怎麼判…..」。全世界辦過「寵物蛇咬傷小朋友鼻子」這種案子的律師大概也沒幾位,所以只好求助於資料庫了,對吧?於是,打開電腦叫出了「植根」,開始檢索。

在這個擁有57,719筆全文達數億字的植根法規資料庫(司法判決與行政機關函釋還不包括在內)裡,連按下「查詢」按鍵都不必,就知道結果是「查無資料」。為什麼?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會用字到如此具體之程度。法律語言必須能夠高度抽象化、並且在各個條文間還必須有明確適用之邏輯,才能夠(比方說)以500個條文涵蓋20,000種案例狀況。

好吧,意思是要把「寵物蛇咬傷小朋友鼻子」這個具體的案例狀況,抽象化到法律語言的的層次對吧?

「蛇咬人的五官」,如何?還是查無資料。那再抽象化到「蛇咬人」呢?

慘了,別說抽象化程度較高的法規資料庫了,就連內文更加具體更貼近生活事實的這個司法判決資料庫,也還是一樣查無資料。

搞定這一步,就是在進行資料庫檢索時,必須作成的「抽象判斷」。究竟應該把「寵物蛇咬傷小朋友鼻子」這樣的案例事實抽象化成什麼樣的文字,才能檢索出有意義的結果,這是律師能力最初級的考驗。謎底揭曉:「蛇」要抽象化為「動物」、「咬傷」要抽象化為「損害」,「小朋友的鼻子」要抽象化為「人」,就會在茫茫法海中,撈出這個結果:

於是,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有了,但是能請求賠償哪些項目呢?難道要用「疤痕」和「內心深深的恐懼」進行檢索嗎?還是王媽媽可以要求陳媽媽說,小芳將來一定嫁不出去,賠償方式就是叫大仁哥娶她?要是往這邊去想,同理可證絕對還是「查無結果」,浪費時間,自然仍有待於抽象化為法律上的文字,才能得出有意義的結果。再者,就算法律容許可以為小芳請求賠償整形醫師和心理治療師的費用,大仁哥仍然只是個高中生,哪裡有財力來賠?可不可以叫陳媽媽賠?所以,「加損害於他人之動物,占有人僅16歲,父母應否負賠償責任」這是事實面的問題,抽象化為能進行檢索之法律語言時,其實就只要抽離出「損害、法定代理人」這兩個關鍵詞就夠了:

即便是這麼簡單的法律問題,要完全符合法規範去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從程序面的法院管轄、送達、時效期間,到實體面的賠償請求權基礎(精神賠償還有不同的規定)、賠償範圍之確立….. 光在民法和民事訴訟法上就有十幾個條文需要被引用,更何況複雜的商務案件?猶有甚者,許多投資案其創新之商業模式即便對於當事人而言都是全新的嘗試,那麼究竟有哪些法令是需要考慮的,以避免誤觸地雷,倘若不藉助法律資料庫作精確搜尋(檢準)和地毯式之搜尋(檢全),若非瞎子摸象講不出個所以然來,即必寸步難行,就像台灣一堆只會哭喊「法律跟不上科技」的傻子一樣!

年輕的律師們,除了英文之外,這兒也得加油了。畢竟,把植根或法源交在非法律人手中,目前是毫無意義的,烏龜吃大麥聽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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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encourage companies to adopt pratical compliance policy, U.S government revised the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in 1991. The revision included the sentencing guidelines for organised crime. 美國為敦促公司採取具體的法令遵循規範,以降低其違法之風險,於1991年修訂了「聯邦裁罰綱領」,加入組織犯罪部份之裁罰準則。其並未強制公司必須實施何種法令遵循計畫,而是以提供法定之經濟上誘因,如罰鍰額之降低或加重、董事責任之免除等,使公司願意自行投入資源設計並執行法令遵循計畫。縱然企業不慎違法,只要其有設計並且有效執行法令遵循計畫,就可以得得減輕處罰之優惠。 公司所設計執行的法令遵循計畫必須要具備某些條件,方能被視為有效,基本上必須採取以下7個步驟: 標準程序之建立:該組織必須建立一套法令遵循之標準及程序,使員工與其他代理人能夠據以合理降低觸犯法令之可能性。 遵循主管之指派:公司必須指派特定之高級主管,授予其蓋闊之權限,以監督企業是否有確實遵循上述法令遵循之標準及程序 權責主管背景查核:各該組織必須採取妥適之注意,不得對該組織有犯法傾向之員工授予重大裁量權。 全體員工需知悉:各該組織須已採行步驟,將其法令遵循之標準及程序有效的通知全體員工及其他代理人,例如要求參予訓練計畫,將所要求之事項從實際之角度加以解釋並做成公告散布。 監控稽核須有效:各組織必須已採取合理之步驟以達成對其所設定標準之遵循。例如:採用在合理範圍內能夠肫查其員工及其代理人觸犯刑事犯罪行為之監控稽核系統,或設置並公佈一套查報系統,使喁供及其他代理人能將組織內他人觸犯刑事責任之回報與組織,而無庸畏懼將招致報復。 懲戒機制須適當:該組織之法令遵循標準必須已經平等一致的透過適當懲戒機制強制執行。該機制包括對於職務上應查報違法狀況而未查報之員工進行懲戒。對於職務上應就該違法情況負責之員工所為之適當懲戒亦屬強制施行之必要部份。所謂適當之懲戒應依個案判定。 違法情況之處理預防:在某種違法情況被查知後,該組織必須已採取一切合理之步驟以妥適面對該種情況,並防止將來類似情形再發生。其所採取之一切合理步驟,包括對其法令遵循計畫之所有必要之修改,以預防並偵知違法情況。 在罰金的計算方面,首先法院會以弊案發生後受害人之金錢損失、被告的金錢所得與根據分析「違法層級表」所得出之罰金等幾個因素來決定一個基本的罰金數額,罰金數額最低是5千美金最高則是7千2百萬美金。除此之外,聯邦裁罰綱領會採用一個增加或是減少罰金數額之機制,稱為「苛責分數」(Culpa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