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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unsel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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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omp (Part 1)

2011 - 12 - 15

The Enron Scandal was revealed in 2001 and the world started to pay more attention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Not long after that, Procomp Scandal was allover the news in Taiwan, it destroy a public-traded company and more than 38 thousand investors.

2001年美國恩隆案爆發,引發全球關注公司治理議題,而恩龍案的陰影還未消散,台灣卻爆發了猶如台灣版恩龍案的博達案,使一家上市企業毀於一旦並且禍及3.8萬的股東,造成金融市場動蕩不安、損及台灣的國際形象,造成我國許多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相關法令加速推動。

2004年6月間,上市公司博達無預警向法院聲請重整,由於博達公司有高達數十億資金流向無法交代清楚,引發檢調一連串的調查,而扯出博達公司創辦人同時也是董事長葉素菲要求公司員工做假帳以及利用財務操作手法掏空公司資金的行為,使董事長葉素菲必須負擔相關法規的刑事責任。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的判決書內容,整個博達案的犯罪事實大概主要可以分成兩大部分來觀察:1. 進行虛偽循環交易、虛偽編造不實銷貨記錄、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2. 轉售應收帳款債權與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虛偽編制公司存款紀錄。

我們認為博達弊案跟公司內部的文件脫不了關係,公司內任何的交易行為都需要相關文件的佐證或是紀錄,如果公司要找出搞好公司內控的大方向,從文件下手絕對不會錯。

博達案第一部分的犯罪事實就是董事長葉素菲等人為了美化財報、維持股價等目的而在國內外進行循環假交易,簡單的說就是由博達公司假出貨給A(人頭公司),A再假出貨給B(然仍是人頭公司),B最後再假出貨給博達公司[1],以這種假交易的方式來達到虛增營業額與合理化其財務報表。

在這第一部份的犯罪事實裡面,文件方面就出了許多問題。第一個文件的控制點在於銷貨代理商的基本資料與信用評估。比如說,哪天筆者心血來潮想要買一台跑車來過過癮,到了法拉利的門市後,掏出名片給銷售員說,本人是某某事務所的主持律師,想一買台最頂級的跑車,請讓我把車開走,讀者們覺得銷售員會說:「好,請您把法拉利跑車直接開走吧!」還是「您要刷卡還是付現!」?答案當然是後者,作生意嘛,就算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也必須確保把東西賣出去之後錢要確保收的回來,我要有你的信用記錄或是銀行存款單嘛!

博達出貨給五大代理商也是完全一樣的道理,於88至93年間,博達利用這些海外人頭公司做為銷貨對象而虛銷貨品之方式在會計表冊上創造了一百多億的應收帳款,博達銷貨的金額如此龐大,博達必須調查銷貨代理商的基本資料與信用條件,而因此博達製作了不實的客戶資料表與信用條件評估表,當然其他的交易所需文件如:作為人頭公司向博達訂貨證明之估價發票、銷貨單,貨物出口文件所需之工單、裝貨單也都是經博達公司的員工所偽造。

這些文件為什麼是關鍵?因為如果博達公司的內部稽核單位或會計師有盡其專業義務來調查這些文件,就極有可能從中發現不合理的地方進而阻止弊案發生。從金管會對於博達公司委託會計師蔡添源所為之處分書可以得知,其在查核博達銷貨代理商變動時,僅詢問博達公司之經理人及核對博達提供之代理商基本資料與信用評估表即採信,未進行進一步查證,有未盡其專業之注意義務之情事,除此之外,當博達公司的銷售代理商顯著集中少數幾家時,該會計師也沒有針對其合理性進行調查或是確實交叉比對相關資料,同樣未盡其專業注意義務。

所以博達案當中內部稽核單位與外部會計師在調查這些銷貨代理商的時候就有文件上的落差,沒有實際調查相關的徵信文件來佐證博達公司的銷貨合理性,諸如五大銷貨代理商的基本背景、銀行存款、信用狀況等等,卻充斥著許多上述的不實文件,我們還能說文件的管理不是關鍵嗎?

參考資料:
1. 因為博達的營業額既然增加,其進貨量也應該要增加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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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ughts on Third-Party Payment: It's a Fad

We have been through this topic in 2013. Third-party payment hasn’t been an “issue” in Taiwan. There is no problem to solve. 遊戲業攻支付 Q4激戰 「……目前樂點行動支付除將介接橘子集團旗下事業體,在全家、玉山、台灣大車隊、微程式等策略合作布局下,也將大幅拓展樂點行動支付應用場景,未來服務版圖將涵蓋遊戲、電商、P2P、娛樂、餐飲、交通、消費等線上至線下領域… 劉柏園表示,現階段將由自動找零的小額支付據點開始切入民生應用,讓消費者在販賣機、自助洗衣機、置物櫃、停車場等據點,能夠享受便利的行動支付服務,未來第三方支付也將成為集團營收主力……。」http://udn.com/news/story/7254/1218056 我早在2013年就講過了(http://goo.gl/DqJmEH);第三方支付,從來在台灣就不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沒有問題待解決,你想在這裡開辦事業,當然可以,但是,就得為消費者帶來新價值,否則誰理你。不論智冠歐買尬或橘子,想跳進來玩如果又必須創造新價值,唯一能想像的作法,就是像早期各家銀行為了衝信用卡的發卡量,所提供給消費者的各種優惠。 但是別忘了,當年銀行就信用卡給出優惠衝量,還有兩層的思惟:(1) 循環信用上看20%的利息收入、(2) 信用卡收單還有平均2%以上的清算清分手續費可收。 第三方支付呢? (1) 預付儲值,哪來的利息收入。(2) 悠遊卡能收取之清算清分手續費在超商這些零售點已經低到0.5%以下。 (更別提,悠遊卡還身兼交通票證,遊戲業有什麼?! 你要靠哪邊生出來的錢給消費者優惠?!)…

Internal Controls: Understaffed

Another problem in internal control practices is that they often exist to keep up the appearance. The depart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exists only for compliance’s sake. 實務上最常見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內部控制制度流於形式,淪為一個僅僅為了符合法律規定而存在的編制。由於管理階層對於內部控制制度的不重視,造成公司不願花費成本聘請太多內部稽核人員,而使一個人員須負責超過其負荷量的業務,稽核品質可想而知。 在有分公司的情況下,一位總公司的稽核人員除了要負責數個業務單位之查核工作外,還要外加每個月出差至公司其他營業據點或應受查單位從事查核工作,從事相關工作的稽核人員根本不可能深入了解所轄查核業務的內外規以及實際運作的全貌,外加分公司人員由於自身業務忙碌、怕麻煩或其他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不願意全力配合調查或是提供完整資料,而最後稽核人員迫於時限壓力,還是得交出稽核報告以及查核明細表,在這種工作底稿都未能完整取得之前提條件下,內部稽核的高調唱得再響,實際上也歸於枉然。 1. 請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民國95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