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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omp (Part 1)

2011 - 12 - 15

The Enron Scandal was revealed in 2001 and the world started to pay more attention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Not long after that, Procomp Scandal was allover the news in Taiwan, it destroy a public-traded company and more than 38 thousand investors.

2001年美國恩隆案爆發,引發全球關注公司治理議題,而恩龍案的陰影還未消散,台灣卻爆發了猶如台灣版恩龍案的博達案,使一家上市企業毀於一旦並且禍及3.8萬的股東,造成金融市場動蕩不安、損及台灣的國際形象,造成我國許多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相關法令加速推動。

2004年6月間,上市公司博達無預警向法院聲請重整,由於博達公司有高達數十億資金流向無法交代清楚,引發檢調一連串的調查,而扯出博達公司創辦人同時也是董事長葉素菲要求公司員工做假帳以及利用財務操作手法掏空公司資金的行為,使董事長葉素菲必須負擔相關法規的刑事責任。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的判決書內容,整個博達案的犯罪事實大概主要可以分成兩大部分來觀察:1. 進行虛偽循環交易、虛偽編造不實銷貨記錄、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2. 轉售應收帳款債權與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虛偽編制公司存款紀錄。

我們認為博達弊案跟公司內部的文件脫不了關係,公司內任何的交易行為都需要相關文件的佐證或是紀錄,如果公司要找出搞好公司內控的大方向,從文件下手絕對不會錯。

博達案第一部分的犯罪事實就是董事長葉素菲等人為了美化財報、維持股價等目的而在國內外進行循環假交易,簡單的說就是由博達公司假出貨給A(人頭公司),A再假出貨給B(然仍是人頭公司),B最後再假出貨給博達公司[1],以這種假交易的方式來達到虛增營業額與合理化其財務報表。

在這第一部份的犯罪事實裡面,文件方面就出了許多問題。第一個文件的控制點在於銷貨代理商的基本資料與信用評估。比如說,哪天筆者心血來潮想要買一台跑車來過過癮,到了法拉利的門市後,掏出名片給銷售員說,本人是某某事務所的主持律師,想一買台最頂級的跑車,請讓我把車開走,讀者們覺得銷售員會說:「好,請您把法拉利跑車直接開走吧!」還是「您要刷卡還是付現!」?答案當然是後者,作生意嘛,就算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也必須確保把東西賣出去之後錢要確保收的回來,我要有你的信用記錄或是銀行存款單嘛!

博達出貨給五大代理商也是完全一樣的道理,於88至93年間,博達利用這些海外人頭公司做為銷貨對象而虛銷貨品之方式在會計表冊上創造了一百多億的應收帳款,博達銷貨的金額如此龐大,博達必須調查銷貨代理商的基本資料與信用條件,而因此博達製作了不實的客戶資料表與信用條件評估表,當然其他的交易所需文件如:作為人頭公司向博達訂貨證明之估價發票、銷貨單,貨物出口文件所需之工單、裝貨單也都是經博達公司的員工所偽造。

這些文件為什麼是關鍵?因為如果博達公司的內部稽核單位或會計師有盡其專業義務來調查這些文件,就極有可能從中發現不合理的地方進而阻止弊案發生。從金管會對於博達公司委託會計師蔡添源所為之處分書可以得知,其在查核博達銷貨代理商變動時,僅詢問博達公司之經理人及核對博達提供之代理商基本資料與信用評估表即採信,未進行進一步查證,有未盡其專業之注意義務之情事,除此之外,當博達公司的銷售代理商顯著集中少數幾家時,該會計師也沒有針對其合理性進行調查或是確實交叉比對相關資料,同樣未盡其專業注意義務。

所以博達案當中內部稽核單位與外部會計師在調查這些銷貨代理商的時候就有文件上的落差,沒有實際調查相關的徵信文件來佐證博達公司的銷貨合理性,諸如五大銷貨代理商的基本背景、銀行存款、信用狀況等等,卻充斥著許多上述的不實文件,我們還能說文件的管理不是關鍵嗎?

參考資料:
1. 因為博達的營業額既然增加,其進貨量也應該要增加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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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ws in Compliance Regulations for Financial Sector

After a detail analysis of these 16 items for Financial Sector, we main regulations are as follows. 筆者综合分析這16則規範,其對於金融業應如何實施法令遵循ㄧ事,主要是作出下列要求: 設置遵守法令主管(compliance officer)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要求公司必須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指定一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遵守法令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2。 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事項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訂定法令遵循之自行查核及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 查核執行情形。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3。 自行查核法令遵循作業 金融控股公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4。 上述的「設置遵守法令主管」、「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事項」以及「自行查核法令遵循作業」是這16則規範當中關於法令遵循的最主要規定,當然不同事業種類之規範各有細微之不同,不過都不超出這幾個方面。唯一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保險業,主管機關在「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當中有針對「法令遵循制度」5、「法令遵循計畫」6與「法令遵循手冊」7作出較為明確的綱要性要求,在此即不加以贅述。 前述的金融產業相關規範當中所提供之法令遵循計畫作法,大多是要求企業必須建立一個直接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遵守法令單位,並且指派高階主管擔任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律遵循事務與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也都有列舉出法令遵循單位必須辦理之事項,以及每半年必須自行評估其法令遵循計畫之執行成效,並且保留相關工作底稿等等。 本書認為,這些看似具體的法令遵循計畫規範的確是可以給各公司指出一個大概的方向,讓公司企業得以依此方向去實施自己的法令遵循計畫,但是這些規範都還是漏掉了一個重點,這個重點就是企業內部的「文件」,文件的管理不僅在內部控制制度上佔據核心的地位,在法令的遵循上一樣是關鍵中的關鍵,最大的原因在於,企業的任何商業活動都會以文件的方式呈現,這些文件就是執行法令遵循計畫的最佳著力點,若相關的法令遵循計畫規範不能夠抓到這個重點的話,其規範不管如何去制定,其效果都相當有限。為了避免企業一再不慎違法、也為了要使有能力為企業判斷商業行為有無違法之虞之人士得以即時接觸重要文件,法令遵循之法律規範應該要加入文件管理的機制方為妥適。 參考資料: 1. 由於各規範內所要求建立之法令遵循計畫大同小異,所以本文主要以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內容做說明,若有其他特殊之規範才會另外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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