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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小民被國家賜死,沒人有事?
小編得解釋一下枯燥的法律條文,各位大大就知道,為什麼檢察官說「過了追訴期」這件事,是明顯的官官相護。
刑法13條有一種「間接」故意的規定,是這樣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而刑法80條又規定追訴權就「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者」,長達30年。
用白話講,陳肇敏這群混蛋軍官,如果知道刑求可能讓根本沒犯罪的人招供畫押而仍然出濫招對付江國慶、而且還照樣判他死刑的話,就是故意殺人。刑法271條規定,殺人最重處死刑,因此追訴期還沒過。
重點就在於,您覺得,如果是您自己奉公守法,但被秘密警察忽然抓走關在不見天日的水牢裡,每天照三餐打到皮開肉綻,給吃給喝敷藥繼續打(因為不希望人犯被打死、而是讓他招供被判死),您會不會想「死了還比較好」,而含淚簽署認罪筆錄?
用殺人罪法辦陳肇敏這幫人。這還有什麼好討論的。
江國慶再審無罪 冤賠估9282萬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 http://udn.com/ 2011.09.14 03:29 am
十五年前的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命案,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再審後,昨天上午宣判,以證據不足改判被槍斃的被告江國慶無罪,等於承認江國慶遭冤殺。
依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江國慶的賠償金,初估將達九一二五萬元,加上槍決前遭羈押三百一十四天,如果判決每天五千元,則應賠償一五七萬元,合計江家可獲九二八二萬元賠償。
依據軍事審判法,江國慶無罪判決已告確定,不能再上訴。總統府在宣判後表示,將致力繼續提高偵查與審判品質,杜絕任何非法取供,以維護人權,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指出,重審後認定,當初江國慶的自白不具「任意性」與「真實性」;疑似沾有女童血跡的衛生紙及疑似作案用凶刀等重要物證,依當前科學鑑定方法,也無法作為不利被告的補強證據,因查無其他不利於被告的犯罪事實,本於刑法「無罪推定」原則,諭知無罪。
國防部表示,未來將全力協助家屬辦理刑事補償,並深切記取教訓,不容許再肇生類似無法彌補的憾事;國防部也指出,軍法審判已由當年附屬於各部隊之下,改為獨立的地區軍事法院制,並採三級三審制,當事人得向司法機關提起第三審上訴,軍法判決也須接受司法終審檢驗。
軍法司副處長沈世偉說,北部地區軍事法院將負責處理江國慶的冤獄賠償事宜,依現行冤獄賠償法,死刑賠償為每日五千元、沒有上限,法院將依當時國民平均壽命計算江國慶餘命,若以當時平均壽命七十一歲、江國慶被槍決時廿一歲計算,初估可獲賠九一二五萬元。
另外,江國慶在槍決前遭羈押三百一十四天,依法每日可聲請三千至五千元賠償,如果判決每天五千元,則應賠償一五七萬元。沈世偉說,已向江母說明。
至於當初涉及刑求取供的軍官是否已無刑責?沈世偉說,先前雖不起訴,但目前處再議階段;唯一還在軍中服務的何祖耀,應由軍法機關審理,由於其他軍官已經退伍,將由司法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