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關於我們

天遠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間深研科技與商務的事務所,我們精通產業生態及法律實務,承辦過的案件亦常受社會矚目。

我們小而精,所以慎選客戶。

擁有20多年執業經驗、同時投資管理多家科技公司的主持律師,始終逐一把關每個委任案件,團隊亦時時設身處地,協助客戶以最經濟的手段達成商務目標。 天遠深信,空談法律規定毫無意義!

一、何謂經濟誘因手段

2011 年 08 月 10 日

【第陸章 – 延伸閱讀B – 立法建議】
經濟誘因手段,又有稱為經濟的手法或經濟性手法,其不像是傳統的規制手段在於直接統治受規範者之行為,而是以市場機制為前提,透過經濟誘因之賦予,誘導型為主體採取符合經濟合理性之行動,藉此來達成政策目的,屬於一種間接統治之手段。目前經濟誘因手段廣泛運用於各國環境保護政策之上,換言之,就是針對防治污染或是減少排放廢棄物等符合期待之行為者賦予經濟上之利益,反之,對於排放污染或是增加環境負荷之行為則課予經濟上之不利益1。經濟誘因手段目前也在許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當中可以見到:

環境基本法

2002年12月11日公布之環境基本法28條規定:『環境資源為全體國民世代所有,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污染及破壞者付費制度,對污染及破壞者徵收污染防治及環境復育費用,以維護環境之永續利用。』立法理由提及,之所以要採污染者付費制度,是要將環境汙染之社會成本內部化(外部性作補充說明),一方面可以使污染防治及環境富裕之費用公平負擔,另一方面可以使環境污染減量,進而提高社會整體利益。

空氣污染防制法

1992年2月1日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 前項污染源之類別及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2

廢棄物清理法

1974年7月26日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10條規定:「執行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得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居民徵收清潔費用;其徵收辦法及標準,由省 (市) 政府定之。」 3

而目前廢棄物處理費之徵收方式有案水量計算徵收、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以及按垃圾量隨袋徵收4。嚴格說來比較符合經濟誘因手段概念的僅有「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也就是採用專用垃圾袋之方式來隨袋徵收廢棄物處理費用,製造的垃圾越多就必須使用更多更大的專用垃圾袋,因而會造成更多的開銷,此種方法即是提供民眾垃圾減量的經濟上誘因。

水污染防制法

1991年5月6日修正公布之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專供水污染防治之用。前項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5根據2002年修正條文的立法理由裡可以得知,依據該條規定所徵收之水汙染防

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年11月1日公布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海洋為最終處置場所者,應依棄置物質之種類及數量,徵收海洋棄置費,納入中央主管機關特種基金管理運用,以供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生態復育、其他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使用。 海洋棄置費之徵收、計算、繳費方式、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2000年2月2日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指定公告之化學物質,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並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前項基金用途如下:一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支出之費用。二 基金涉訟之必要費用。三 基金人事及行政管理費用。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關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之費用。第一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化學物質徵收種類、計算方式、繳費流程與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1999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條規定:「公司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及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縮短後之耐用年數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內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前項加速折舊之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2003年2月6日修正公布的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一 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或技術。

二 投資於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三 投資於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及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

四 投資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設備或技術。

五 投資於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 、電視視訊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 體及技術。」

同樣是於1999年12月31號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遷廠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於本條例施行前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 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徵收︰

一 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使用規定者。

二 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景觀需要,主動申請遷廠,並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

三 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者。」

上述關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也包含環境保護之經濟誘因立法。該法第5條利用設備加速折舊之方式鼓勵企業使用節約能源或是更有效利用資源之設備、第6條是以抵免稅收之方式促使企業投資於防治污染或資源回收等與環境保護相關之設備及技術、第17條則是透過以較低級距徵收稅收之手段達到都市計劃或是維護自然景觀之公益目的。

從上述各種環境保護法規當中觀察,得者可以發現這些都是經濟誘因管制方式之應用,對污染環境者依其污染環境之程度來徵收費用,希望藉由此方式來降低人類經濟活動對環境所造成之衝擊,而不是利用傳統上禁止排放污染源否則罰鍰之直接管制方式。除此之外,經濟誘因管制方式並所徵收而來的費用可以用以設置特種基金,用於建立更完善之環境保護措施或是作為環境復育之用途。

1. 參吳明陵,環境保護法上經濟誘因制度之研究─以溫室氣效應氣體排放權交易為中心,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博士論文,民國97年7月,頁14-15。 ↩
2. 本條文於2002年6月19日修正成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 ↩
一 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得依該物質之銷售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二 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3. 本條文於2001年10月24日修正成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前項費用之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徵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衡酌實際作業需要,增訂前項以外之費用徵收相關規定及收費證明標誌。第一項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第三項所增訂費用徵收相關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4. 參2002年9月25日修正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 ,除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就下列方式選擇為之: ↩
一、按用水量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接管使用自來水者,應就自來水實際每單位用水量計算徵收之。 二、按戶定額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者,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之。 三、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以專用垃圾袋計量隨袋徵收 (以下簡稱隨袋徵收)。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執行機關清除處理者,準用前項規定。」

5. 現行條文為2002年5月22日修正之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前項水污染防治費應專供全國水污染防治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
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要幹管之建設。 五、污水處理廠及廢 (污) 水截流設施之建設。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七、廢 (污) 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八、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九、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僱。 一○、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項第九款之支用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十。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得分階段徵收,各階段之徵收時間、徵收對象、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費期限、階段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水污染防治執行績效應逐年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報告及備查。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其中央與地方分配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定之。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特種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由行政院、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分別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你或許想看 

管你哪國的科技新貴,法律之前都是凡人

台灣歷來數不完的半瓶水偽知識份子,鎮日在牆頭草鄉民簇擁下,以為「法律跟不上科技」這種字樣可以印在潮T上,高調狠批自己的政府,動輒舉美國中國當進步的範例,仿佛台灣的年輕世代沒生出馬雲馬化騰趙長鵬黃崢張一…

美.中.港

因為工作的關係,從97回歸前我就常往返香港台北。在那裡,也有一些好朋友,常保持連繫。 香港會走向何處,一直都是我30年來研究美中並密集造訪之際,不時會跳出來的一個邊陲課題。近幾年來,這座驕傲的城市因為…

淺談美國的消售稅爭議

銷售稅是典型的間接稅:由消費者負擔,零售商在出售商品與服務時,替政府徵收。2017年美國各州銷售稅的稅率如下圖所示:   在美國,線上零售商因為未被課徵銷售稅,其商品價格與實體零售商相比,一向具有競爭…

一、企業營運易出錯

【第肆章 – 欠缺內控機制的後果一】 談完了內部控制的三大目標、五大要素,我們要來看看如果氣亦沒有把內部控制機制做好,到底會遇到什麼樣子的難題呢?內部控制制度本身是希望能幫助企業主對於其企業的營運有良…

上市櫃公司才需要做內控?

【第貳章 – 內控的假象二】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說任何一間公司都必須要做內控。舉例來說,一間年營業額五、六億的公司在台灣並不算是一間大公司,但是一旦內控出了問題,損失還是可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