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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JUI JEN

Waterland Securities (Part 1)

On December 10, 2008, Yang Jui-jen was released by the prison and was put under media spotlight. But who is this guy? 內控作不好,一百億輕鬆盜領 2008年12月10號,蹲了十三年牢的楊瑞仁出獄了,各大媒體爭相報導,到底這個楊瑞仁是何方神聖? 十三年前,也就是1995年間,國票案爆發,堪稱台灣金融業史上最大經濟犯罪案,就是由當年未滿三十歲的國票板橋分公司營業員楊瑞仁一手策劃,盜領國票300多億元,轟動台灣金融市場,其案件造成當時國票股票跌停、引發擠兌風波、楊瑞仁的主管國票作業部經理還因此跳樓自殺。 楊瑞仁盜領一百餘億元的代價是被法院判處13年的刑期以及三十億元的罰金(創下坐牢一天值271萬、罰金易服勞役一天折抵833萬的驚人紀錄)、他在坐牢期間還買通監所人員在獄中炒股,又被多判兩年徒刑,直到今年符合減刑條件才得以出獄,出獄後還必須依照他跟國票之間的協議,他必須要在出獄後的八到十年間償還國票公司四十億元。以下就來簡單介紹一下楊瑞仁的犯罪手法。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票)之主要業務是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保證、背書[2]。以保證業務中之發行商業本票為例,就是當一家民間廠商或是公司需要調度資金而開立商業本票給他人,他人對於開立本票的公司不放心怕將來錢拿不回來,於是就希望那張本票上面可以由很有錢的人來保證,而國票公司就是那個在本票上保證、從中賺取利潤的人[3]。而國票板橋分公司的營業員楊瑞仁就是從這種業務當中找到了可趁之機。 楊瑞仁於1994年9月間,趁提早上班公司內四下無人之時,利用公司內部控管的疏漏,竊取國票公司置於儲物間內,提供給客戶使用之空白商業本票數本,再於上班前、下班後以及遞送公文的空檔,趁該分公司有權保管保證章之副理疏忽之際,偷取公司經理以及襄理所保管的保證章、簽證章,在全部的空白本票上面蓋上這些印章,之後需要錢的時候呢,再填上金額及到期日,然後把他之前所盜刻的公司客戶印章蓋於本票上。如此一來,楊瑞仁偽造本票就算是大功告成了。 參考資料: 1. 詳細事實內容請參見張衛航,國票案洗錢行為模式之刑事規制對策研究-以洗錢行為應刑罰性與可罰性間落差為探討重心,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6月。 2. 參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ibfc.com.tw/info/info.html。 3. 利息、保證費、簽證費、承銷費、票券集保結算交割服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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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land Securities (Part 2)

The process of the crime has two steps, the first step is: “Fake Transaction, Real Transition”. 楊瑞仁的犯罪過程可以分為兩個部驟,第一個部份是「假交易,真入帳」。楊瑞仁為了取信於台灣銀行信託部[2],楊瑞仁於上班前、下班後利用公司電腦列印出不實交易成交單並且刪除電腦紀錄,使台銀看到交易單而買進楊瑞仁的偽造商業本票,然後將資金匯入國票在台銀所開的帳戶。但是這個帳戶是國票的並不是楊瑞仁所能控制,所以他還需要另一個步驟來把資金從國票的帳戶裡面套出來。 為了要把國票總公司銀行帳戶裡面的錢轉到自己的互頭裡面,楊瑞仁想了另一個辦法,就是要使國票總公司「誤認銀行帳戶中的錢是客戶的錢」。因為國票有一種業務項目是為「附買回交易」[3],而在這種交易當中,投資人提前解約是非常常見的(可能因為資金調度需求),一旦投資人解除契約國票當然得把投資人所附的價金還給投資人,楊瑞仁便是看準「國票必須在投資人解除附買回交易約定時將錢匯還給投資人」的這一點而加以利用。 再加上這些台銀所支付國票的款項,楊瑞仁知道國票總公司不會詳細的核對每一筆交易的細節(台銀匯款給國票時匯款單上匯款人欄裡面寫的是台銀,而非楊瑞仁的人頭戶的名子,如果有稍微核對匯款人的名稱,就可以發現根本沒有附買回交易之存在),而只會核對交易總金額,所以他利用偽造的收付款憑單(一樣利用公司沒人的時候利用電腦列印、做完刪除電腦上的記錄)成功使國票誤信該款項是客戶與國票達成「附買回交易」所付之款項(其實根本沒有交易),而楊瑞仁隔兩天再對公司解除契約,國票公司便把戶頭裡面的錢匯入楊的人頭戶,這樣的「假交易,真洗錢」就讓楊瑞仁獲得了巨額資金。 參考資料: 1. 楊瑞仁實際向台灣銀行信託部詐取的金額高達98億元,而於1995年當時國票公司的實收資本只有110億左右(2006年資本額已經達到約180億),換言之楊瑞仁所詐騙的金額可能快要超過國票公司的所有資產了!且國票是上市公司,其所保證在外流通之商業本票高達一千億元,此案影響層面極廣,不但包含票券業更囊括股市,造成金融市場動蕩。 2. 此時台灣銀行等於是一個投資人的角色,透過票券買賣的方式台灣銀行可以將其閒置資金移轉至需求資金的公司,台灣銀行則從中賺取利息收入。 3. 附買回交易,是指票券交易商(如本案中的國票公司)與投資人訂定的一種附條件交易,交易商將票券賣給投資人,同時約定「一定期間」後賣方必須以「約定價額」(通常是本金加上利息)贖回該票券。對於買進票券的投資人來說此交易之功能類似短期存款,可以賺取利潤,對於交易商來說則是可以方便其資金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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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land Securities (Part 3)

Two steps of fake transaction made by Yang allowed him to steal the commercial paper of Waterland and sell them to Bank of Taiwan. 楊瑞仁所操控的兩階段假交易,讓他偷走國票的商業本票得以賣給台灣銀行,然後國票再把這些賣本票所得來的錢退給根本不實際存在的人頭戶,使楊瑞仁獲得資金。當然國票弊案的出現是許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內部控制上的防範漏洞包括空白本票的保管、印鑑的管理與使用、電腦系統的設定、國票總公司的對帳方式等都是造成弊案不可或缺的因素。 其實問題之關鍵仍然是出在文件,國票弊案的最大功臣是文件,日後要防止此類弊案應該,也唯有從文件的管理下手才是最有效的辦法。 國票案裡面最重要的兩份文件為何?─就是楊瑞仁犯罪兩大步驟的交易文件。第一步驟的文件是賣出偽造商業本票給台銀時所附「賣出成交單」、第二步驟的文件則是「附買回交易」所列印、傳給國票總公司的「收付款憑單」。 假成交單騙過了台銀,使台銀買了假本票並且付錢給國票公司;假付款憑單則是使國票總公司誤認帳戶裡的錢是附買回交易而得來的,因此會把錢匯給楊瑞仁的人頭戶。 這兩種文件在案件中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如果沒有偽造的成交、付款憑據楊瑞仁將無法順利遂行其意圖,但是國票對於這些文件的管理卻與他們的重要性成反比,只抓總數而不核對詳細細節、公司電腦鎖碼流於形式,輸入及列印的資料可以任意刪除而釀成巨禍。 這是另一個資訊不充分的例子,楊瑞仁利用公司的電腦系統列印了許多交易文件國票確無法查知,這些假交易的契約書在哪裡?銀行匯款單或對帳單又在哪裡?這些文件都是揭發弊案的最佳幫手,國票有沒有予以妥善管理並且詳加監督? 國票該如何改進其文件控管流程?其實在其電腦系統的設定上有非常大的進步空間。首先,其電腦系統的接近權限設定可以改成非上班時間時無法進入使用,楊瑞仁若硬要在上班時間列印不實文件,其露出馬腳的機會就會大幅增加,他可能因此怯步。第二,電腦系統上不管列印了什麼文件,系統都必須自動備份並且予以保存,不得任意刪除,有利公司稽核人員利用文件的管理來監督公司員工的營業狀況,隨時應變,一有不正常的交易出現立刻可以調查相關文件的內容,即時遏止犯罪之發生。 國票案小筆記: 國票案再度突顯了一個觀念,也就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與否,對於企業的整體發展與生存有不可言喻的重要性,區區一個營業員,就可以利用公司內部的各種漏洞、疏失,從公司搬走數百億元而不被發覺,那如果是高層要舞弊的話不是猶如探囊取物般輕鬆? 1. 企業與其客戶所為的各種交易當中,會出現各類的文件,這些文件都是企業重要的資產,攸關企業的存亡。 2. 企業內的電腦、資訊系統是作好文件管理的基礎設施,其功能如何、權限設定是否安全無虞決定了企業文件管理以及內部控制的成敗。 參考資料: 1. 詳細事實內容請參見張衛航,國票案洗錢行為模式之刑事規制對策研究-以洗錢行為應刑罰性與可罰性間落差為探討重心,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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