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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iance Regulations in Taiwan

2011 - 09 - 06

The three objectives of internal controls system are the 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 of operations, ensuring the accuracy of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compliance.

內部控制制度的三大目標分別是營運的效果與效率、確保財務報導的正確性與法令之遵循,不管是美國的COSO報告或是我國現行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都有著墨,本書在第四章也稍微的介紹過。其中「法令之遵循」是企業最容易忽略的一塊,但是其對於企業之營運重要性不亞於另外兩大目標。有鑑於法令遵循之重要性,本書在此便簡單介紹我國之相關規範。

為什麼企業要遵守法令?企業不遵守法令會有什麼後果?原因無他,如果企業的營運活動有牴觸法令之情況,通常企業會受到許多的不利益,輕者可能罰鍰或賠錢了事,重者企業中的董事長、總經理、相關部門主管、承辦人等都可能被抓去坐牢,企業經營者不可不慎。

依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之規定2,公開發行公司每年都必須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金管會並要求應由董事長、總經理簽名蓋章以示負責,確保公司自行檢查其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成效(包括促進營運效果效率之內控制度、確保財務報導正確性之內控制度與確保法令遵循之內控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除了必須於指定網站3公告申報之外,也要附在公司的年報與公開說明書當中,來對外公開,如果內部控制聲明書的內容有虛偽、隱匿等不法情事,公司的管理階層便會涉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0-1條、第32條、第171條與第174條的民刑事法律責任4。

另依金管證稽字第09800097671號5所附之內控聲明書格式,公司在聲明其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均有效時,關於法令遵循之部分公司可選擇要使用「主要法令列舉聲明」或是「全部法令均聲明」之聲明方式。「主要法令列舉聲明」是指出具此聲明之公司認為其內部控制制度可以確保該公司不會違反其已列舉出來的重要法令,對於其他的法令則不敢這麼肯定。「全部法令均聲明」則是指出具此聲明的公司認為其內部控制制度可以確保該公司不會違反所有台灣現行相關法令。

為什麼本書要特別提及此兩種聲明的方式呢?筆者從公開資訊觀測站上面查詢各上市、上櫃或是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控制聲明書,發現幾乎所有的公司都是採取「全部法令均聲明」之聲明方式,這代表的意思就是,這些公司認為他們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確保公司不致違反台灣全部的現行法令,換言之,這些企業如果違反了台灣多如牛毛的法令當中的任何一條,用最簡單的邏輯去推演,似乎就可以認定為該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在法令遵循上面的有效性在事實上是有瑕疵的,既然有瑕疵,公司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卻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上聲明無瑕疵,金管會就可以依聲明不實之相關規定移送檢調單位。

從這個角度看來,法令遵循在內部控制之架構下,是需要所有公開發行公司格外加以重視的,若公司不慎違法,原本就應該要負擔相關之責任,已經是不幸之事,若還要另外承擔內控聲明書不實之法律責任對公司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情何以堪!

法令遵循屬於內部控制的三大目標之一,而我國關於內部控制的最基本規範是「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可惜的是,雖然在該處理準則的字裡行間偶有出現「法令遵循」之字眼,對於公司到底要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法令遵循計畫,卻缺乏讓企業得以參照之規範6。

迄本書撰成為止,現行有效的法令條文當中,有提到「法令遵循」或「遵循法令」字眼者約有80則,其中內容有關於建立「法令遵循制度」者則僅有16則7,另外的64則對於法令遵循該如何建立並無實質之規定(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在這16則「相對來說」比較具體的法令僅僅是為了金控、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信託、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相關產業所設計之規範,對於其他產業則隻字未提。

本書在評論的順序上,由於這16則金融業相關規範對於法令遵循計畫之建立有較具體之規範,本書在討論的順序上會先檢討這16則之規範。另外的64則在內容上關於法令遵循計畫之建立基本上乏善可陳,本書將僅針對最具代表性、同時也是關於內部控制的最上位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提出其問題所在。

參考資料:
1. 參照處理準則第3條:「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二、財務報導之可靠性。三、相關法令之遵循。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財務報導之可靠性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2. 參照處理準則第24條:「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3. 公開資訊觀測站,此網站裡面有各種公司應該要揭露的重要資訊,投資人可以透過這些相關資訊來了解各公司的經營狀況。
4. 刑事責任分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也才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這裡的刑事責任算是相當的重。
5. 請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瀏覽日期:2009年5月23日)
6. 處理準則第3條提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為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目標之一,而在第23條的部份則是提及在公司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時必須確保已經遵循相關法令。這兩條規定都要求公司必須遵守法令卻沒有告訴公司要如何做法令遵循。
7.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期貨商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事項作業程序參考範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風險評量作業要點、證券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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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s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Is Not That Bad

There are indeed problems with our health insurance, problems that affects healthcare quality and equality among all classes in our society. 無助的美國健康保險系統 「……美國健康保險制度五花八門,基本上都是民營的,政府辦理的只有窮人保險(Medicaid),政府辦理的保險很多醫生不參加,因為給付額度很低,而民間的健康保險制度非常複雜,同一家公司有HMO(管理式)、PPO(直接或自由式)等不同計畫……隨著經濟不景氣,越來越多人沒有健康保險,就會造成一個很大的醫療風暴,很多醫院關門,影響急難救助……。」 http://ppt.cc/2ZB5 健保的問題大,我瞭解。但是,大到影響我們社會裡各階級之就醫與保健權益、醫藥界等產業鏈的財富分配與人才養成,只靠著訴諸情緒而不探究問題本源的謾罵,只讓人覺得可惜。甚至有些人對於學名藥的講法,像極了為原廠藥在煽動民眾對政府施壓,對於體系性地解決問題毫無助益,可嘆。 這篇用生活化的口語說明美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值得朋友們參考。 文章裡缺的,是處方藥有關的問題(總之,在美國拿到處方箋後,病人到藥局買藥時需自付的co-payment多半很高)。 凡讀過相關議題報導的都知道,美國的醫療(暨相關私人保險)制度與各種收費模式,即便對中產階級而言,都算得上是一大負擔,失業期間就更別提了,就醫的基本人權,僅不過是窮人的口號。此外,更有數千萬美國人,長年因為工作關係(例如:臨時性打工、或其雇主因財務考量而未提供等之情形。),根本連醫療保險都沒有,一旦生病,除非口袋有錢或四處告貸,否則只能勉強忍病不就醫。 反觀這些情況若發生在台灣呢? 制度要改善,沒有人會反對。請先衡平審視自己,才不會淪為痴人妄語。

Internal Data not Accessible and Bad Executions

According to the “Code of Internal Controls System Establishment for Public Traded Companies”: Public traded companies should review the effectiveness of its internal controls system annually.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1,公開發行公司應該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內容必須涵蓋所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同時公司本身要訂出一套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作業之程序與方法,將檢查結果製作成內部控制聲明書之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實證研究報告所蒐集之問卷指出2,在這個「內控自評」之過程當中,內部稽核單位會遇到的困難除了前述所提及的人力不足、資源有限之外,還會出現公司內部機密資料不易取得、資訊運用欠缺的問題。 讀者或許會納悶,公司內部的稽核部門,或是其他部門如業務、行銷部門既然都同屬一家公司,理應容易取得其他部門的資料才是,又為何會有此種所謂「內部機密資料不易取得」而無法稽核的情況呢? 事實上,不難想像在一家頗有規模的公開發行公司當中,各個部門各司其職,而且在資料的管理上也是分由各種不同部門負責,而通常內部稽核部門因其職責所在,容易被其他部門視為找麻煩的部門,如果內部稽核部門不受到管理階級如總經理、董事長的大力支持的話,其他部門當然不會願意提供稽核部門真正所需要的資料,畢竟,沒有人會願意自接瘡疤的。 如果沒有相關的業務資料及文件,也會造成內部稽核人員的工作內容無法受到監督,內部稽核單位的工作是監督、查核各單位的業務,而內部稽核人員本身也必須受到董事會的的監督3,但是如果內部稽核人員所繳交的稽核報告當中都沒有各業務單位的原始資料、證據,董事會根本無法監督其工作內容,內部稽核單位有沒有認真執行任務不得而知。 如此一來,得不到應有的資料根本無法確實稽核相關業務,也無法再被董事會監督4,內部稽核報告內未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是一個實務上常見的缺失,必須受到企業經營者的重視。 1. 請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2 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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