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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孽可滅?? 再談一案建商
妖孽可滅?? 再談一案建商
2016 年 02 月 07 日
追訴法律責任?大家別傻了。
一案建商,遠比消費者、比政府更精於算計,要比奸比賤,我們是贏不了的。
曾有律師投書向媒體表示:「像這種法律責任事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就算公司結束了還是可以追究負責人。」
我們不這麼樂觀。
建案完銷,股東把賺的錢分一分,公司就辦停業或解散,你覺得董事長或總經理還會把錢留在身上、把財產放自己名下,等著將來自己起的樓被發現是海砂屋、或輕輕一震房子就倒時,供屆時賠償之用?
也許讀者認為可以用刑事責任逼他們展現誠意?
可預見的狀況是:賠償金十億,而這些不良建商負責人被法院以業務過失致死判二年,最後關個一年半就假釋在外。
或是開公司期間,這些建商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根本是每個月領三萬元車馬費的人頭?
那要不要再出個殺手鐧,立法禁止任何一個建商在房子蓋好後到住戶同意非因瑕疵而拆屋重建(例如都更)前,全部售屋所得均不得以股利或任何其他模式處分掉、更不准解散清算?(能想得出這種橋段的人肯定不知道憲法上的平等權和財產權保障是什麼意思)
故此,這幾十年來台灣建築業生態上常見的現象該如何解套,請見下篇「民刑事責任,對掃蕩瑕疵建案毫無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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