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關於我們

天遠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間深研科技與商務的事務所,我們精通產業生態及法律實務,承辦過的案件亦常受社會矚目。

我們小而精,所以慎選客戶。

擁有20多年執業經驗、同時投資管理多家科技公司的主持律師,始終逐一把關每個委任案件,團隊亦時時設身處地,協助客戶以最經濟的手段達成商務目標。 天遠深信,空談法律規定毫無意義!

POPO破洞、個資外流,責任全歸駭客?

2013 年 02 月 22 日

2013.2.22

表面上看來好像是這樣

POPO原創市集,是城邦原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數位出版平台,同樣由何飛鵬先生擔任負責人。有一位劉姓工程師(在網路上自稱JokerCatz),因為發現了POPO網站有漏洞,因此就通知其網管;網管大概沒把這個問題真當一回事,於是JokerCatz就直接進入POPO主機,又用惡作劇的方式修改了一些未產生實質損害的資料,要讓POPO正視這問題的嚴重性。JokerCatz沒有隱藏自己真實的IP,也在事後主動寄信承認,但城邦仍舊決定對他公事公辦,依刑法第358條的電腦入侵罪、第359條的變更電磁紀錄罪向檢警提出告訴。JokerCatz在偵查中投降,寫悔過書、同意義務勞動,以換取緩起訴之處分。

這件事情在網路圈引發了激烈的討論。就如同稍早在2013年1月間RSS的發明人Aaron Swartz在紐約自殺的事件一樣,大家關注的焦點,都放在「網路vs.法律、創新vs.管制」上,並對於他在美國聯邦檢察官的鉅大刑事訴訟壓力下選擇結束自己生命的悲劇,投予悼念。

然而,我們想探討的,既不是JokerCatz駭入POPO的行為合不合法,也不是城邦的作法近不近人情。全案到目前為止鐵證如山的事實,至少有(1) POPO的主機裡存有大量的個人資料,及(2) POPO的主機防護措施對具備較高資安專業的工程師而言等於門戶洞開這兩項;那麼,假設JokerCatz是一位存有惡意的駭客,進入POPO主機之後,把裡面的個資全部dump出來賣掉,駭客該負的責任我們暫且不談,但重點是,城邦原創是否能把責任全推在駭客身上,而避掉個資法的賠償責任(為強化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個資法對政府機關及民間組織祭出明確的損害賠償標準。個資外洩的受害者,每人可申請法官在$500到$20,000的範圍內核定賠償額。單一個案,最高還能判賠到兩億)

這個答案很單純。個資法第2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POPO主機只要遭到入侵,裡面的個資又被駭客「不法蒐集」,除非城邦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依法就賠定了。

有無過失,語意抽象,它的標準必須加以具體化,否則法官無從判斷;在法律上,一般而言,只要符合刑法第14條所提出的「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或是「雖預見其能發生,但確信其不會發生」這二個要件之一,就能認定過失責任之存在。

POPO為了做數位出版的生意,保管了很多個資,對於其安全依法「應注意」也「能注意」,這點城邦無權爭執。個資法第27條第1項就明確要求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因此,城邦有法律上的義務,就POPO之個資安全,去設計、執行一套有效的措施,並持續管制並改善之(從個資法施行細則的規範精神而言,這就是P-D-C-A的觀念)。那麼,在個資外洩的時點上看,城邦是否有「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但確信其不會發生」的情形,就是應不應該負賠償責任的重點。

對於專業的工程師而言,POPO等於門戶洞開,這點城邦沒辦法否認。駭客進門、門內又欠缺對個資之安全防護(這點,一般在IT業界會採用DLP/DRM的機制,在”門鎖”之後再提供更深一層的保護),實在太過大意。駭客之攻擊或對個資之竊取,其違法固然不在話下;但持有個資的單位不論是公家或民間,依法都負有重大之保管責任,輕忽了前面所提到的這些該做的事情以致產生個資外洩,不論原因是來自內神或外鬼,城邦只要被拉上了法院,就非得掏荷包消災不可!

你或許想看 

管你哪國的科技新貴,法律之前都是凡人

台灣歷來數不完的半瓶水偽知識份子,鎮日在牆頭草鄉民簇擁下,以為「法律跟不上科技」這種字樣可以印在潮T上,高調狠批自己的政府,動輒舉美國中國當進步的範例,仿佛台灣的年輕世代沒生出馬雲馬化騰趙長鵬黃崢張一…

美.中.港

因為工作的關係,從97回歸前我就常往返香港台北。在那裡,也有一些好朋友,常保持連繫。 香港會走向何處,一直都是我30年來研究美中並密集造訪之際,不時會跳出來的一個邊陲課題。近幾年來,這座驕傲的城市因為…

愈趨奸巧的「笨管」:〔ISP毋庸中立〕 + 〔AT&T併Time Warner〕

多年來,電信商都被大家謔稱為「Dumb pipe笨管」,很可憐對吧?! 但在美國,它的產業環境,已然被這二天所立下的兩個里程碑給重行定義。 美國時間本周一(6/11/2018),由新任FCC主席Aji…

專利官司,何以漫天喊打?

以我們多年來的臨床經驗,就在這裡和大家分享專利官司漫天喊打的最深層、最根本的原因。 它絕對不是「那家可惡的B公司,侵害了我們A公司的專利」這麼表面的事情。換句話說,就算B公司沒有真正侵害到A公司的專利…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伍章 – 台灣內部控制與法令遵循相關規範一】 (一)控制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對於控制作業之定義是:「指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控制程序,以幫助董事會及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