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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天遠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間深研科技與商務的事務所,我們精通產業生態及法律實務,承辦過的案件亦常受社會矚目。

我們小而精,所以慎選客戶。

擁有20多年執業經驗、同時投資管理多家科技公司的主持律師,始終逐一把關每個委任案件,團隊亦時時設身處地,協助客戶以最經濟的手段達成商務目標。 天遠深信,空談法律規定毫無意義!

個資被濫用?明天 (10/1) 過後,我衝!

2012 年 09 月 30 日

2012.09.30

明天過後,誰敢盜賣我的個資,賣家=賊,買家=收贓,二個人都判刑!誰敢亂用我的個資,可以叫他立馬銷毀…不照辦,就抓去關!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行政院長陳冲以院臺法字第1010056845號令,昭告天下「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除第6條、第54條外,其餘條文定自101年10月1日施行」。

為求具體措施之同步,在9月26日法務部也以法令字第 10103107360號令,將原來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改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並修正全文33條,自101年10月1日施行。

雖然這次個資法正式上路,似乎尚未引發鉅大的關注,但我們從世界各國的例子可以看出,在2年之內,全台灣不論是政府或民間企業,都會被迫採用更嚴謹的態度、更專業的內部控制程序,去處理「為我們所擁有、被他們所保管」的個資。因此,在寫了許多篇從公司角度「遵循個資法」的文章後,決定趕在施行前夕,仔細再看看我們在個資被侵害時所能派上用場的三顆防禦性原子彈:

1.  牢獄之災

「買賣名單」這種事,人人痛恨。手上握有大筆個資的銀行、電信公司、網路商店…以往動不動就打電話來想賣我有的沒的,或是和別人「分享」我的個資,甚至放任內賊轉賣圖利。

而好不容易買到名單的人,若非卯起來打詐騙電話寄詐騙簡訊、就是拼命煩我叫我買保險、申請貸款、辦卡。

明天過後,誰敢再這麼搞,我們就可以請他吃牢飯。

個資法第19條規定,任何人僅僅是想「取得」我的個資,就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法律有明文規定、和我有契約關係、或是經過我書面同意。第20條則進一步,對於「合法取得」(非法就更不必提了)個資者,除非符合取得個資之特定目的。例如銀行拿到我的個資,是因為我去辦貸款;利用我的個資,就只限制在和處理貸款申請有關的範圍。至於賣保險、推銷金融商品,就不在特定目的之範圍內,要是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是我沒有書面同意、或是我原本同意但事後告訴他們我改變主意不同意…他們就都不准利用。

還敢亂搞是吧?看看第41條第1項「違反…第19條、第20條…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就更猛了「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買賣名單要坐牢、連亂打行銷電話都要坐牢,酷!

2.  賠償之訴

惡整的人被抓去關,雖然感覺很爽,但是畢竟我沒有實質上受惠。個資法考量到這點,於是就設計了涵蓋範圍超寬、賠償金額超高、提告手續超簡便的各種條款,讓每位保有個資的公司老闆夜夜失眠…

範圍寬:第29條第1項「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換句話講,買名單,要賠;賣名單,要賠;亂打行銷電話,要賠;沒做好保護措施害我的個資被駭客偷走,要賠…

金額高:第29條第2項,也規定了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如果實際上受到損害的金額能夠被證明,就依其金額;如果沒辦法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可以請法官在$500-$20,000之範圍內,酌定每人應得之賠償額,而且單一事件的賠償總額,還可以判到二億元!如果侵權者的獲利超過二億,還能以其獲利為賠償標準!

起訴快:講老實話,如果只是為了區區$500、如果又是個人,幾乎不可能單獨去提起訴訟。因此,第34條就規定了,同一事件只要有20位以上的受害者委託,就可以由財團法人(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公益性社團法人去幫忙提起訴訟,以集團名義請求賠償;沒在起訴前辦委託的受害者,在訴訟進行中也還是可以加入集團一起求償。這樣的集團訴訟另外還有二根特別支柱:(1) 裁判費打折,最高只需付$6,600(一般民事訴訟要付求償金額的1.1%給法院當裁判費。比方說請求二億賠償時,應付裁判費是二百二十萬);(2) 依第40條,提集團訴訟必須強制委任律師。如此一來,對抗侵害個資的大公司,小老百姓就再也不必煩惱承擔不起訴訟時要付出的心力了!

3.  罰鍰之禍

第47條 – 第50條,等於把違反個資法的大小情況一網打盡,全部開罰;罰了之後要是沒改善,還可以連續處罰。罰的時候不單罰公司,代表人或管理人也得連坐加罰。每張罰單,最便宜是$20,000,最貴可以到$500,000。會受牢獄之災的個資違反就不必講,同時罰鍰是繳定了;就連公司沒依第27條去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或是不依第22條配合政府檢查個資法遵循事宜,都可以被罰到$200,000。

個資法為了保障我們對於自己隱私資料的主權,從明天過後,開始強力要求全台灣的所有公司行號及政府部門承擔起一切責任,並且三管齊下,對違法者重懲。從字裡行間,您是否也感受到政府的誠意呢?

 

個資保護法上路 個資外洩可以求償了

【2012-09-29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遇到銀行、保險等業者利用個人資料煩人行銷時,你有權利說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新規定,於十月一日上路,個資將受到更多的保護,銀行、保險類似的煩人行銷將不復見。

前年四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因爭議不斷,行政院一直未公布施行。法務部昨指出,除了第六條有關病歷等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限制、第五十四條告知義務溯及完成的一年時限,還待修法,其他條文都將開始運作。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李世德指出,個資法與民眾的權益息息相關。例如李小姐未曾提供個資給某家化妝品公司,收到該公司寄送的產品訊息,信件上記載她的姓名、地址,李小姐可以要求該公司說明資料來源;如有違法蒐集,可以求償。

又例如有銀行人員打電話向林先生推銷貸款業務,林先生只要表示拒絕,該人員就必須停止利用林先生的個人資料行銷,否則就會被罰款。

個人資料保護法也特別規定「團體訴訟」,如果購物台、賣場有大規模個人資料外洩情形時,受害人可以委託特定公益社團法人,幫忙一起訴訟、索賠。

個人資料保護法嚴格保護個人資料,不過,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搜集資料,例如向朋友要電話、交換名片或在公開場合拍攝影片,個資法有特別排除規定,以免大家動輒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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