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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天遠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間深研科技與商務的事務所,我們精通產業生態及法律實務,承辦過的案件亦常受社會矚目。

我們小而精,所以慎選客戶。

擁有20多年執業經驗、同時投資管理多家科技公司的主持律師,始終逐一把關每個委任案件,團隊亦時時設身處地,協助客戶以最經濟的手段達成商務目標。 天遠深信,空談法律規定毫無意義!

經營權制霸,刑事又一戰!

2011 年 10 月 03 日

在台灣公司治理史上最有名、涉案層級最高、金額也最鉅大的經營權爭霸,當然非Sogo莫屬。上周又多了一個高興昌和國票,讓大家有好戲可看。

不過持平而論,高興昌排除國票行使表決權,目的不外乎在保衛公司派的經營權,但其法律技術的基礎並非不存在。在這種案子的偵查審理上,高興昌的答辯看都不看就知道,一定會引述其律師的法律意見,表示純粹依法辦理,只不過法律詮釋與國票不同罷了。就像法院判決一樣,縱使證據一模一樣,也經常在地院判原告勝,高院判原告敗,都是自由心證的結果,而非枉法裁判的問題。我們可以大膽斷言,國票在這件事情上,想透過刑事手段取得正義,其敗訴的機率幾乎是100%。既如此,國票的律師亦非等閒之輩,為什麼非打刑事訴訟不可?

章民強、李恆隆在Sogo案中,又為什麼非和徐旭東打刑事訴訟不可?

媒體效應、和以刑逼民這兩點,是主要原因。

對權益受損的一方,一般而言,提起民事訴訟的贏面遠大於刑事,原因是民事求償只需證明他方有過失即可,甚至在相當多的情況下他方根本無過失亦需擔負回復原狀的責任。而刑事呢,像這種背信的主張,則要證明被告有「主觀上的故意」才可能成罪。這談何容易?

更有些公眾人物為了讓記者看見自己確實有告到底的決心,會先連絡媒體,拍他到地檢署門口「按鈴申告」的動作(這就像當年到縣衙門擊鼓鳴冤意思一樣);因此,媒體效應與以刑逼民這二點,是台灣司法習慣上的特殊生態。大家總覺得,刑事程序,從媒體面、從責任面,都會對被告祭出比較高的壓力,所以,被告會被迫提前和解;打民事,整個程序走完到判決確定,通常沒有2年以上不可能,多半原告都不願意等這麼久。也就因此,台灣的刑事案件裡,檢察官和法院也常常要很辛苦地,耗許多司法資源,去調查這種本質上屬於商務、民事糾紛的案情…卻到最後是不了了之!

但在這樣的生態環境下,好像不這麼告,會讓人感覺到得自己在示弱。

國票告高興昌背信

【2011/10/03 經濟日報】

國票金控槓上高興昌,雙方戰火在股東會結束後持續延燒。國票金指出高興昌公司派在上月27日股東會上,排除國票所持有高興昌股份32.6%,子公司國際票券董事會討論通過,針對高興昌公司派涉嫌背信行為,提出刑事訴訟。

國票金發言人邱銘恩指出,2008年7月,金管會函覆國票,有關受領法院審理判還楊瑞仁案贓物的高興昌股票,以及法令適用問題,國票是以犯罪被害人身分取得高興昌股票,並非主動投資取得。高興昌公司派卻以不符合金控法投資規定為由,不讓國票股權參與表決,行為明顯違法。

邱銘恩說,國票持有高興昌股份為已發行且有表決權的股票,國票自2008至2010年,每年參加高興昌股東常會都能依法正常行使股東權利,無股東表決權問題。

日前金管會主委陳裕璋也強調,國票可依公司法規定,擔任高興昌董監事。國票於高興昌97年股東會上被選任兩席董事,且經過商業司登記合法。

公司派對國票提出的異議置若罔聞,猶如霸凌股東,根據證交法第171條及刑法第342條,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違背其職務行為涉及背信,此為犯罪行為,國票決定,將依法對涉嫌背信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以及相關股務主管提出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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