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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L AUDITOR

Internal Data not Accessible and Bad Executions

According to the “Code of Internal Controls System Establishment for Public Traded Companies”: Public traded companies should review the effectiveness of its internal controls system annually.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1,公開發行公司應該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內容必須涵蓋所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同時公司本身要訂出一套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作業之程序與方法,將檢查結果製作成內部控制聲明書之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實證研究報告所蒐集之問卷指出2,在這個「內控自評」之過程當中,內部稽核單位會遇到的困難除了前述所提及的人力不足、資源有限之外,還會出現公司內部機密資料不易取得、資訊運用欠缺的問題。 讀者或許會納悶,公司內部的稽核部門,或是其他部門如業務、行銷部門既然都同屬一家公司,理應容易取得其他部門的資料才是,又為何會有此種所謂「內部機密資料不易取得」而無法稽核的情況呢? 事實上,不難想像在一家頗有規模的公開發行公司當中,各個部門各司其職,而且在資料的管理上也是分由各種不同部門負責,而通常內部稽核部門因其職責所在,容易被其他部門視為找麻煩的部門,如果內部稽核部門不受到管理階級如總經理、董事長的大力支持的話,其他部門當然不會願意提供稽核部門真正所需要的資料,畢竟,沒有人會願意自接瘡疤的。 如果沒有相關的業務資料及文件,也會造成內部稽核人員的工作內容無法受到監督,內部稽核單位的工作是監督、查核各單位的業務,而內部稽核人員本身也必須受到董事會的的監督3,但是如果內部稽核人員所繳交的稽核報告當中都沒有各業務單位的原始資料、證據,董事會根本無法監督其工作內容,內部稽核單位有沒有認真執行任務不得而知。 如此一來,得不到應有的資料根本無法確實稽核相關業務,也無法再被董事會監督4,內部稽核報告內未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是一個實務上常見的缺失,必須受到企業經營者的重視。 1. 請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2 條。 2. 參吳清在,陳錦烽,台灣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實施成效之調查與分析,內部稽核季刊,96年9月,23頁。 3.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立隸屬於董事會的內部稽核單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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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tal Document Management

In the previous chapter, we explained the importance of Document Management and the consequence of the lack of one. Next, we are going to elaborate on not only Document Management but Digital Document Management. 【第參章 – 搞定內控五】   電子化文件管理 前面我們說明了文件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缺乏文件管理的後果。接下來我們要繼續深入闡述,我們要的不僅僅是文件管理,而是「電子化的文件管理」! 企業為什麼需要電子化文件管理?電子化文件管理能夠給企業帶來什麼優勢?必須電子化文件管理的第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完整保存企業內的所有文件」。電子化之文件管理系統必須要能夠將企業內所產生的文件立即備分,該系統也必須要能夠對於企業內文件的新增、修改及刪除都能有完整之紀錄。除此之外,對於企業內負責處理電子化文件管理系統之員工要經過適當之認證,比如說取得內部稽核師1(Cert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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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American Corporations Practice Internal Controls

To encourage companies to adopt pratical compliance policy, U.S government revised the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in 1991. The revision included the sentencing guidelines for organised crime. 美國為敦促公司採取具體的法令遵循規範,以降低其違法之風險,於1991年修訂了「聯邦裁罰綱領」,加入組織犯罪部份之裁罰準則。其並未強制公司必須實施何種法令遵循計畫,而是以提供法定之經濟上誘因,如罰鍰額之降低或加重、董事責任之免除等,使公司願意自行投入資源設計並執行法令遵循計畫。縱然企業不慎違法,只要其有設計並且有效執行法令遵循計畫,就可以得得減輕處罰之優惠。 公司所設計執行的法令遵循計畫必須要具備某些條件,方能被視為有效,基本上必須採取以下7個步驟: 標準程序之建立:該組織必須建立一套法令遵循之標準及程序,使員工與其他代理人能夠據以合理降低觸犯法令之可能性。 遵循主管之指派:公司必須指派特定之高級主管,授予其蓋闊之權限,以監督企業是否有確實遵循上述法令遵循之標準及程序 權責主管背景查核:各該組織必須採取妥適之注意,不得對該組織有犯法傾向之員工授予重大裁量權。 全體員工需知悉:各該組織須已採行步驟,將其法令遵循之標準及程序有效的通知全體員工及其他代理人,例如要求參予訓練計畫,將所要求之事項從實際之角度加以解釋並做成公告散布。 監控稽核須有效:各組織必須已採取合理之步驟以達成對其所設定標準之遵循。例如:採用在合理範圍內能夠肫查其員工及其代理人觸犯刑事犯罪行為之監控稽核系統,或設置並公佈一套查報系統,使喁供及其他代理人能將組織內他人觸犯刑事責任之回報與組織,而無庸畏懼將招致報復。 懲戒機制須適當:該組織之法令遵循標準必須已經平等一致的透過適當懲戒機制強制執行。該機制包括對於職務上應查報違法狀況而未查報之員工進行懲戒。對於職務上應就該違法情況負責之員工所為之適當懲戒亦屬強制施行之必要部份。所謂適當之懲戒應依個案判定。 違法情況之處理預防:在某種違法情況被查知後,該組織必須已採取一切合理之步驟以妥適面對該種情況,並防止將來類似情形再發生。其所採取之一切合理步驟,包括對其法令遵循計畫之所有必要之修改,以預防並偵知違法情況。 在罰金的計算方面,首先法院會以弊案發生後受害人之金錢損失、被告的金錢所得與根據分析「違法層級表」所得出之罰金等幾個因素來決定一個基本的罰金數額,罰金數額最低是5千美金最高則是7千2百萬美金。除此之外,聯邦裁罰綱領會採用一個增加或是減少罰金數額之機制,稱為「苛責分數」(Culpability Score)。苛責分數越高則基本罰金數額會以倍數成長;反之基本罰金數額則會予以折扣。影響苛責分數的因素分成增加與減少兩種,要是企業本身有建立有效的法令遵循計畫、當有違法時主動揭露、通知主管機關並配合調查、不逃避責任等都可以減少苛責分數而獲得罰金之減免。反之,有些因素也會增加苛責分數,組織大小(越大越增加)、高階人員之涉入、先前的犯罪歷史與阻礙司法。「苛責分數」的高低在最後計算罰金時將會決定基本罰金所乘以的倍數,最高可以乘以4倍,最低則可以乘以0.05倍。也就是說,配合剛剛的違法層級表,法官可以在最低250美金與最高2億9千萬美金間來決定當企業違法時該罰多少。正因為罰金的數額可以有如此龐大的差距,提供企業好好執行法令遵循計畫之經濟上誘因23。 聯邦裁罰綱領當中有許多關於法令遵循計畫的具體實施方法,但是仍然少了關鍵的一點-「讓能夠判斷有無違法之餘的相關專業人士再第一時間得以接觸重要資訊」。相關人士無法第一時間得知有問題發生,那當然無法立刻舉報給主管機關。聯邦裁罰綱領關於法令遵循的這幾個要件都是經過精心考量,以減免刑罰之方式促使企業自己做法令遵循計畫也是別出心裁,卻仍然無法打造出一個完全滴水不漏的法令遵循制度,因為基於人性或是實務面這都是強人所難、幾乎不可能的任務。所以在制度之設計上除了事前之預防之外,事後的追蹤也必須強調,而且這套制度一定是必須簡便易行不會造成企業過多之負擔。畢竟企業內員工之精力與時間是稀有資源,有效的法令遵循計畫最好也不要排擠到其他的企業重要事項。 關於裁罰級距與苛責分數之訂定與適用,我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曾經在1998年首次導入,公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及適用說明,並於1999年生效施行4。但是因為設計上未臻妥適,而且適用上屢次以承辦人員主觀凌駕其客觀標準,所以經常成為行政法院撤銷其處分之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惱羞成怒之餘在2006年將其廢止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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