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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你哪國的科技新貴,法律之前都是凡人

台灣歷來數不完的半瓶水偽知識份子,鎮日在牆頭草鄉民簇擁下,以為「法律跟不上科技」這種字樣可以印在潮T上,高調狠批自己的政府,動輒舉美國中國當進步的範例,仿佛台灣的年輕世代沒生出馬雲馬化騰趙長鵬黃崢張一鳴,都是當權者的錯。
那麼,Uber 和 Lyft,夠大咖了吧?他們各自的市值,壓得死台灣絕大多數企業了吧?美國的科技能量及新創業者內部龐大的律師團,也夠嗆人了吧?
華爾街日報今天刊出了一則新聞:Uber and Lyft Must Classify Drivers as Employees, Appeals Court Says(加州上訴法院判決:Uber 和 Lyft 必須將司機視為受僱人)
這件事,我們早在2014年就撰文「從Uber在各國的爭議,談商品上市之Compliance」,後續更有五篇以上,持續探討Uber的問題。簡單講,天遠的重點是:Uber 把上車點與目的地及路線藉由GPS和地圖作好規劃、再將乘客與司機的意願撮合、結合了無現金的線上支付,絕對夠格稱得上是不折不扣的新創。但是,壓低乘車費率、規避法律,也是它一開始的決定。從各國的交通、路政、勞工主管機關以及法院的實證案例看來,這兩家公司即將為其這樣的決定付出代價。
紐約時報也分析說,本案由加州的檢察總長、以及舊金山、洛杉磯與聖地牙哥市的律師起訴,在下級法院已經判Uber和Lyft敗訴,雖然這兩家公司之前請求上訴法官在判決前暫不執行該判決獲准,但上訴法官最後照樣判其敗訴。他們的司機,依法,必須能夠請病假、要求提供超時工作加班費等等一般的勞工權益保障。舊金山市的委任律師說得很明白:“The law is clear: Drivers can continue to have all of the flexibility they currently enjoy while getting the rights they deserve as employees. The only thing preventing that is Uber and Lyft’s greed.”(法律條文是清楚的:司機應該要能繼續其現在所享有之彈性,同時得到他們應有的受僱者之權益保障。這裡唯一的障礙,就是Uber和Lyft的貪婪)
我們再說一次,法律從來沒有跟不跟得上科技的問題。世界各國的法令,都是一種社會的價值判斷標準,創新創業者,不先去找到在「法遵」與「商業模式」上有卓越分析判斷能力的律師,只會在被行政與司法聯手痛打一頓之後哭天搶地喊無辜,有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