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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遠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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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捅出愛滋病.院長醫師輕鬆挺

2011 年 08 月 28 日

台大醫院擺了大烏龍,萬一導致接受移植的病人得愛滋而發病死亡的話,醫生將面臨什麼處罰?

很不幸地,就只有刑法276條,業務過失致死應處5年以下徒刑,如此而已。

媒體上,有人搞不清楚狀況,說要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22條,處3年到10年徒刑,笑掉小編大牙!好,我們就把條文引出來給您看看: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第22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這個條文,只能用來罰故意犯,不及於過失犯!台大醫院鑄下大錯我們都同意,但誰會認為台大醫院是故意讓這些患者染上愛滋病?

台大 關關疏漏 關關過!

【聯合晚報╱記者黃玉芳、李樹人/台北報導】@ http://udn.com/  2011.08.28 02:58 pm

好不容易等到救命的器官,卻造成幾乎百分之百會愛滋感染的遺憾,五名器官受贈者可說是這起烏龍捐贈案最無辜的人。檢視整個移植器官過程中,幾個環節同時發生疏漏,演變成這起嚴重的疏失。

邱姓男子23日不慎在家中墜樓、送到新竹南門醫院被判定腦死,24日家屬同意捐贈器官,成大醫院也接獲台大醫院通知,24日傍晚台大器官移植小組進開刀房摘除器官,摘下的心肺腎等器官,火速移植給台大和成大醫院5名患者,但25日,台大醫院發現檢驗結果書面報告為陽性,緊急通知成大。

現行愛滋病非屬重大傷病加上保護感染者,因此不會特別註記在健保卡上,愛滋感染者若因愛滋病到醫院就醫時,需另外出示全國醫療卡。因此當意外墜樓的邱姓男子被送到醫院急救、判定腦死時,從健保卡無從得知他是否有愛滋病。而邱姓男子家屬沒有聯想到他是同志,屬於愛滋病高危險群,錯失第一道防線。

另外,目前醫院沒有向衛生主管機關查詢列管愛滋病患的程序,而是由醫院自行檢驗。愛滋感染者是在新竹南門醫院捐贈器官,血液檢體送到台大醫院檢驗,台大協調師出差到新竹,和台大醫院檢驗部電話聯繫,不知是檢驗師口誤,還是協調師聽錯,誤將reactive(陽性)當成non-reactive(非陽性),發生嚴重錯失。檢驗書面報告正確,只是移植團隊在摘取器官進行移植時,沒有依規再次檢視,又錯失最後防線。

露德協會秘書長徐森杰也擔心,大眾會把這件事歸咎於應揭露愛滋感染者的身分;但他認為,愛滋感染比照B、C肝、梅毒等其他傳染病,癥結在於醫院應該把捐贈者都當成感染者,作好防護,就不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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