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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en

How to Improve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 Part 1

The only benefit of The Medical Care Act is to patronize voters and deteriorate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化三尺之凍亦非旦夕之功。醫糾法除了一味討好選票進而深化醫病對立之外無任何效益,其蠢無比。其實,回歸事物之本質思考,最近影響民生鉅大卻又莫衷一是的難題並非無解。我試圖在此拋磚引玉,提出A-B-C三個不成熟的思考方向,就教於大家。但在提出之前,以下我將先表明自己的五項認知基礎,如果您我在此已經出現岐異(我並不否認自己一定有盲點),那麼我的解決方向自然也就不值參考了。 一、認知基礎: (1) 絕大多數待在救人前線的醫師,都把希波克拉提斯誓詞裡「為病人謀福」放在心上。他們對事業成功的定義,不僅僅在於自身財富的累積。 (2) 醫師、護理人員、藥師,基於他們所接受到的學術與專業上的嚴格訓練,在第一線上、在第一時間,究竟採取何種救治程序暨方法才適當,應該給予他們較大的裁量空間,在司法上故意過失存否之認定,不宜純依「後見之明」來觀察;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的阻卻違法事由之認定,也必須就此從寬解釋。 (3) 當前健保償付制度與動輒剋扣點值的作法,既不許醫院多賺、又嚴懲申報違規,等同拿刀架在一邊身負救人重任、同時又富具超越常人專業能力的前線醫療人員的脖子上,命令他們辦事。 (4) 在台灣,健保所支應的藥費佔總償付額近三成,比OECD國家的均值高了近一倍。全民健保屬於社會保險,但為討好選民,運作起來像私人保險,除了給人民基本的照護之外,還要管到大家心裡舒不舒服。社會保險,捍衛的是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以藥費支付為例,在同成分、劑型、劑量之條件下,健保局僅須支付學名藥費而非昂貴的原廠藥費,全民健保即可被認為是成功的制度;畢竟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學名藥一旦核准,就已表示其療效與原開發廠藥相同(至於實質上不論醫師或病人認知如何,均非所問,如果要指定使用,超過學名藥的部分均應自付,天經地義)。既如此,健保局自然不該慷他人之慨,對實質相同的東西,支付更高的價格給原開發藥廠。 (5) 民主國家的司法都是不告不理,告而必理。美國的medical malpractice訴訟比起台灣有過之而無不及,醫護動輒得咎,判賠金額還會經常附帶懲罰性賠償金,數十萬至數百萬美金根本就是常態。 因此,如何解決醫病關係之對立,請見下篇〈醫病關係,有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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