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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天遠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間深研科技與商務的事務所,我們精通產業生態及法律實務,承辦過的案件亦常受社會矚目。

我們小而精,所以慎選客戶。

擁有20多年執業經驗、同時投資管理多家科技公司的主持律師,始終逐一把關每個委任案件,團隊亦時時設身處地,協助客戶以最經濟的手段達成商務目標。 天遠深信,空談法律規定毫無意義!

區區3頁的合同,原來「沒那麼簡單」!

2012 年 03 月 12 日

必翔藉著這堂台幣10億元的慘痛教訓,讓所有中小企業知道,就算只是一份小合同,一樣也「沒那麼簡單」。

一首膾炙人口的歌,我們聽見黃小琥唱「相愛沒有那麼容易」、「找到聊得來的伴沒那麼簡單」…那麼,難道只因為公司小、初期牽涉到的金額不大,打一份合同就該那麼容易、簽下個代理權就該那麼簡單?

合同究竟寫了3頁或30頁,一點都不重要。只要是兩邊簽署的文件,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即使只是其中一個毫不起眼的條文,也可能讓其中一方承受意料之外的嚴苛責任。

必翔是一家實實在在研發電動車技術、並且成功商品化,又走入國際的公司,聲名遠播。在1996年還未上市時,打了一份3頁的合同,把5年的獨家代理權簽給了一家英國公司;然而,在5年到期時,代理商依合同的「相同條件優先續約條款」要求續約、而必翔對該代理商的表現不滿意而否定了其續約,代理商於是在英國的法院提起訴訟。必翔為了這個英國的訴訟,找了「理律」、找了「眾達」,這二家都是在台灣相當有規模、號稱能辦跨國案件的大事務所,所內只要是能嫻熟中英文的律師,每小時的費用都從NT$10,000起跳。等到英國訴訟節節敗退,必翔於是決定放棄在英國的上訴程序,把希望寄託在台灣,找了一個收費同樣昂貴的律師事務所「理慈」,因為該代理商必須拿著英國法院的判決,依民事訴訟法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請求對必翔和負責人伍必翔的財產作強制執行;結果不幸,在台灣又是一路輸到底,鉅款之賠付就此確定。

面對這種難堪的結果,必翔決策高層的反應,居然是「英國法院岐視台灣」、「台灣政府不伸出援手」…總之,都不是他們的錯。果真如此?我們想提出幾個問題,釐清本案之原委:

(一)必翔在1996年和代理商簽下5年到期後的優先續約條款時,這個交易結構是否是考慮了必翔長期的利益的結果?公司有沒有真正弄懂其優先權之內容?

(二)5年到期,必翔如果認為代理商的績效不佳無權續約,有沒有祭出必要的措施並保全其未能達成代理合同要求的證據,讓其斷念?還是就直接違約,當成沒這碼事?

(三)2002年,代理商在英國法院起訴,必翔有沒有花時間搞懂律師業的生態、以及每家事務所的strength and weakness,找到最符合公司需要的律師?還是,就單純來台北問哪家事務所的招牌最大,就去辦理訴訟委任,請其派員到英國處理?

雖然是局外人,但依我們對台灣的中小企業的瞭解、以及事後必翔對這件事的回應態度,相信伍董事長當年在簽下這份獨家代理合同時,「沒想那麼多」!反正,這份合約的內容,很簡單,就是「我賣電動車給你、你幫我銷到英國去」!所以,合同裡公司所重視的,多半只是型號、價格、數量、驗收、保固及付款條件…而不是那些拉里拉雜、看起來就是律師玩的文字遊戲。5年到期,必翔羽翼已豐,想必也沒把這個不頂成材的代理商看在眼裡,就根本沒把其優先續約權放在眼裡,自顧自地就開發起業務來,「我不供貨給他,他能怎樣」?最後,伍董事長更想,在台灣找最大的律師樓去辦這個英國訴訟,總不會錯了吧?必翔的股價這麼高,再貴的律師也請得起,還輸得了嗎?

我們誠心講,伍董事長,您錯了,而且錯得離譜!

一言興邦,一言喪邦。任何合同,都可能埋了一句望似不起眼的話,最後才發現其效果和地雷一樣。公司打算從A地前往B地,路徑的選擇,就是合約架構的設計;選好路徑之後的實地勘查,就是一項掃除地雷的任務。同樣要賣電動車到英國,選擇哪個合作夥伴、合約採哪種貿易模式的風險最小、可預期利益最大?選定後,條文中有沒有可能會讓必翔跌跤的風險,是就算不能剷除,也必須提請公司注意的?

等到不想讓這個代理商續約時,必翔又欠缺主動積極的作為,提前針對代理合約可能產生對自己公司產生的攻擊力道打預防針。

在英國本地,有哪幾個資歷與規模均合適承接這個案子的律師事務所?所內的律師背景、專長領域、與收費結構如何?對本件訴訟的這種交易模式,那幾位律師在之前所代理的案件中的表現又如何?這些,都是必翔應該實地在公司所長期信任的法務夥伴陪同下,前往英國做的準備功課。在台灣的理律和眾達,論其實際,並沒有能力和專業人才去處理英國訴訟;就算直接請教陳長文和黃日燦,相信他們也會誠實回答說「在台灣我們沒有能直接幫您處理這種案件的英國律師」;只是,他們會加一句話「但我們和位於英國的…事務所有長期配合…委任我們,一方面可以就近服務必翔…二方面可以在英國當地直接處理訴訟…」,就把必翔為了跨海訴訟所需支付的大筆公費賺到手。

我們很遺憾地看到這種結果;但這結果,是對於企業法務之專業性過度輕忽所導致的。公司內的法務,如果沒有精湛的中英文讀寫、合約架構設計、以及商務談判能力,在這種案子上,就幫不到必翔。台灣的中小企業、公司內的法務部門,可千萬別再因為合同不過區區3頁,而誤以為不需要被認真看待!否則,遷怒於這個原本就欠缺外交實力的台灣政府,是無補於事的!

一堂十億元的教訓 必翔纏訟十年,慘賠十億的孤兒心聲

作者: 文  黃琴雅 | 新新聞周報 –2012年3月8日下午11:31

伍必翔夫妻於三十年前成立的必翔實業, 擁有業界覬覦的電動車與磷酸鋰鐵電池專利技術,歷任總統無不誇讚有加,是扎扎實實的「台灣之光」。然而,必翔與英國廠商因一紙代理權合約的糾紛纏訟十年,伍必翔夫妻飽受歧視、投訴無門,而我國外交官員竟袖手旁觀!官司打到台灣,台灣的法院與政府依然未伸出援手——十億餘元賠償金加訴訟費,一毛都不能少。也許是囿於語言隔閡,又對合約背後的條件與但書不熟悉,輕忽了眉眉角角的殺傷力,讓必翔「賠了夫人又折兵」;但必翔的教訓,確實值得有意擴展海外市場的台灣企業參考。祇是我們不禁要問:當這些以創新技術打遍天下的企業落難時,我們的國家到底在哪裡?

「這個官司的敗訴,證明台灣充滿弱國心態,面對國際商業糾紛,一點都幫不了台灣的廠商,」必翔董事長伍必翔沉重地道出了此刻的心情。「我從來沒有想過這場官司會打輸,而且還輸得這麼慘,」他的妻子、必翔總經理蔣清明話語中充滿了不甘心,乾脆登報表達「台灣法院胳臂往外彎,台灣企業求助無門」來抒發自己的心情,一度還想說,「不如去投共算了」。

纏訟了十年,從英國打回台灣,必翔與英國前代理商DHL (Days Healthcare U.K. Limited,原名DMA) 的合約糾紛一路輸到底,在英國得不到奧援,回來台灣,三審官司依然無法改變定局 ,最高法院已於今年一月三日駁回必翔的上訴,伍必翔與蔣清明夫妻「心痛」的不能言語。

二月二十日,新竹地方法院確定執法,從伍必翔與蔣國清兩人的保證銀行玉山銀行的個人帳戶內扣走了五億七千多萬元台幣(共一二二三萬英鎊)的款項,即將要賠付給前代理商英國DMA,若加上必須賠付的訴訟費用與成本,伍必翔夫婦要賠償的金額高達將近十億餘元。

伍必翔夫婦自掏腰包賠償 必翔沒受損害

身為連帶保證人,伍必翔夫妻並未讓被告必翔公司賠償,而是個人自己掏腰包拿錢出來賠,「我的會計師都罵我笨,怎不早用公司名義提列這本賠償金,但我就是不想讓股東受傷,」伍必翔強調,他們個人扛賠償金,是因為太愛必翔,他們一生的心血都在這裡,不忍股價被打低,讓有心人趁機操弄,害了股東。

相較於過去上市櫃公司不斷出現掏空公司的老闆,伍必翔這對夫妻此舉,是給上市櫃公司老闆很好的典範。祇是,這筆鉅額的代理權賠償金,伍必翔夫婦花得很不甘心。

諷刺的是,必翔位在新竹新豐鄉的廠辦大樓裡,除了擺滿了必翔多款的電動輪椅外,另有一處放滿了「發明家」伍必翔獎杯的櫃子內,還擺滿與歷任總統的合照,從蔣經國、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等人,也包括副總統蕭萬長,每一位總統都給過伍必翔肯定。

甚至,在二○一○年三月與二○一一年十二月,必翔投資的電動汽車與磷酸鋰鐵電池廠分別在宜蘭蘇澳與苗栗銅鑼兩地動土,都邀請時任行政院長的準副總統吳敦義參與動土典禮,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交通部長毛治國、宜蘭縣長林聰賢、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司徒文等人都是座上賓。

吳敦義還在典禮上盛讚必翔是「了不起的公司,有創新與研發能力。」而且他在「二十八年前,擔任南投縣長時,就對必翔的農機搬運車很有感覺。」然而即使政府認為必翔是「台灣之光」,但在他國落難,卻沒有一位行政首長可以幫得上忙。

十年前,一份合同、三張紙,卻要付上十億元的代價,對這對一步一腳印打拚起來的夫妻檔,確實是頗重的打擊。

要繳賠款,才能上訴

時間回到一九九六年前,當時還未上市的必翔,就已經打入歐洲市場,將自有名牌「Shoprider」的電動代步車交給英國DMA公司代理;DMA於九六年被英國愛爾蘭的大企業DCC所併購,成為旗下一家銷售醫療器材的子公司 (後改名為DHL),為求保障,易主後的DMA要求雙方簽署五年的獨家代理權合約,必翔也要求DMA要將市場從英國擴大到整個歐盟,而DMA則有優先續約權。

能夠由國際級大公司協助擴展歐洲市場,伍必翔夫婦非常高興,連大華證券承辦上市時的公開說明書上都把與DMA合作當作是擴展歐洲市場的利多,怎會料到卻是噩夢的源頭呢?

二○○一年,五年契約屆滿,必翔認為DMA銷售狀況不佳,沒有達到每年銷售五千台的契約要求,且僅行銷英國市場,並未打開全歐市場,因而打算收回代理權,但DMA不服,認為自己有續約優先權,但必翔堅持不跟DMA續約,惹得DMA向英國法院對必翔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且以未來代理二十年所賺取的金額做為賠償金計算。蔣清明認為這是單純的商業糾紛,必翔沒有違約、絕對站得住腳,官司應該會獲勝。「我從頭到尾都很有信心。」蔣清明說。

直到二○○三年中,伍必翔與蔣清明夫妻倆,在律師的陪同下到英國法院出庭,在長達一周的審判庭中,英國法官充滿了對有色人種的歧視,「不管你是否懂得英國法律名詞,法官還是要求若會講部分英文,就不能申請翻譯官,「法官咄咄逼人的模樣,我們當場就知道輸了!」蔣清明回憶道。期間,他們求助過外交部,卻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政府對他們的遭遇完全不聞不問,祇能任憑挨打。

最後,○四年一月底,英國法院不僅判必翔必須賠付DMA未來十年代理該產品的損失,還在訴狀中形容「伍必翔是位『 狡猾』的人……,」「蔣清明是個心思縝密的人……」種種歧視的字眼都在這份訴狀中。

伍必翔怎麼也嚥不下這口氣,打算在英國提出上訴。根據英國的法律,在一審敗訴後,想提上訴必須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新事證,另一是一審判決有瑕疵,必翔獲得上訴法官以「一審判決有瑕疵」准予上訴,但上訴許可判決書中給了必翔一個「歧視條件」:點名伍必翔夫婦不是英國國民,在英國境內沒有財產,因此必須先繳交賠款給DMA,才得以上訴。

這讓蔣清明當場傻眼,「DMA是一家經營不善的公司,二○○一年經營團隊已經離開,且現在已經停止營運,僅剩下處理必翔的官司,必翔怎麼放心將高達七億元的資金放在DMA身上,縱使打贏官司,但DMA卻收掉了,我們要到哪裡追討這筆錢呢?」蔣清明無奈的說著。

因此,必翔提出將賠償金交由上訴法院保管的要求,卻被法院駁回,此刻,伍必翔決定放棄英國上訴的機會,「在英國人生地不熟,又不懂法律,」心想回到自己的國家台灣打官司,「台灣法院應該會還我們一個公道」。豈料,官司從二○○四年打到一二年,從新竹地院、高院到最高法院,他場場都敗訴,「台灣的法院全都對英國法院的判決照單全收,」蔣國清至今仍不相信自己會敗訴。

在這長達十年的訟訟中,必翔在英國先後委託過台灣理律與眾達兩大律師事務所擔任代理人,回到台灣,又委託台積電前財務長陳國慈擔任創始人的理慈法律事務所來辯護,這三家在台灣著名、在國際有威望的法律事務所依然無法幫她打贏那「不平等」的商業官司,話及此,沮喪與不滿的情緒,蔣清明溢於言表。

小官司打到大敗 英國法院「歧視」台灣

她心中滿滿怨氣:是對手拿當初上市的公開說明書來反告必翔利用DMA,宣稱必翔有「詐欺」行為、一家經營不善的公司竟可以用未來十年的預期金額來索賠、為什麼原先答應要當證人的前DMA的負責人John躲起來避不見面、為什麼台灣最高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官會如此的重複……這一連串的錯失,導致了今天的結果。

「當大家都以為我們敗訴,應該會先賣在高點股票,」持股三成的蔣清明夫婦曾經被問到說為何他們不先賣股來籌賠償金,蔣清明說,她不願意連累股東,所以即使訴訟十年間,必翔的股價從○一年剛掛牌時最高來到一七五元,一路下挫到現在僅剩下四十元不到,大跌七七%,他們也沒賣出一張股票,若以市值算,伍必翔夫婦已經跌掉七、八十億元,足以拿來支付十次賠償金了。但蔣國清說,她不後悔沒賣股,本著他們經營公司的初衷,對股東負責。

「在我們還沒掛牌前,英國DCC (DMA的母公司) 就曾經有意購併我們,在去年八月,又傳出有五大團體想要對必翔進行惡意購併,把必翔股價打到三十二元,」外有國際訴訟官司、內有禿鷹襲擊,成立三十年的必翔,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打擊,讓伍必翔夫婦很痛苦。蔣清明說,「必翔擁有電動車與磷酸鋰鐵電池的專利技術,是許多相關業者覬覦的對象,我們不能在這個時候倒下去,」十年纏訟雖然很折磨人,但這對夫婦仍堅定地與禿鷹與官司奮戰到底,不賣股票也努力維持股價。

問起伍必翔對這十年官司的感想,他說,自己深刻地明白了弱國與強國心態的差別,「英國人歧視亞洲人,罵過台灣人是住在豬圈,他們的百姓與官員有高姿態的自主性,但台灣法院與政府則採取低姿態,任憑人擺布,」伍必翔說,不論官司輸贏,台灣是國際間的弱勢小國。

這場官司可能囿於語言的隔閡,又對合約背後的條件與但書不熟悉,以至於很容易輕忽合約中眉眉角角的殺傷力,讓必翔陷入「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困境。必翔這堂十億元的教訓確實值得有意擴展海外市場的台灣企業主參考。

或許必翔不諳法在前,然而,對這些憑著一己之力,拎著產品在全世界各地開拓市場的中小企業主而言,當這些企業以創新技術打遍天下時,政府各部門總是爭相錦上添花;一旦在外遭遇困難時,政府單位從上到下則都吝於雪中送炭,祇能任憑他國執法者的宣判,讓業者們不免會心生孤兒般的哀怨,在孤立無援下捫心自問說:「國家到底可以幫我們什麼忙呢?」難怪蔣清明氣得想投彼岸,口口聲聲說為民謀福祉的政府實應深自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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