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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悼NOW.in之死
NOW.in的創辦人Victor Lin(林芳本),在親歷刑事搜索的震撼後,寫下了自己的心聲,節錄於下:
三月二號這一天,這一切都成了泡影,有誰能來告訴我這些付出到底是為了什麼!!??「關掉它。」我聽著命令的語句,帶著無限的驚恐,用我顫抖的雙手在一堆闖入我房間的陌生人面前敲了指令殺死了我的親生女兒Now.in,看見網頁伺服器停止運行的瞬間,我不知道該如何表達我當時的心情….我一直以為法律的目的是在保護好人,然而那天證明我錯了,法律是在保護懂法律、玩法律,甚至能修改法律的人,而難道只因為這樣那些不懂法律的人就該死嗎???? 創新錯了嗎???
我們敬佩創業的精神,本事務所亦同時投資多個軟體start-up並負責營運,但我們絕不同情任何一位因為「不懂」而撞進牢籠的創業家。理由很簡單:
享受自由的人,必須承擔後果。
我們鑽研著作權的理論與實務十餘年,在數位音樂產業之訴訟及商務談判更是親力親為。我們自豪的是,這些年來手上的著作權相關訴訟,無論是擔任被告的辯護律師、或是權利人的告訴代理人,勝率超過八成!對於贏面太低的案子,我們一定儘可能在訴訟程序中,去協同當事人訂出最有利的和解模式,找到保全顏面之退路,承受最小的損害。這幾天拜讀了許多廉價的正義之聲,令人莞爾。倘若智財權是這麼簡單的一翻兩瞪眼,發現個破條文就可以敝帚自珍、野人獻曝、幫Victor平反,那麼這陣子針對NOW.in事件對著作權發表諸多一知半解之評論的網友,顯然都有資格被任命為智慧財產法院的庭長了…所以,我們實在懶得一一批駁他們的童言童語;天真是小朋友們的專利,帶進大人的國度,只會讓事業暴斃。
所有先進國家商務領域的法律,無一不是基於利益妥協,而由壓力團體催生的產物,與道德之關連性極低。因此,「懂法律、用法律、趨吉避凶」,當然屬於事業成功的要素。不懂法律的人不該死;但是,不懂法律卻又高調闖進法律所劃定的禁區,憑什麼不該死?
自由社會,人人有權決定自己的道路。路一旦走錯,如果還能回頭,就只浪費時間與汽油;但如果另闢蹊徑暢意奔馳結果衝下斷崖,自必陷於萬劫不復。享受自由,就該承擔後果。這種死法很壯烈,但其愚勇要不足式。
NOW.in之死,雖不值同情,但其新創之精神仍值悼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