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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侵害著作權,公司判刑又賠錢!
防禦方向搞錯,敗訴事在必然。
橙果有找到真正專業的商務律師來處理嗎?我們懷疑。律師接受委任,有公費收入固然是好事;但是如果案子從專業判斷上該守,而當事人卻拼命在媒體上在法庭上喊打,這種案子接了,對好律師的傷害遠大於金錢利益。不接也罷。
橙果公司為了蘇姓員工的金魚圖設計抄襲陳小姐的著作,刑事上被判罰金35萬(付給政府),民事也被判賠30萬(付給陳小姐)。會被判刑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蘇姓員工被判「故意」侵權違反著作權法91條之後,法院再依據著作權法101條「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橙果公司所作的兩罰判決。民事上,為什麼明明是員工抄襲,公司卻得賠呢?這就要拉回到民法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從法律分析來看,蔣友柏如果真想打好這場官司,有效保護蘇姓員工,也避免自己和橙果公司被判刑而落人笑柄,策略其實很明顯;但可惜的是,師心自用的人,一不會有魏徵送給他逆耳的忠言,二不懂得退求無罪脫身的途徑。
智財權侵害案件,是我們專長的項目。當我們在為被告辯護時,下面幾點基本原則是一定要遵守的。當事人如果意氣用事,通常我們會要求其同意解除委任:
1. 面對媒體時,公司負責人只需低調表示「我們公司向來留意智財權之保護、更尊重創作人的心血。本件爭議之發生我們覺得很遺憾,但會努力配合主管機關調查,還原真相,再向大家報告…」;千萬不要大聲嚷嚷,把提告的人抹黑、或胡亂指控司法不公。
2. 就實際行為人(在本案中:蘇姓員工)在刑事訴訟的答辯上,除非能清楚證明「彼此著作間既非相同亦無近似、自己在創作前無接觸彼此著作之可能」這兩點,否則承認過失並表達賠償意願,是「化刑事為民事」、並且使對方「以刑逼民」之計謀失效的上策。
3. 從公司角度,要把內部控制制度、核決權限辦法…等規定搬出來,說服法官,公司在選任及監督上已經恪盡其責,並且負責人之職務亦不涉入設計發想及創作落實的過程…這樣,從承審法官的角度而言,民刑事責任就有相當高之機會,只由行為人承擔,公司毋須負責。
金魚圖案被控抄襲 橙果2審敗訴
【2011-11-13 TVBS】
蔣友柏橙果設計公司旗下一名蘇姓設計師,4年前幫知名喜餅設計一款金魚圖案外包裝,被台南陳姓女大生控告抄襲她的畢業作品,一審判決無罪,但二審以橙果蘇姓設計師和陳姓女大生是學姊學妹關係,認為蘇姓設計師接觸過原設計可能性不低,判橙果須給付罰金35萬元,另加民事賠償30萬元。
就是因為這盒幫知名喜餅設計的金魚圖案,讓蔣友柏一手成立的橙果設計公司,被控涉嫌抄襲陳姓大學女生的畢業作品,二審判處橙果需付罰金35萬。橙果公司負責人蔣友柏(2010.5.10):「所有東西把它極度的放大,極度的粗邊化,大家看起來都一樣嘛。」
去年5月,蔣友柏出面否認抄襲,但比較一下當時橙果設計師蘇尹曼所畫的金魚,對照原告人陳玥呈的作品,顏色不同,魚鰭一個尖、一個圓潤,尾巴在水中飄的方向也不一樣,但陳玥呈堅持愈看愈像,決定提告。
蔣友柏(2010.5.10):「我沒有做的事情就是沒有做,所以今天不但要聲明我沒有做,我也不會賠償。」
陳玥呈(2010.5.10):「不管怎樣,都是我的東西,我創作的東西,盡力去做就好了。」
檢方認為兩隻魚細部仍有差異,一審判決橙果無罪,但二審經智慧財產權法院調查發現,橙果金魚喜餅設計師蘇尹曼是陳玥呈學姊,加上陳玥呈參加過2次展覽,很難否認蘇尹曼沒有抄襲,因此二審判決橙果敗訴,除須付罰金35萬,民事還須賠償陳玥呈30萬定讞,蘇姓設計師則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但全案還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