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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我送錢…但不送行嗎?
居然有律師同道表示,貪污治罪條例一旦修正、把全部「送賄」的人不管其目的是合法或非法全部都判刑,這樣的條文就能嚇阻行賄…唉,實在不忍心說這些律師太天真。這只表示,大部分的律師都不懂生意人經商的苦楚。我們好好做生意將本求利,對於自己公司在進行的根本本質上就合法的事情,誰願意把白花花的銀子送去給中央或縣市政府官員?
偏偏,相關法律上,有一大堆地方,是留給行政主管機關的判斷餘地、是留給他們去依職權裁量,辦案的時間也是重點。讓你快?叫你等?這中間有多少技巧在裡面,該送錢的不送,惹毛了不該惹的長官,他們在合法範圍內就能讓規規矩矩經商的人生不如死。
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前,為了合法的事情,行賄官員,收賄有罪行賄無罪;如果真修法了,讓行賄的和收賄的一起關,那只有一個結論,就是做生意的人必須透過更精密的洗錢管道把錢送給公務員、公務員也得把錢藏得更巧妙。唉,搞來搞去,只有我們小老百姓最可憐。政府無能約束自己的官員不收錢,就反過頭來欺負小老百姓。
順帶一提,美國在1977年訂立了超級有名的「反國外貪污法案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就更好笑了,它嚴格要求在美國註冊的企業都不准在國外行賄。結果呢?用膝蓋想都知道,還不就是把必須行賄的錢先洗到外國的某家公司,再透過那家公司去行賄?!台灣的例子會不一樣嗎?只要中間的白手套安排得當,錢還能不送嗎?政府請聽好:最壞的都是你們那邊的人,不是我們這邊的人!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你們吃的喝的都從我們口袋裡出,遇到我們合法的事情待辦你們還敢跟我們伸手,當你們的衣食父母,怎麼會如此之可憐!
扁案效應 不違職務行賄也罰 [2011年 10月14日]
二次金改弊案爆發後,揭開台灣大財團送錢給扁家還可全身而退的醜聞,政府補破網修訂《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處罰送錢行賄的財團們,最重可判刑3年,另也將在本會期修改財產來源不明罪,提高刑度遏阻公務員收黑錢。
不溯既往財團脫身
《貪污治罪條例》本只處罰違背職務行賄者,但不罰不違背職務行賄者,直到二次金改弊案揭發財團老闆爭食金控大餅,都是靠送錢才順利併購,且因總統職權連併購案都管得到,因此送錢辦事的財團均無法可辦。立院為遏止歪風,今年6月通過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專門處罰這類送錢行賄者,最重可判刑3年。但因法不溯及既往,二次金改弊案的老闆們全部閃過。
公僕污錢加重刑責
此外,為不讓公務員對貪污收錢心存僥倖,行政院也修改財產來源不明罪,將最重刑度從3年提高到5年,且要求犯貪污罪的公務員只要財產異常增加,需主動交代說明,該法案本會期已送到立法院審議。
律師顏文正表示,這兩條罪的增訂應可嚇阻貪污犯罪。律師陳凱聲也說,新法上路後應會讓想要貪污的人嫌麻煩而不敢行收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