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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美國聯邦裁罰綱領與沙賓法案

2011 年 09 月 16 日

【第伍章 – 延伸閱讀A – 美、中、台內控相關法令】

在美國與內部控制比較相關的法規一個是於1991年生效的聯邦裁法綱領(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1,另一個則是大家可能比較常聽到的,於2002年所制定之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前者是提供法官一個科刑的客觀標準,同時提供企業遵循法令之誘因;後者則是提出許多與公司治理方面相關的改革制度,其中當然有與內部控制制度息息相關之制度,以下將簡單介紹此兩種法規。

參考資料:
1. 聯邦裁罰綱領(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是由美國裁罰委員會於1987年5月提出之法案,並於同年11月經過國會同意後成為正式之法律。其目的是希望能夠提供法官一個科刑之客觀標準,根據個人犯罪行為之嚴重性及犯罪歷史而決定其裁罰範圍,才不會發生兩個人違反同樣的法律,由不同的法官來審理,一個法官給予行為人緩刑,另一個法官卻科最高刑度之情形。其後於1991年5月,裁罰委員會另外提出針對組織犯罪行為之裁罰綱領(Organizational Guidelines),經國會同意後成為聯邦裁罰綱領的第8章。本書所討論之範圍即是第8章關於組織犯罪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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