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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遠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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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全民健保的核心問題

2015 年 09 月 03 日

新聞眼/加錢可選原廠藥 醫療階級化

「……國人就醫用藥將有重大變革。衛福部指示健保署試辦「藥品差額負擔試辦計畫」,明年一月一日起,比照人工水晶體、心血管支架等醫材,針對部分健保未給付的原廠藥,以學名藥價給付,民眾若負擔價差,就能使用原廠藥…」

「……民眾對於藥品常處於資訊弱勢,差額負擔會讓民眾誤以為藥品療效有差異;若是必要使用的藥品,就應健保給付,何必要民眾自行負擔?若訂定差額負擔,民眾就醫會被依財力來分等級,甚至可能引發醫院誘導患者選擇自費藥品,恐造成有錢買生,沒錢買死…」

http://ppt.cc/z90o8

綜觀本篇新聞報導內容,撰稿者顯未探究健保作為「社會保險」的本質為何。

 

對於政府的作為,我很少表達肯定。對於我自己、對我自己所創立的各個事業,更是這樣。不自我鞭策,哪來的進步?

但衛福部的這一步,我則認為,是終於找到正確的方向了。

 

我在四年前受亞洲藥學會 (FAPA) 的邀請,在第一屆學名藥研討會中發表了 “To the rescue of Taiwan NHI”(拯救台灣全民健保)的演說。http://www.eCounsel.net/?p=738

依目前門診藥品健保支付之規定,均由病人按處方箋載總藥費作級距式且有最高上限 (NT$200) 的定額負擔。如此一來,如果醫師要為病人開原廠藥,但同時明明其專利已過期且有同成分同劑量同劑型並且也同療效(理論上)之學名藥時,健保將被迫為了該病人支出遠較學名藥為高的原廠藥費。

因此,我在那次演說中就提到「我們肯定衛生署的用心,讓民眾定額負擔較法定比率為低的藥費;但這應該僅止於學名藥。如果原開發廠的藥已有市面上核准的學名藥可以替代,而醫師或病人指定非用原廠藥不可的話,請改依健保法43條第1項,要求其依Coinsurance的作法作全額比率負擔,這才是社會的公平!倘若衛生署一意孤行(行政程序法第6條禁止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那麼健保局的藥品核價模式,已欠缺正當理由圖利外國原開發藥廠,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他人的主管官員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什麼?

「全民健保是社會保險,但運作起來卻像私人保險,除了給人民基本的照護之外,還要管到大家心裡舒不舒服;這純粹是討好選民之舉動。社會保險,捍衛的是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以藥費支付為例,在同成分、劑型、劑量之條件下,健保局僅須支付學名藥費而非昂貴的原廠藥費,全民健保即可被認為是成功的制度;畢竟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學名藥一旦核准,就已表示其療效與原開發廠藥相同。既如此,健保局怎麼可以慷國民之慨,對實質相同的東西,卻支付更高的價格給外國藥廠?」

一樣米養百樣人。普通病房能住,健保給到那裡就好。有的愛住特等病房,你讓他自費住,理所當然。學名藥一樣能治病,健保也就應該付到那裡為止。

我在這份報告中,講述的,不過就是:社會保險的基本觀念應如何落實於健保藥費之保險補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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