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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遠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間深研科技與商務的事務所,我們精通產業生態及法律實務,承辦過的案件亦常受社會矚目。

我們小而精,所以慎選客戶。

擁有20多年執業經驗、同時投資管理多家科技公司的主持律師,始終逐一把關每個委任案件,團隊亦時時設身處地,協助客戶以最經濟的手段達成商務目標。 天遠深信,空談法律規定毫無意義!

Apple與htc大和解:你只看到皮相!

2012 年 11 月 12 日

2012.11.12

 

話一說得直白,就常引發網友的挑戰。我們大多沒作回應,內行人想必一望即知理由何在。

李白,葬在采石江邊。明朝詩人梅之煥,有一天來到李白墓前悼念,一看…凡是可以寫字的地方,不管是墓碑、或在墓前的一石一木,都有遊客留下的詩句。附庸風雅的假文青也敢在詩聖李白的墓前留下狗屁不通的文字?梅之煥越想越吐血。感慨之餘,揮筆題下「采石江邊一堆土,李白之名高千古;來來往往一首詩,魯班門前弄大斧」…

htc早自2010年中起,就對出廠的Android手機按每支5-10美元的費率,對Microsoft支付專利授權金。這則消息可能大多數人都忽略了。就算現在告訴他們,他們搞不好也認為「Android不是Google的嗎?不是開放原始碼嗎?怎麼可能要付錢給Microsoft?而且還這麼貴?」

到底專利是什麼?專利訴訟怎麼打?一下子說「htc不怕蘋果,有信心打贏…專利戰要全面開打…」,一下子又說「和解對公司是正面的消息」…話全讓你一個人講完、投資人全讓你唬攏得團團轉、你說風是風說雨是雨、要公布和解這種利多消息以前就已經有人開始吃貨…究竟怎麼回事?

htc領導人所發表的談話,很悲哀地,歷來不論是王雪紅、周永明、或張嘉臨(我們也曾撰文,質疑htc財務長張嘉臨說謊)…信實度都不高。htc,別把支持你的國人當白癡!

以下,我們將分成三部分,來戳破htc讓你看到的皮相:(1) 從BOM表觀察,這場專利戰的幕後思惟在哪裡;(2) 專利範圍、迴避設計、和舉發這三種法律概念,如何在htc的心中糾結拉扯;(3) 秤斤論兩看htc的核心價值。

(1)    BOM表與毛利

Acer的ultrabook產品部門如果想為Win 8開新規格做一台筆電,絕對不能少的基本功,就是依該規格,由RD及採購確認BOM表(Bill of Materials,也常被翻譯成料件清單)和相應的直接成本(否則連本都拿不回來,賣一台虧一台,賣越多虧越多,這種事在DRAM產業還挺常見的。附帶念一句馬英九這個衰神,他還曾經肖想慷納稅人之慨當「救DRAM的總統」…有種儘管去瀆職圖利黃崇仁吧…)。第三代i5型號xxxx的CPU,Intel要賣我多少?256 GB的SSD,創見及OCZ各想賣我多少?Win 8標準版和專業版,Microsoft又想從我這裡A多少?……都必須一一確認清楚。

循這個邏輯,htc在著手製造One X之前,就得把BOM表給拉清楚,其中除了要把CPU, RAM, Display等等這些硬件作好採購上的查價與議價外,智財權的費用更不能漏掉。Google就算不為了htc在手機裡使用Android而收費,但整支手機的軟硬體及UI的設計會不會侵害到別人的專利權?如果會侵害,是在哪個地區(專利是屬地主義,在那個國家有登記才有權利)侵害?如果事先申請授權的難度太高或成本太貴,能不能更改設計(這就是以下要談的迴避設計 – design around),變成不侵害?BOM有關的資料沒啥秘密,上iSuppli或IDC的資料庫,付錢就能隨時買到。

【售價 – BOM cost = 毛利】,這樣大家就知道BOM表對公司的股價影響之鉅。htc原先的BOM cost裡,勢必已經納入了要支付給Microsoft的權利金,但在這次的和解成立之前,顯然不會反應到要支付給Apple的權利金。如果回到最初,htc就乖乖地向Apple申請授權,並且把這部分給反應進去(而非對Apple「全面開戰」)…很簡單,毛利率就自然會往下掉、股價也就不會那麼好看(寧可死鴨子嘴硬去打仗是吧?)。但至少,這樣穩健的一步,能保障公司不會橫遭如此之高的禁止交貨及商譽的損失、也不需要支出千餘萬美金的律師費(我依經驗敢賭htc起碼已經燒了這些錢在美國律師身上,但htc一定不敢公布)、也不用沒頭沒腦花三億美金向VIA買S3 Graphics、再付個七千五百萬美金向ADC Telecommunications買了一些據說是與LTE有關的專利了!這些錢總和不低於三億八千萬美金,倘若依媒體估計這次的和解內容每支要付給Apple的權利金在美金十元左右的話、再依據htc預估今年的出貨量大概只有三千多萬支,這實質上等同(甚至超過)全年度要付給Apple的權利金了!再從另一個角度看,htc近年來每支手機的平均出貨價格都在美金三百元左右,十元的權利金已經高於3%。倘若htc的毛利再往下砍3%,會讓市場怎樣看待這支股票的價值?想也知道。

因此,本件【和解】如果真的要支付授權金給Apple,而htc又夠誠實,而那該告知大家,它是利空而不是利多!

( 2)   專利範圍、迴避設計、和舉發

這個社會對於自己不懂、又覺得很複雜的東西,多半就是「敬鬼神而遠之」,聽聽就好,不太願意花點力氣把它搞清楚。其實,真的花點時間讓我們解釋一下,也沒那麼難理解。

專利,絕大多數沒啥了不起。它不過是我們學法律、搞技術的人在玩的一種「文字遊戲」。在每份專利申請書裡,都必須以條列式地載明「申請專利範圍」,把你想要保護到的特定範圍,給圈出地盤來。如果審查委員認為你所寫的看起來還算新穎(沒別人寫過這樣的玩意兒)、而且似乎又可以在產業上加以利用、而且又應該比目前的方法進步,就會准你的申請。我們就拿一個htc的和LTE有關的在台灣申請的專利(目前還沒准)當例子來說明好了。

這個專利的申請號是100123827,它的名稱是「處理行動裝置之性能資訊的方法及其通訊裝置」。在申請時,依法必須載明「專利範圍」,這是作為日後確認他人有無專利侵害的文義界限(至於確認有無專利侵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訂立了專利侵害鑑定要點,這向來被法院拿來作為最重要之參考):

1.一種處理一無線通訊系統中一行動裝置之性能資訊的方法,用於該行動裝置,該方法包含有:設定一第一裝置性能,其可由該無線通訊系統之一網路端之一傳統基地台所辨識;以及傳送該第一裝置性能及一第二裝置性能至該網路端,以傳達該性能資訊至該網路端,該第二裝置性能可由該網路端之一先進基地台所辨識。

2.如請求項1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第二裝置性能係該行動裝置之該最佳性能。

3.如請求項1所述之方法,其中設定該第一裝置性能,其可由該無線通訊系統之該網路端之該傳統基地台所辨識之步驟包含有:根據該行動裝置之該最佳性能,設定該第一裝置性能,其可由該無線通訊系統之該網路端之該傳統基地台所辨識。

4.如請求項1所述之方法,其中設定該第一裝置性能,其可由該無線通訊系統之該網路端之該傳統基地台所辨識之步驟包含有:根據該行動裝置之一選擇,設定該第一裝置性能,其可由該無線通訊系統之該網路端之該傳統基地台所辨識。

5.如請求項1所述之方法,其中該選擇係由該行動裝置之一使用者所輸入,或預先定義於該行動裝置中。

6.如請求項1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第一裝置性能係相關於該第二裝置性能。

7.如請求項1所述之方法,其中該傳統基地台支援一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標準,其版本係相同於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九版本或早於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九版本;該先進基地台支援該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標準,其版本係相同於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版本或晚於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版本。

8.如請求項7所述之方法,其中該第一裝置性能係ue-Category欄位中第一種類(category 1)至第五種類(category 5)中一種類,以及該第二裝置性能係該ue-Category欄位中第六種類(category 6)至第八種類(category 8)中一種類,該ue-Category欄位係定義於該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標準中。

9.如請求項8所述之方法,另包含有:若該行動裝置設定該第二裝置性能為該第六種類(category 6)或該第七種類(category 7),則設定該第一裝置性能為該第四種類(category 4)。

10.如請求項8所述之方法,另包含有:若該行動裝置設定該第二裝置性能為該第六種類(category 6)或該第七種類(category 7),則設定該第一裝置性能為該第一種類(category 1)、該第二種類(category 2)、該第三種類(category 3)或該第四種類(category 4)。

11.如請求項8所述之方法,另包含有:若該行動裝置設定該第二裝置性能為該第八種類(category 8),則設定該第一裝置性能為該第五種類(category 5)。 

落落長11項,這專利到底要幹啥還是很難看懂對吧?這時就可以先拉回其申請書裡的「專利說明」部分,摘錄如下:

當用戶端傳送對應於先進技術的性能資訊至傳統演進式基地台時,傳統演進式基地台無法辨識對應於先進技術的性能資訊。在此情形下,由於傳統演進式基地台不了解用戶端之性能,傳統演進式基地台可能會基於保守的原則,視該用戶端為一性能最差之用戶端。接著,傳統演進式基地台會設定僅能維持基本通訊需求的系統參數,即最低資料速率的傳輸。換句話說,傳統演進式基地台及用戶端會使用最差性能來相互溝通,其低於傳統演進式基地台及用戶端所能支援之性能。不僅用戶端會遭受效能損失,系統的輸出也會因此降低。因此,當用戶端支援先進技術,卻處於傳統演進式基地台的涵蓋範圍時,如何使用最佳性能來與傳統演進式基地台溝通係一待解決之議題。因此,本發明之主要目的即在於提供一種方法及其通訊裝置,用於處理行動裝置之性能資訊,以解決上述問題…

很好。那麼,Apple如果為了要創造一種方法及通訊裝置,來改善LTE手機處於傳統上的3.5G基地台覆蓋範圍時的性能最佳化的問題時,是不是就必然會侵害到htc的這篇專利(假定它被核准)呢?未必。

在這樣的發明專利侵害與否的判斷,首先要依「全要件原則」作比對。也就是,在專利侵害訴訟中,須先分析專利權之申請專利範圍(的任何一個獨立項)所有構成要件,以及被告對象之所有構成要件,兩者逐一比對。若被告對象具有申請專利範圍的每一個構成要件且其技術內容相同,侵害才成立。換句話講,缺少了一個構成要件,基本上應認為沒有侵害。這樣太嚴苛了對吧?所以,在實務上,還要再引「均等論」來作為判斷基礎,這是對於在專利權人獲准後,有別人把該發明之構成稍作改變,以迴避專利權。雖然改變其構成之一部分,使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構成要件不完全相同,該情況可以被認為是均等之行為型態;只要該行為型態在發明技術範圍之判定上係屬法律上之均等概念,還是會被認為專利侵害。

因此,反面來講,只要不符合全要件原則、又在法律上被認定並不均等,縱使Apple所使用的技術與htc的這篇LTE專利要達成的目的相同,但是也不能認定Apple是侵權的,這就是業界所稱之迴避設計。它不但合法,更是被允許鼓勵的行為,這樣才會催生更新更好的技術。

再來,縱然Apple要讓它的行動裝置支援LTE、而且又覺得htc在專利申請的範圍內的作法還不錯,不想作迴避,就當然會侵權嗎?答案依舊是未必!為什麼?因為htc的專利一樣可能被舉發,然後撤銷掉!

就以我國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而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什麼狀況會讓法院認為htc的專利權有撤銷之原因呢?就是,當時智慧財產局不該核准專利而核准了!比方說,htc所提的方法,「當時,只要是業內的人都知道可以這麼做」、或是「早就有國內或國外的文獻講過了」…

這樣看來,真正很強大的專利,一方面符合「你想迴避設計都迴避不了」、二方面又能夠讓「你想撤銷我的專利都找不出理由」的,有多少?講實話,真如鳳毛麟角。絕大多數的專利,都沒比垃圾好到哪兒去。htc想靠著它東拼西湊搞來的LTE專利來咬死Apple,路還遠得很。

  (3)  到底htc有什麼核心價值?

我們早就講過對Apple的這種仗不是htc能打的、該打的。王雪紅對宏達電的技術有信心?那妳幹嘛花股東的錢,出了天價買S3 Graphics又向ADC Telecommunications買LTE什麼鬼的再向Google花錢借了一堆炮灰(結果這部分被ITC的法官剔除,認為htc根本不算真正的所有權人,不准以這些東西來告Apple)?

htc走了一大圈回到原點,股民該不該火大,罵周永明腦殘:何必浪費我們的錢搞到遍地烽火、害我的股票價值隨著你的市占率如自由落體般從雲端墜落?「為了保毛利、固股價,就亂打仗、白燒錢」?

10月26日張嘉臨在法說會裡報告htc在今年第四季的毛利將會再從25%掉到23%,股價立馬重挫,我們就能看得出來,htc撐著不向Apple拿授權,有沒有美化帳面(window dressing)的心機存在。更難看的是,這波重挫後才不過幾天、於即將公布此和解之重大訊息前,又有買單敲進甚至拉到漲停,純屬巧合,絕無內線?見鬼!

綜上,我們最看不慣的就是htc的領導階層信口開河,猛吐自己都不相信的屁話。他們公司從上到下讓內行人看笑話的過度自負,也無法不讓我們論定一般投資人要碰這種股票最好三思而後行。然而,這家公司,確實具有一定的技術能力與團隊組織;縱然前有Apple及Samsung壓著,後頭中興華為小米及白牌手機又逼著它喘不過氣,最後還衡諸行動裝置製造商的門檻並不像TSMC這麼高,它在長期的投資價值而言,大體上應該還能與Acer打個平手。只是,萬一投資人想用台灣之光的心態看它、給它過於在實際上所配得的股價premium,就恐怕只能用愚忠來形容了…

專利大戰雙贏 宏達電、蘋果和解

【2012-11-12 聯合報╱記者羅介妤、林詩萍/台北報導】

宏達電與蘋果昨天發表聯合聲明宣布,雙方已達成全球和解協議,撤銷所有專利訴訟,並簽訂為期10年的專利授權契約;兩造握手言和,爭訟兩年多的專利權大戰宣告落幕。

聯合聲明中,宏達電執行長周永明表示,「很高興能和蘋果達成和解,宏達電得以更專注在創新,而非訴訟」;蘋果執行長庫克也表示:「對於和解感到欣慰,將來會繼續聚焦在產品創新。」這是蘋果首度與其他公司聯合發表聲明。

宏達電董事長王雪紅也說,這次跟蘋果和解,對宏達電來說是正面消息,對台灣來說也是一件好事。

至於和解金是多少?雙方都不願透露。法人推測,此次宏達電與蘋果採行專利「交叉授權」模式,預估支付給蘋果的權利金,最多每支不超過5美元(約合145元台幣);據了解,宏達電目前旗下Windows Phone付給微軟的平台權利金也約5美元,蘋果的權利金與微軟相當。

法人表示,宏達電會不會把多付給蘋果的權利金,轉嫁給消費者?未來宏達電的新機價格值得關注。

宏達電昨天表示,這項和解授權契約對公司財務無重大影響,先前發布的今年第四季財務預測不變,營運目標仍維持在新台幣六百億元。

宏達電與蘋果的專利權之爭,始於2010年3月蘋果首度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德拉瓦州地方法院控告宏達電侵犯蘋果底層結構、使用者介面等二十項專利。

事隔兩個月,宏達電反擊蘋果,向ITC反控蘋果侵犯宏達電五項專利。蘋果不甘示弱,同年六月又再次向特拉華州地方法院控告宏達電,侵權項目增至二十二項。雙方你來我往,去年十二 月ITC最終裁決,宏達電只侵犯蘋果一項專利。

本月底,宏達電與蘋果的專利訴訟最終判決即將揭曉;未料雙方已言和,上演大和解;不確定因素消失,未來新機出貨美國也不再受阻,對宏達電股價將有正面激勵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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