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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遠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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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20多年執業經驗、同時投資管理多家科技公司的主持律師,始終逐一把關每個委任案件,團隊亦時時設身處地,協助客戶以最經濟的手段達成商務目標。 天遠深信,空談法律規定毫無意義!

金管會STO (iii) - 證券自營商?

2019 年 07 月 03 日

「證期局」的領導,平常四處巡視、出國考查,不僅官大,學問更大。一般新創圈應該不知道他們手上的棒子有多大吧?!不但能管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證券經紀自營承銷商以及投信投顧等公司,甚至還能管到KPMG, Ernst & Young, Deloitte, PwC這些會計師!這幫人一發火、腳一跺,101和南山廣場就得塌一半;難怪那些平常以賓利或賓士代步趾高氣昂的大鱷,對這些長官基本上也都得言聽計從,不敢得罪。

吹捧領導我們沒興趣,本文只想探究事物之本質,所幸證期局沒半點權力去律師的背後捅刀。再加上,他們弄出的這套沒常識的規定,叫人愈看愈火,只能藉此一抒胸中塊壘,訴諸輿論了。

二、 買賣規範:(一) STO買賣方式:由平台業者申請取得證券自營商執照,對STO進行議價買賣,平台業者為每筆交易之相對方,另為供市場遵循及價格形成,平台業者應本於專業判斷,視市場狀況適時提供合理之參考報價(應採雙邊報價),且僅限單一平台交易。(二) 交易額度限制: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對每一STO案持有餘額不得逾30萬元,另每日每檔STO之交易量不得逾該檔STO之發行量50%。(三) 其他機制:為達對價格異常波動之STO適時冷卻的效果,將訂有相關價格穩定機制。
三、 STO買賣平台業者:(一) 資格條件:應取得證券自營商許可證照,最低實收資本額為1億元,營業保證金1,000萬元。

證券自營商?幾個月前新聞即已披露,談到金管會今年對虛擬貨幣的規範方向是要求業者取得這個執照。我當時和業內的朋友聊起都說「太瞎了… 不合證交法的邏輯… 腦袋的洞是得破到多大才會指鹿為馬…」,不料等頒獎典禮的信封拆開結果公布,居然這是真的!

沒碰過證交實務的,大概分不清楚證券商分成經紀、承銷、和自營是怎麼回事,本文還是稍作解釋好了。此外,大家或許還會再問一句「虛擬貨幣交易所呢?怎麼在金管會這套規定裡完全看不到了」?

所有發行公司要推的security token,基本上都會被認定為證券;不論是BitoPro, MaiCoin, BitPoint, ACE, 數寶、或是剛剛才宣告停業的Cobinhood… 這些在執行各種幣別之pairing與競價撮合的業者(不論是僅提供幣幣交易,或還帶上了法幣),不就等同證交法上的「證券交易所」了?在此多話一句,為免誤解,大家可千萬別以為表面上不說自己做的是STO,而改換名詞成ICO, IEO這樣就躲得掉「證券」這二個字。SEC主席Jay Clayton早就解釋得很清楚,目前市面上的token全部屬於證券,除非其token並非由某家業者為了募資而發行的真正「去中心化」的(像比特幣、以太幣這種)才能豁免。

關於英國國會,有一句引以為傲、但看起來像笑話的格言是 “Parliament can do everything but make a woman a man and a man a woman.” (國會除了把女變男或把男變女以外,想幹什麼都可以)。台灣的證期局想必也有類似的信念,認為只要訂出規定,虛擬貨幣交易所就可以(或更精確地講,「應該」)轉骨變成證券自營商。

證券自營商,是用自己的資金、為自己之利益與計算而進出股市(而非代理他人買賣) 的,也是是證券交易市場的三大法人之一 。經紀商,則是代理買方或賣方,去股票交易所裡進行撮合的中介角色,一般稱作「號子」,其收入來源是成交金額的千分之1.425(買進或賣出都收)。至於承銷商,主要在辦理上巿櫃的輔導、股權分散、以及掛牌股票之代銷(不承諾能全部賣出)或包銷(由承銷商先買斷全部承銷股票再轉賣給投資人)。

自訂價格,掛單買進或賣出任何種類的虛擬貨幣以及撮合成交的行為(不論其對價是以他種虛擬貨幣、USDT或法幣去支付),本質上與買賣台積電鴻海的股票一般無二,這行為不正是股市法人或散戶透過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上完成的嗎?至於與ICO/STO的發行者簽約,先從理解其商業模式開始、再到為其寫出白皮書並帶著他們去對投資人路演、最後把token發售出去取得比特幣以太幣或法幣的工作,本質上不就是承銷商?換句話講,站在證交法的角度,現在證期局這篇廢文想規範的業態,都和自營商八竿子打不著邊; 如果要讓現在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去拿自營商執照,無異於削足適履。

最後,這是台灣近年來逐月對各證券商的家數統計。

要虛擬貨幣業者去拿「自營商」牌,資本額一億保證金一千萬;這生意誰要做?

姑不論寫那篇廢文的,根本就是眼瞎耳聾沒搞懂虛擬貨幣交易所之實務,就去亂點鴛鴦譜;近年來台灣沒半家獨立的自營商,原因很簡單:一群人想集資幾億來玩股票,弄個「飆股Line群組」還自由自在,開設自營商去大模大樣地進出?動見觀瞻,自縛手腳,為何而戰?除非腦殘,誰會去幹那種無聊事?那現在,對虛擬貨幣業者,證期局又是在推什麼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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