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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遵循律師 (iii):犯法被抓沒在怕的Google
今天華爾街日報這篇Google to Face Multibillion-Euro European Union Antitrust Fine(Google即將因為反托拉斯案,遭歐盟判罰數十億歐元),正好呼應了我們向來對於「Compliance 法令遵循」之理解。
古哥,有的是超猛的市占率(瀏覽器破六成、搜尋引擎破九成、數位廣告吃掉全球三分之一)、有的是滿出來的鈔票(2018年第一季,手上的現金與約當現金加上短期投資就狂破美金一千億,另外還有約二百億的應收帳款,長短期負債全部加總小到微不足道)、有的是傲視群倫的產品毛利率(高於75%,反觀我們EMS廠可憐的毛3到4…),有的是大規模的in-house與外部律師兵團,再加上一年廣告費飽賺七八百億,怕不怕違法?
如果它一違法就被抓、一罰就是二千億,肯定怕。敢不敢一犯再犯?肯定不敢。
但是,畢竟歷來再怎麼罰,都只拔到九牛一毛;在2017年,我們曾經以「當它大到毋庸顧慮別人死活,就把你我的頭踩在腳下」,報導它因為 ”abusing the dominance of its search engine to skew search results in favor of its own comparison-shopping service”(濫用自身搜尋引擎的優勢地位,在網購比價服務上刻意貶抑競爭對手,拉高自身服務的搜尋排名) 而遭開罰24億歐元的事。
結束了嗎?還沒。A third formal probe into Google’s AdSense for Search advertising service is still under way.(第三件對Google的正式調查 – 針對其AdSense廣告服務 – 仍在持續進行中)。那部分具體指涉的犯行是,The EU criticized restrictions in contracts for placing ads on websites including retailers, telecommunications operators and newspapers. The company prevented customers from accepting rival search ads from 2006 and maintained restrictions on how competitors’ ads were displayed when it altered contracts in 2009.(歐盟對其於零售商、電信商及報紙之網站上置放廣告的合約,作出批評。Google自2006起,禁止其廣告客戶接受對手之搜尋廣告;而自2009年調整其合約後,仍對其競爭對手廣告之呈現方式作出限制)。
Don’t be evil 不為惡?Strict compliance 恪遵法令?
最好是。
在每一隻跨國巨獸的商業算計之下,只要(被抓到的風險百分率 x 被判罰的最高金額)還稱得上在可控制範圍內(年廣告營收七八百億毛利率近八成,就算年年EU開罰幾十億,把它視為營運的必要費用又怎樣),上頭那種話就純粹只是拿來講給外行人聽的、是呈給各國政府作表面功夫的。
這,才是真正內行的法遵律師的思惟。
台灣如此之小、地位如此之低,還整天沒事把我們拼了老命還擠不進去的國際組織各種規範(我們就別一一細數了)套在自己脖子上,美其名為盡一個世界公民的義務,但這究竟划不划算?
看看蔡英文馬英九,再看看Google… 我們,真的好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