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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的基礎觀念:絕對的信賴保護不存在
財務難撐,放棄承諾又何妨
近來,指責軍公教「爽」退之聲浪不斷;的確,我們所繳納之稅款中,有相當大之部位被撥充支應以前的政府對其員工之退休金之承諾,這不論從任何角度看,都令人難以忍耐。
不過,為已退休之軍公教緩頰的立論,亦非無理。他們當年進入公家環境上班,所取得之薪資、退休條件、以及退休後之給與,都是依法按政府之承諾所取得之權利,他們信賴政府制度,何錯之有。更何況,如果是在經濟大起飛之年代,前往私部門上班所取得之報酬確有可能遠高於公部門,軍公教人員願意領取相對之低薪,換取終身之保障,在那種情境下亦非不能理解,也不值你我事後批判。
但是,台灣陷入財政困窘、國債高築屢屢破表,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等之政府原始承諾繼續支付退休金將會導致政府投資倒退、人民工作意願降低、國家發展遲滯… 都是事實。不朝減少給付之方向進行改革,淒慘的希臘,是很好的借鏡。
我們在這裡,謹提出幾個法律上已經存在的概念,給大家參考,希望能有助於終結抽象理念式的辯論,回歸到以現在政府的合理財務負擔能力為基礎,去務實地解決爭議。簡單一句話的結論,就是「絕對的信賴保護不存在」。
給付在經濟上不能、情勢變更、可歸責性
(1)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民法第246條第1項
這條關於「給付客觀不能」所帶出的法學討論,有相當一部分就在於「經濟上不能」的態樣。講成白話文,雖然雙方已經訂立契約,但如果契約裡要求一方所承擔的義務,在經濟上不可行,這就是經濟上不能,比方說「A與B訂約,由A支付一千萬台幣,B必須在一年內造出一艘能夠進行大海撈針任務的特用船隻」。由此看來,白紙黑字的承諾,不論以法律或以契約作成,也不論承諾人是政府還是企業還是個人,真的都得「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地遵守不可嗎?
(2)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民法第227-2條第1項
情事變更?經濟環境嗣後變差,當然屬於情事變更,對吧! 顯失公平?如果繼續照原定年金標準支付,將拖垮財政、擠壓其他同樣重要之預算科目,當然也算顯失公平,對吧!那麼,原定給付額度之刪減,也就成為可討論之題目,對吧!由此看來,白紙黑字的承諾,不論以法律或以契約作成,也不論承諾人是政府還是企業還是個人,真的都得「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地遵守不可嗎?
(3)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第225條第1項
如果債務人已經盡力,但偏偏以業界之工藝技術水準,不管怎麼樣都無法達成所承諾的產品品質,那麼這樣的給付不能,是否還可歸責於他呢?如果有可能可以被認為債務人是不可歸責的,那麼縱使發生了給付不能的情況,法律就會免除其給付之義務。同樣地,如果無法期待債務人能預見訂約了數十年之後的經濟情勢之改變,那麼,債務人那時發生了給付不能之情形(以政府而言,如果財政已經到達舉債上限、或是為了退休金之支應而將擠壓其他政府之義務因而產生法律衝突之情況…..),免給付義務就會成為必然之結果。由此看來,白紙黑字的承諾,不論以法律或以契約作成,也不論承諾人是政府還是企業還是個人,真的都得「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地遵守不可嗎?
我們不應指責原有之軍公教不正義,那不是他們的錯。但是,現在政府一窮二白,而正義又是必須付出代價的;這代價如果高到一定程度,人民揹得動嗎? 政客能強以正義為名,要求人民揹一輩子嗎?畢竟,法律是死的但經濟是活的,而脫離現實的承諾只是口號。最終,錢如果給不出來還是得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