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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遠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間深研科技與商務的事務所,我們精通產業生態及法律實務,承辦過的案件亦常受社會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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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串流業者 vs. 著作權人

2014 年 11 月 06 日

娛樂重擊PUNCHLINE是個值得期待的新媒體,但是每每談到數位音樂,立論始終極其薄弱。事實描述漏洞百出不說,批判觀點更是庸俗到不堪入眼。所幸,這個新媒體集團從國威兄到編輯群都是真心誠意的經營者,也期盼他們能不斷鞭策撰稿的作者成長。

這篇日昨刊出的文章( 你知道嗎?Spotify其實並沒有幫到音樂人 ),純屬無稽之談,連真相的邊都摸不到。看得出來,作者一沒有著作權法的專業、二欠缺音樂產業的歷鍊、三更搞不清楚串流業者與權利人所構築的生態系。

PChome網購,年營收二百億。其他叫得出名號的電商、團購還有一大堆,即便是單做衣飾或化妝保養品網購的也有好幾家,年營收也總能用十億作單位來算。這還只估到占全零售業不到10%的線上銷售,沒全部加完就破了千億;線下零售市場一年好幾兆,更是大家的常識。

數位音樂呢?家喻戶曉的KKBOX在台灣的付費用戶假設有六十萬好了,每月$149,營收也不過就是十億。至於第二、三名,全都是阮囊羞澀、每個月不靠著富爸爸接濟補貼就活不下去的小角色,不論技術力或商業觀照都差KKBOX太遠。音樂的線下生態呢?賣CD很讚,大家可以自己去算。演唱會?別鬧了,把全台灣的live house的票房加總整年也沒十億,大型的五月天阿妹江蕙JOLIN… 數數看場數有多少,再怎麼加了不起也就三四十億。

所以,不管線上線下去算,音樂這個產業都太小,弄明白數位音樂的人更是少之又少。不懂無妨,想寫之前先請教專家是你們該做的功課。娛樂重擊這篇 “Mitzuno shizuku” 的信筆胡謅,實是體現了作者和編輯的無知。

這篇道聽塗說,我們就拿其中四則評論一一反駁。

Spotify其實並沒有幫到音樂人

羊毛出在豬身上,狗來買單。這是互聯網世代的思惟之一。這個都不懂,真的別來班門弄斧。如果Spotify有曝光效果,就能幫得到音樂人。音樂人要搶曝光,就算一毛錢都拿不到也願意把自己的MV放上Youtube,以前上電視打歌還要錢,Spotify現在幫忙曝了光還寄支票,不論支票金額是多是少,到底曝光這件事情是有幫到音樂人還是沒幫?

最後再講講古。進入21世紀之後,CD銷量早已鉅幅下滑,出現iPod, MP3 player以及CD ripping以及線上和夜市賣盜版音樂光碟這種事情應該怪不到串流音樂業者吧?

還記得當時兩家P2P業者Kuro和ezPeer?2004年KKBOX問世之前,那兩家公司一毛錢都沒付給任何音樂人,專幹百分百的海盜。國外呢,也早在Spotify和Pandora等出現前就有一堆超狠的P2P,從Napster到eDonkey和BT等等,都別說音樂了,連電影和其他侵權內容都一次掃光,哪個權利人有因此而得到任何對價?

現在合法的數位音樂平台已經成為主流媒體之一,任何音樂人都有權選擇自己作品呈現與問世的方式。有的人可以只透過Youtube去發行MV,有的人可以只上Spotify等串流服務,有的人也選擇只出實體CD。至於哪種容易被盜版,如何才能賺到更多的錢,本來就是音樂人自己的生意經。

難道就因為你搞音樂,是藝術家,神聖不可侵犯,所以大家要把你捧得高高的,想辦法讓你賺更多的錢?你難道就不需要作商業思考?要哪個傻蛋真有這種思惟的話,還是把自己鎖進象牙塔吧。我們沒有你的音樂,是絕對死不了的。

根據眾多音樂人公開由Spotify領取的支票來看,獲得大多數和付出不成正比

「…Lady Gaga的Poker Face在Spotify上播放了100萬次,但收到的錢,只有167美元…」

這說法早就被重重打臉了,作者還在瞎傳。Spotify付70%的營收給著作財產權人,要打交道的對象包括:

  1. 音樂著作即詞、曲、編曲權利人;
  2. 錄音著作權利人 – 主要是唱片公司;
  3. 具有Internet公開傳輸權之權利人 – 經常是著作權仲介團體例如台灣的MUST。

總括用這70%去回算,每一次串流播放,Spotify要付出給這些權利人的錢都不低於US$0.006,因此100萬次的播放總共要付出去的就是US$6,000。看清楚,那一百萬次所付給Poker Face這首歌的相關權利人的錢至少是六千美金好嗎?OK,那又怎麼跑出來的$167呢?唉,上面abc三項還聽不懂嗎?這純粹看這些搞音樂的人內部怎麼喬彼此利益分配,干串流業者哪門子事。之前KKBOX付了高額權利金之後還曾經被音樂著作(詞、曲)權利人告上法院過,就因為他們想得到的分配比例和唱片公司喬不攏,把一口氣全出在串流音樂業者身上。那些訴訟我都經手處理過,最後營收拆分的比例也都是內部妥協的結果。

音樂串流服務收取一個月149台幣(或10美元)的月費,看似像是付錢支持正版,其實卻是進入了一個不公正的食物鏈

上面解釋過了,這個食物鏈是原本音樂產業裡自訂的,不管公不公正也只能讓他們這些音樂人內部去搞定,拿這個來幹譙串流業者,智障還有底限嗎?

串流音樂實際上是無利可圖的,用戶愈多,錢賠愈多

傻瓜都知道KKBOX靠著音樂串流,早就在帳面和實質上都已經有了相當可觀之盈餘,在台灣的營業主體是「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幫了它的股東包括中華電信在內多年來創造了很棒的利潤。此外,它光是台灣地區的營運預付暨拆分給音樂相關權利人的錢,每年都多達好幾億新台幣。再者,KKBOX海外控股公司的股票也有一堆人追捧,新加坡的GIC不也才搶著投了30億台幣下去?這些公開訊息作者都不知道,數位音樂產業的文章輪得到他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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