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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天遠律師事務所

這是一間深研科技與商務的事務所,我們精通產業生態及法律實務,承辦過的案件亦常受社會矚目。

我們小而精,所以慎選客戶。

擁有20多年執業經驗、同時投資管理多家科技公司的主持律師,始終逐一把關每個委任案件,團隊亦時時設身處地,協助客戶以最經濟的手段達成商務目標。 天遠深信,空談法律規定毫無意義!

第三方支付:法令落伍?

2013 年 03 月 31 日

最近網路圈火熱的議題,就是第三方支付。好多人整天吵要修法,大意是不修法就表示台灣落後、台灣對不起新創產業。

我們先講結論好了:「第三方支付,法令規範並未禁止,只是怎麼做的問題」。說法令落伍必須要為其修正的人,充其量不過「項莊舞劍,意在沛公」,若非資質愚魯、即係別有所圖。

為什麼會有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的源起是什麼?以下的說明,應該連馬英九都能聽得懂。

「雙務契約無法達成同時履行」且「缺乏信任基礎」,是第三方支付的存在條件。網路交易上,如果這二個條件有一個不成立,第三方支付都很難會有發展。

雙務契約,就是交易的兩邊互負義務的契約。以買賣關係為例,賣方的義務在於提供商品,買方的義務則是交付價金。那什麼叫同時履行?比方說,走進超商,從冰箱裡拿出一罐汽水,再從口袋裡掏出$18或悠遊卡,到櫃檯讓店員刷進POS並且付款完成交易,就立馬開瓶解渴。這叫同時履行,也就是:買方義務和賣方義務同時完成。

但是,商業交易,萬一要透過空運或海運貨物呢?很明顯,買賣雙方不可能同時履行,彼此間的互信基礎也比較薄弱。賣方如果先把商品裝上貨輪,會擔心拿不到錢;買方萬一先付錢,會擔心收不到貨;因此,早在17世紀,就已經有信用狀這種機制。在出貨之前,買方就安排銀行開立信用狀交給賣方,一出貨,拿著貨物裝船的證明文件和信用狀,賣方就可以直接去銀行押匯領錢;至於買方,也會收到「提單」,不但確保貨物已裝船,而且船一到指定港口,就可以拿提單去領貨。在這種交易安排下,銀行就是第三方,其支付模式輕鬆解決了「雙務契約無法達成同時履行」且「缺乏信任基礎」的問題。幾百年過去現在都已經21世紀了,還以為用力喊第三方支付就是潮?

同樣的概念,也適用於國外施行已近百年的不動產買賣的Escrow。由於買房子這件事,除了交屋之外,還牽涉到銀行貸款、抵押權塗銷、稅捐繳納以及地政機關所有權變更登記等手續,買賣雙方的義務根本不可能同時履行完成,所以就必須有一個值得信賴的中介機構(第三方)來處理,糾紛才能儘可能地避免。在台灣,目前只要是透過房屋仲介的買賣交易,多半都安排了銀行的履約保證專戶,由銀行統一監管,確保合約締結之後,賣方必須交割(包括確保印鑑證明、公契、土地增值稅申報繳納等細節,均已責成代書進行必要作業)、而買方依約所支付的全部款項亦均暫由銀行以專戶保管,在未確認房屋抵押權被塗銷、而且所有權被登記給買方之前,賣方無法拿到任何一毛錢。這更是第三方支付之適例。

走筆至此,大家不妨思考看看,台灣的網購,存不存在「雙務契約無法達成同時履行」且「缺乏信任基礎」問題?第三方支付,在市場上,是不是真的有那麼偉大的需要?

公辦的郵局、和民營的宅急便,早就提供賣家貨到付款的服務。以郵局的說明為例:

(一)、 手續簡便,免申請、免簽約:
服務對象不限企業用戶,凡於郵局開立郵政劃撥或存簿儲金帳戶者均可直接使用本服務。
(二)、 多項遞送服務可供搭配選擇:
郵局之國內包裹、便利箱(袋)、半日配及小包掛號函件等均提供本項服務。
(三)、 交寄便利:
全國郵局均提供本項服務。
(四)、 提供您一站購足之完整服務:
郵局「代收貨款」服務結合郵局安全便捷的物流、金流系統,提供您從「窗口收寄 / 上門收件 / 物流倉儲中心出貨」→「遞送」→「貨款收取」→「貨款24hr內入帳」之完整「貨到付款」服務。
(五)、 郵局收到貨款入帳迅速:
本服務於郵件妥投後,收到之款項將以最快速度迅速匯入您的帳戶(例假日及偏遠地區順延),安全有保障。

買方親手接到貨,才需交款給等同賣方收款代表的郵差或宅急便人員,這是商品網購的同時履行。此外,信用卡可在線上直接刷、提款卡可在家中作轉帳、網路賣家的信用評鑑在各個平台上也都能辨識… 在這樣成熟的市場環境裡,搞第三方支付,還要修法?這到底是解決網路賣家異地交易不同時履行的問題,還是那些「想經營這個業種、想要有可以接受儲值的權限、但是又不想受高度金融監理」的傢伙的問題?

我們絕非反對第三方支付。需要透過這種支付機制才能合理完成的交易模式向來都存在,已舉例如上,法令怎麼可能去禁止?網路交易的第三方支付,如果只是考慮那種銀行不同意給予刷卡機制的微型營業人,在台灣,據點廣布服務便利又具備公信力的郵局就能解決這樣的問題。看來看去,網路上關於法規限制跨業、限制不得儲值等等的議論,全是從想要賺這種錢的業者自利的角度出發,並不在於給微型營業人更多的好處。不是問題的問題被炒起來,明顯是愚民式的公關操作,充其量,僅僅不過偽冒公益包裝的自私與自利!

很多人不喜歡郵局的服務,覺得自己出來搞個第三方支付比較好,那也成,請遵循法令去做。現成的法令如果不禁止他們,那這些人還在吵什麼呢?理由很簡單,謹解析他們腦袋裡的算計如下:

1.  我想搞出一個pool,讓人家可以線上刷卡並且讓銀行把款撥到我的戶頭,但當下可以不購物,只買我所發行的購物金。但是,我不想受現行法令管制、不願意把這些購物金依禮券定型化契約的管制規定交付信託,因為很麻煩,也影響我的金流操作;

2.  我的資本不夠實力不足開不了銀行、也沒有本事依法成立電子票證公司,但是,我還是想搞上述的金融服務。此外,我還要兼做購物平台,讓賣家可以快速地把東西放上來賣、讓買家直接用在我這裡買到的購物金去完成交易,我的角色再變成公正的仲裁者,確認買家依照所下的訂單從賣家收到貨物之後,才把款項支付給賣家;

3.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6條「收單機構應撥付予特約商店之款項,不得直接撥付予第三人。但網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業者就使用該平台接受信用卡交易之特約商店,如該信用卡交易金額已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或全部交付信託,並經收單機構審核屬實者,收單機構得依特約商店指示將款項撥付予網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業者」、以及消保會所審核公布對各行業規範的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載明業者必須提供的履約保證規定,對我都造成太大的麻煩。要搞儲值金,雖然本質上等同禮券,但是,線下該做的是一回事,因為我是線上、是網路、是創新,所以應該可以被豁免,這樣才叫自由,這樣才是鼓勵創新的政府。

……….

【後記】

大家平常口語上講的「法律」,其實是很廣義的,包括到一切層級的規範。然而,從標準的定義來講,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的,才算法律。其他的各種規範,如果是由行政機關(金管會、經濟部…)所訂的,視其性質,還要進一步區分「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 等不同層級,各有各的效果與因應模式。

真要討論「第三方支付」,應該先從其定義看起,而非先講法律有沒有限制第三方支付,否則將根本不存在對話與共識之基礎。每個人,對某件事情的描述,多半有所出入,第三方支付也不例外。「誰搭配誰、想做哪幾件事、怎麼做」也不過就是Who, what, & how的問題而已,但它的討論從來都沒真正聚焦過,這是荒誕。要講這件事情,原本就得先定義清楚,才能進一步去探究是法律限制、還是法規命令限制、還是行政處分限制。

網路上在議論這個題目的人,仿佛都以正義的專家自居,夸言台灣法令落伍,限制做第三方支付,但鮮有清楚說明who, what & how以及是哪個法律、行政命令的哪幾個條文對他們想做的事情進行限制的,這要怎麼討論下去?

任何法令,只要涉及公眾利益,當然會禁止不符合資格的公司、以不恰當的方式、開辦某些業務。第三方支付不論定義如何,都涉及大眾的資金之存放與撥付,用常識就知道,怎麼可能不作一定的限制?如果是銀行或是收單機構要做,只要把作法定義清楚,風控掌握確實,事先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從一開始就能做!以「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這個法規命令來講,在1993年訂立之初,也從沒禁止過第三方支付;台灣在金融風暴之前,信用卡相關配套實務的監督管理,是過度寬鬆、而非過度限制!

紅藍綠這三家公司從2000年開始撞牆的問題,就以「儲值」為例好了,依法屬於金融機構專營的業務範圍,必須接受高度監理。這些業者未能從一開始找最強的商務律師幫忙設計交易模式、並為其業務訂定法令遵循計畫 (Compliance program)、再提報財政部核准,等到碰壁了才開始哭天喊地,沒有任何值得同情之處。講個淺白的譬喻:「你想義務幫警察維持治安,於是就找管道在菲律賓買了兩把衝鋒槍和二千發子彈,結果進口到台灣時被依違反槍砲案起訴並求處重刑。你就下了個結論:ROC政府禁止人民發揮正義感」…

如前所述,「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的2010年的版本第26條,提到網路平台的代收地位。有人把這個條文形容成「業者抗爭」出來的勝利,誠然貽笑大方。既然是法令從未禁止過的東西,倘若紅藍綠一開始就找真正的專家規劃收單業務(收單機構資本額只需要二億即可設立),並將其業務模式事先提報財政部核准,使公眾資金應該存放銀行信託部的全部依規定處理、撥付手續及餘額贖回機制等作法,也都讓客戶得到合理保障,網際網路代收代付早已開辦完成。我們絕對無法接受自己無知在先、沒本事做成生意在後,卻將問題全怪到法律上的說法。這無異於新亭對泣、相擁取暖,殊不足取!

【4/9/2013再補記】

剛剛在Amazon用Kindle買了本書,才不到30秒,整本書就出現在我的Kindle 3G裡了;同時,我的Android手機也完成了同步。回頭一想,實在不禁對現在台灣一堆傻子在拱第三方支付這種現象深覺莞爾。回想,二十幾年前在念法研所時,經常需要找一些在英國美國出版的法律和商業上的書籍作為研究參考,當年要怎麼買?半年前,就得先向法律學系辦公室拿書商所給的Catalogue(少量,還得研究生們輪流看);等找到適合自己用的,還得請系辦統一幫我們問書商看訂不訂得到。如果訂得到還得先付錢,好幾個月之後才會收到書。

法研所還沒畢業,就開始執行律師業務,那時Amazon已經初見風采,所以一見有好書,二話不說就買,都用International Expedited Shipping只不過多付一點運費,一周內就在台北收到書。幾年前Kindle出來馬上在美國買了3G版的,接下來買英文書要花的時間,從選定、到書入手,就只剩下半分鐘。On top of which, Kindle 3G還有全球免費漫遊,帶著到全世界都能隨時隨地買書訂報訂雜誌。

從這點來看,Amazon解決掉多少含金量極高的問題?實在太多了。它解決這些問題,是否要靠著修改任何國家的法令來達成?台灣有沒有法令限制業者作Amazon的copycat甚至超越它?那麼,在吵台灣電商發展和第三方支付的人,究竟腦袋裡裝的是啥?請閉上你們的狗嘴,好好低頭做事。少在那囉哩叭嗦,丟人現眼、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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