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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想賣賈伯斯?OK!敢降價?
2012.9.21
作為專業的商務律師,我們實在很難想像,在出版界舉足輕重如天下遠見這樣的公司,還會到這種程度,在合約中明文強制城邦集團不准在賣「賈伯斯傳」時自訂售價、或提供折扣給消費者。
公平交易法第18條早就規定得一清二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如果僅僅是像天下遠見的這樣對城邦集團的限制,在契約上被認定是無效也就罷了,同法第41條還讓公平會可以對天下遠見「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這則小插曲其實也就說明了,規範商業行為的法律(比方說: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商標專利著作權法…),由於道德層面低、技術分析性高,老闆搞不清楚狀況根本就是常態。然而,再加上公司內部法務人員的專業不足、外聘法律顧問的主要業務僅僅是一般民刑事訴訟(畢竟這樣的律師占全台律師總人數的90%以上,對真正的商務…兩光…)、以及公司未能針對相關法令之遵循進行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等因素,公平會這幾年開出的罰單金額加起來早已破百億!光是本所處理的違反公平法的涉案罰鍰也都已經破四億!我們只是覺得,好像沒必要用這種方式捐錢給這種政府吧?
說穿了,如果真要達到限制轉售價格的目的,任何一個奸巧的商務律師都懂得要怎麼偕同客戶去開闢「表面上不違法」的蹊徑。我們痛恨偽君子、唾棄揮舞公平正義大旗的政客或鄉民。畢竟,客戶在面對公平會的調查時,就連調查人員有時都會講「你們大搖大擺這麼幹,不開罰我們公平會不如關門算了…」類似的話。因此「知法者玩法、不知法者觸法」,看來的確就是公司的宿命了…
限制下游事業轉售「賈伯斯傳」乙書價格之自由!天下遠見公司罰2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2012-9-19)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今(101)年9月19日第1089次委員會議通過,天下遠見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下遠見公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賈伯斯傳」乙書價格之自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該會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天下遠見公司於100年10月底出版銷售「賈伯斯傳」乙書前,分別與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PChome線上購物)及書虫股份有限公司(即城邦讀書花園網路書店)訂有協議書,內容針對「賈伯斯傳」乙書約定其轉售價格為599元,且限制前揭網路書店業者不得逕行調價或提供任何折扣;並約定倘業者逕行調降終端售價,經查證屬實,天下遠見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得取消業者銷售該書及請求損害賠償等違約罰則。
公平會指出,各大通路業者係向天下遠見公司進貨後賺取書籍之實際零售價與進貨價之價差利潤,是天下遠見公司在供應「賈伯斯傳」乙書予下游通路業者後,即應容許業者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惟天下遠見公司前揭限制下游業者就「賈伯斯傳」乙書轉售價格之行為,實已剝奪通路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通路商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訂定產品售價,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2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