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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拗 vs. 強力辯護?Makiyo案的癥結!
商務是天遠的專業核心,因此,對這種PI (personal injury) 案件,不論從告訴人(受害的司機)的代理人立場,或是擔任辯護(加害的友寄或Makiyo)律師,我們基本上都沒有興趣。
但是,這個案子由於涉案的被告及其經紀公司犯下根本性的錯誤,點出了所有企業在面對法律案件時的最重要思考:「以不偏離事實為基礎,淬煉答辯策略」!所以,我們野人獻曝,提出下述觀察給所有企業參考。
刑法第168條對於偽證罪的規定,有3項主要構成要件:(1)在偵審程序中具結、(2)陳述內容與案情關係重要、(3)陳述內容虛偽。而在簽署具結的結文時,陳述人則被要求對於案情不可以「匿、飾、增、減」。話講回來,如果明知某些事實,在法庭上,會對自己這一方不利,故意不主動講而略過,可不可以?Sure!
「這件事情我們錯了;酒後情緒高張傷害了林先生,更不值得原諒。在此誠心向林先生道歉,希望給我們自新的機會」。這幾位被告,倘若第一天就出面這麼說明,念完聲明後即刻結束記者會不回答提問,並立刻帶著密封的百萬現金(但不自己對外公布數字)前往醫院探視,現在的結果保證不同。友寄到底是踢背還是踢頭?Makiyo有沒有喊打?有沒有用高跟鞋踢人?除了不必對外說明外,還有一個已經被超級濫用的講法「偵查不公開」可以拿來搪塞那些欠缺法律常識的記者。剩下的,就留到封閉的偵查庭上向檢察官報告。開庭時,只要先向檢座承認犯錯,並表達懊悔及和解誠意,大部分的時候都可以避重就輕;因為這種傷害案件,只要不涉及人命,院方和檢方都是鼓勵和解的,細節多半並不深究。除非,明明惡意傷人在先的一方還自稱有理,而另一方則堅持提告。
倘若不此之圖,想要拗,雖然被告依法沒有「自證己罪」之義務(這和證人的角色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如果明明就是自己做過的事,遇到檢警訊問卻又矯稱沒做,通常會被認定為犯後態度惡劣,而在刑度範圍內被加重科處。
設計辯護策略,需要專家協助,在事實的基礎上,找到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向。一味硬拗,不等於強力辯護!
友寄:未說實話 聽Makiyo經紀公司安排
2012-02-10 蘋果即時
涉及毆打計程車司機案的日人友寄隆輝,今天晚上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中播出表示,從頭到尾的記者會和律師信,「都不是我們願意的」,因為發生事情之後,不希望Makiyo失去工作,都尊照經紀公司的安排,「但我已經承受不了,不想把事情愈搞愈大,希望大家能原諒」。
李濤問,當時是願意講真話嗎?友寄說,「我一開始就希望說實話,但我也不希望害到Makiyo與經紀公司,所以我都任聽經紀公司安排,我自己認為,四人都是這樣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