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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者的課題:公司被欺負,官司該打不該打?
我們早在2011年8月28日就以「不懂訴訟判斷,胡亂送人法辦」一文,鐵口預言徐懷鈺只因自覺委屈就對她老東家提告,很明顯地是欠缺訴訟得失分析的結果,官司非敗不可…果不其然被言中。
其實我們當時並沒有嘲諷徐不懂法律或不懂訴訟的意思;她要是連這些都懂,那專業的律師還混什麼。前文的重點是,作為一個「被欺負」的人,當考慮以司法作為救濟手段時,必須要有對律師所提的意見進行批判檢證的能力。一位很久以前曾經紅過的藝人、加上個始終只覺得自己女兒最棒的星媽,觀其進行訴訟之決策模式,就知道她們沒有從好的律師給的意見裡進行周延的思考判斷。我們在社會上常看到有些人似乎日子越過越可憐,其實仔細觀察他們的人生,根本就只不過是種瓜得瓜而已,外人實在很難寄予同情。
企業所面臨的狀況又何嘗不然。縱然守法納稅、按時履約,但是只要公司本身在某方面具備一定的地位及影響力,那麼,在永續經營的路上遇到必須考慮訴訟的狀況,只是早晚的事。向來,客戶最愛問律師的問題,不外乎「這場官司該不該打?如果要打,得花多少錢?勝率幾成?要打多久?打贏了結果會怎樣?萬一輸了又會怎樣?」…
其實這些都是很棒的根本問題;但我們所看到的大多數的律師都答得不好。但不管他們答得好或不好,要知道,公司才是當事人、決策者才是當事人、律師不是。決策者必須先充分掌握現在事業上的布局情形與爭端間的關係,學習判斷情勢,參酌法律團隊的專業意見,最後再決定打不打或怎麼打。一旦決策錯誤,又不懂得即時踩煞車,結果多半是勞民傷財,丟人現眼。這堂「訴訟決策」的課,在一般企管系或MBA program裡都沒有,但卻異常重要咧!
徐懷鈺官司 登報道歉免賠償 【2011-10-29 聯合報╱記者姜炫煥/台北報導】
藝人徐懷鈺指遭龍縯國際影視公司逼吃飯、陪喝酒;她的母親何秀鳳又出言辱罵龍縯負責人吳祖望。為此,吳對她們母女各求償35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昨天判何女應賠償5萬元,徐懷鈺雖不必賠償,卻要在各大報對龍縯公司登報道歉。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徐懷鈺以新聞稿方式公開指謫龍縯公司,並非針對吳祖望,昨天駁回吳的求償,只判決徐懷鈺應在各大報娛樂版登報道歉。至於何秀鳳被控辱罵吳祖望部分,只能認定何女曾說「吳祖望騙來騙去,騙到一個合約」,判決何女應賠吳5萬元。